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68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湖课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3 |
摘要: | 税制清代都昌以渔民为征收对象。民国初,按船头课税,每条船每月征银2元。民国6年,县公署规定每条船改征银2.2,元,另加征手续费0.1元。民国19年,省财政厅令各县田赋杂税改归县财政局征收,纳入县财政收入。税额原额征正脚银219两1钱1分4厘,遇闰年加征15两7钱5分9厘,另加耗羡1钱之多。太平天国乙荣五年,太平军亦在都昌征收渔课,税额照清制征收。民国6年,全县湖课额征210两,但实际只可征收税银1 0余两。民国1 3年4月30日将上年湖课银13两l钱3分,上解南昌金库,每两银按1.2元折合银元,折银元28. 886元,不到征额的10%。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