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89 |
颗粒名称: | 第六章 结算 |
分类号: | F8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26年,省裕民银行都昌办事处办理的异地结算主要为汇兑结算。次年,日军侵境,办事处向省告急,停办汇兑结算业务。至民国29年恢复,限额最高为1000元。民国36年,江西省银行都昌办事处在省内外通汇的有上海、长沙、广州、汉口等75个行处。建国初,银行沿用旧办事处的汇兑结算办法。同时,为订有合同,信用较好,存在商品交易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另外,经营管理较好的集体工商业,经审查同意,亦可办理,其余额起点为30元。1952年起,县人民银行结算通汇地点逐步遍及全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1982年起,农副产品收购付现,再次实行现金支票结算。 |
关键词: | 金融 货币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