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69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其他税捐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江西省县一级地方税捐,名目纷繁,难以列举。根据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中记载的民国22年调查资料,都昌县是年税捐主要为:保甲捐、米谷捐等,其中保甲捐税率为每户500文,由保长直接征收,尽收尽解;米谷捐税率分2种:每米折l石,带征1元;每米折1元,带征1元4角9分5厘。征收额各为9000元和13455元,由县经征处征收。此外,还有食盐附加捐、殷富捐、土产货物捐、消费通过捐、烟赌捐、屠宰税附加、契纸附税、房铺捐等等。建国后,人民政府宣布对原国民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悉数取消。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