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85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贷款 |
分类号: | F8 |
页数: | 3 |
摘要: | 建国初,为扶持全县集体工业的恢复,发展生产,1951年至1955年,发放工业贷款共4万元。1958年始,放松监督,是年即对县内7家国营工业企业发放贷款29.9万元。加之同年全县大炼钢铁、发放炼钢贷款13.2万元,延至1960年,全县工业贷款余额103.1万元。1 972年,贷款实行“三查”,是年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通过各种途径收回逾期贷款1 09万元,至1 974年,全县工业贷款余额为168万元。至1989年,全县农贷余额达2566万元,当年通过清理划分,其中一般逾期贷款占23.5%,呆滞贷款占36.7%。1989年,县政府颁发《关于收回银行、信用社到逾期贷款的通告》,逐级成立清收领导小组,通过思想教育,辅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共收回逾期贷款1053万元。 |
关键词: | 贷款 收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