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湖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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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湖课
分类号: F81
页数: 3
摘要: 税制清代都昌以渔民为征收对象。民国初,按船头课税,每条船每月征银2元。民国6年,县公署规定每条船改征银2.2,元,另加征手续费0.1元。民国19年,省财政厅令各县田赋杂税改归县财政局征收,纳入县财政收入。税额原额征正脚银219两1钱1分4厘,遇闰年加征15两7钱5分9厘,另加耗羡1钱之多。太平天国乙荣五年,太平军亦在都昌征收渔课,税额照清制征收。民国6年,全县湖课额征210两,但实际只可征收税银1 0余两。民国1 3年4月30日将上年湖课银13两l钱3分,上解南昌金库,每两银按1.2元折合银元,折银元28. 886元,不到征额的10%。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内容

税制清代都昌以渔民为征收对象。湖课分为两种:一是春泛淼水课,又称“清水课”;二是枯水季节课,又称“落脚课”。
  民国初,按船头课税,每条船每月征银2元。民国6年(1917年),县公署规定每条船改征银2.2,元,另加征手续费0.1元。但由于管征湖课的户书浮收舞弊。民国19年,省财政厅令各县田赋杂税改归县财政局征收,纳入县财政收入。
  税额原额征正脚银219两1钱1分4厘,遇闰年加征15两7钱5分9厘,另加耗羡1钱之多。太平天国乙荣五年(1855年),太平军亦在都昌征收渔课,税额照清制征收。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工商税征收概况)=] [=此处为表格=]说明:1.税教是指征收金额,非入库金额,故与财政收入中有关数字不尽一致。
  2.“工商税”栏目中包括货物税、商晶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栏目中包括集体、国营所得税;“地方税”栏目巾包括城巾.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奖金税、房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体交易税等。
  民国6年,全县湖课额征210两,但实际只可征收税银1 0余两。民国1 3年4月30日将上年湖课银13两l钱3分,上解南昌金库,每两银按1.2元折合银元,折银元28. 886元,不到征额的10%。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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