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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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6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其他税捐
分类号: F81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江西省县一级地方税捐,名目纷繁,难以列举。根据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中记载的民国22年调查资料,都昌县是年税捐主要为:保甲捐、米谷捐等,其中保甲捐税率为每户500文,由保长直接征收,尽收尽解;米谷捐税率分2种:每米折l石,带征1元;每米折1元,带征1元4角9分5厘。征收额各为9000元和13455元,由县经征处征收。此外,还有食盐附加捐、殷富捐、土产货物捐、消费通过捐、烟赌捐、屠宰税附加、契纸附税、房铺捐等等。建国后,人民政府宣布对原国民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悉数取消。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内容

民国时期,江西省县一级地方税捐,名目纷繁,难以列举。根据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中记载的民国22年(1933年)调查资料,都昌县是年税捐主要为:保甲捐、米谷捐等,其中保甲捐税率为每户500文,由保长直接征收,尽收尽解;米谷捐税率分2种:每米折l石,带征1元;每米折1元,带征1元4角9分5厘。征收额各为9000元和13455元,由县经征处征收。此外,还有食盐附加捐、殷富捐、土产货物捐、消费通过捐、烟赌捐、屠宰税附加、契纸附税、房铺捐等等。
  建国后,人民政府宣布对原国民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悉数取消。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增加一些临时性的集资项目,但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集范围也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摊派。
  社教运动经费:1965年改省附加作为社教运动经费,按农业税正税的5%征收。
  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代中央收):1983年,对国家机关预算外收入、国营企业的各种留用收入、固定资产折旧收入、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征收15%的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款尽征尽解。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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