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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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
页数: 4
摘要: 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都昌除牙、茶、商、田房契税等各种杂税以外,主要税收即是田赋。田赋分为地赋和丁银两项。康熙七年,全县地赋中田分3则(等级),地分2则,山、塘各1则。“则”不同,每卣征赋税多寡亦不同。雍正元年七月,推行地丁制,即将丁税摊入田赋征收,并规定折银征收。由于银子的成色不同,为了使上缴的税银成色统一,需要加工铸造,于是在正税之外,规定要征“耗羡”,又称“羡余”或“火耗”。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整为零。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21年,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内容

第二节农业税税制农业税旧称田赋。清代按田亩、人丁汁征钱粮。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都昌除牙、茶、商、田房契税等各种杂税以外,主要税收即是田赋。田赋分为地赋和丁银两项。康熙七年(1668年),全县地赋中田分3则(等级),地分2则,山、塘各1则。“则”不同,每卣征赋税多寡亦不同。雍正元年(1 723年)七月,推行地丁制,即将丁税摊入田赋征收,并规定折银征收。由于银子的成色不同,为了使上缴的税银成色统一,需要加工铸造,于是在正税之外,规定要征“耗羡”,又称“羡余”或“火耗”。每粮银1两,轻者加征1钱多,重者加征好几钱,亦按地丁银计征。
  民国初期,革除苛杂,统征丁、漕两税。属地丁项下统称地丁,属漕米项下统称米折。地丁两征钱2700文.米折1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1 91 4年).由于滥发官票,银贵钱贱,田赋征收亏耗不可胜数。复改征银元,地丁1两征银元2.2元,另征加手续费7分;米折1石征银元2.9元,另征加手续费6分。民国4年,增设附加税,地丁每两银附加征银元0. 30元,米折每石附加征银元0.50元。白此之后附加芜杂,名日繁多。民国1 6年,征收田赋项目繁多,官吏藉故浮收。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整为零。地丁每两征银3元,米折每石征银4兀解交。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21年,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
  民国29年,为支持战局,稳定后方,特将战时田赋改征实物,分为征实、征借和带征(公粮)。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2斗,带征1.5斗。民国3 1年,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3斗,带征1.5斗,随赋征购7斗。
  民国31年,省政府规定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4斗,征借5斗,带征1.5斗。民国35年至37年,因政局动荡,货昂钱贱,征粮项目繁多,全县稽征标准年年变化,民国37年田赋额银项目达种,赋额每元(含正附税)所征稻谷由民国35年的6.7斗增到8.25小。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主要按耕地面积征收。同时废除田赋旧制,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
  1950年贯彻执行中南军政委员会农业税征收条例,实行有免征点的急进的金额累进税制。坚持“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以户为单位,征收额贫农最高不超过夏粮的15%,富农不超过25%,地丰不超过50%。1952年,税率最低6%.最高25%,地方附加7%。1953年,税率最低12%,最高l8%。1954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田分等定产,税率按实产计征。1955年,税率最低为l 2%.最高为28%。
  1958年6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由以户征收改以社或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征税的办法和计税产量,仍根据常年产量。税率为15%,地方附加不超过税额的1 0%。19a9年,农4k税附加按正税1 5%计征,其中省、县、公社各5%。i 961年,为减轻农民负担,省和公社附加停征,县附加仍为应征税额的5%。1964年恢复省和公社附加,各为应征税额的5%,县仍为5%.,1 968年,农业税正税税率为11.9%,省、县、公社附加均依旧。L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4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 980年,根据省财政局规定,对老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起征点标准,由原定,100南.斤提高到450市斤。
  1 985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统一按早谷“倒三七”(即30%按原价统购.70%按原超购价收购)比例价折征代金.最高税率勾1 3.5%、最低为8%。根据省政府决定,汪墩乡、土塘乡定为省老区特困乡,按应征农业税额核减70%。1989年,全县农业税最高税率仍勾13.5%.最低税率为8‰。
  税额顺治十年(1656年)刊定的《赋役全书》载.全县11887丁,优免729丁,计征丁税l985两7钱9分6厘4毫。顺治十四年奉文补征优免729丁,汁征优免丁税55两8钱1分1厘2毫外.扣解不准绅衿优免丁税31两5钱4分8厘6毫。
  康熙元年至康熙五十年(1 662年--1711年)新增34丁,共计11921丁,汁征丁税1991两6钱7分7厘3毫,其中增银5两8钱8分9厘。
  道光二十三年(1 843年)都昌田赋与课税岁入:计有官民田、地、山、塘7487顷95亩6分2厘8毫。加开垦认睦额外新生田地山57顷37亩7分5厘2毫。成熟田地山塘共7545顷33亩3分8厘,实征银21607两4钱2分8厘。
  除上述地丁两项外,尚征收: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52两3钱5分,折色时价增征正脚银26两3钱4分6厘,本色时价会议增征正脚银1两7钱7分3厘,又核减本色新增时价银6两3钱2分9厘,外杂商税正脚银32两4钱9分,兵粮耗费银155两7钱6分4厘等各项附加税。都昌县每年负担地赋21607.48两,丁银2295. 573两.附加税273. 053两,通共额征正杂银24176.106两,遇闰年加征银259.39两。
  民国20年征收田赋额127042元。民国23年全县大旱,征收田赋额66789元。民国24年地丁,米折合并汁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是年征收田赋丁米额99634元。民国25年为91904元。民国26年为84007元,民国27年受抗日战争影响仅征获田赋丁米额12879元。民国28年,额征丁米额为127723元,征获数无考。
  民国32年,田赋征实2901 0市担,征购13156市担,征收公粮(以下简称带征)14857市担。民国33年田赋征实48211市担,其中征收13342市担,征借20012市担,带征1 4857市担。民国34年田赋征实52660市担。其中征收24000市担,征借16400市担,带征1 2260市担。民国35年田赋征实51 042市担,其中征收27426市担,征借1 5236市担,带征8380市担。民国36年田赋征实48691.72市担,其中征收22299. 64市担,征借15243市担,带征11149.8市担。民国37年田赋征实41355. 156市担,其中征收11408.316市担。
  1949年建国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因主要征收粮食,亦称公粮。都昌于同年1 1月开征,分配给都昌的公粮任务是8825吨。公粮开征后,兑现夏秋间向群众的借粮,贫农和中农借粮全部抵交公粮,地主富农抵交一半。至1950年1月24日止除抵交数外,全县入库公粮达7500余吨。
  1954年,全县查实计税耕地面积6261 1 4亩,常年产量为93547.5吨,当年公粮入库13695吨,其中正税】2790吨,自筹附加905吨。因修建公路和水利征用耕地,1 960年全县汁税耕地面积减为548037亩,比J958年减少31 249亩,计税常年产量为85430吨,当年公粮入库10430吨,其中正税1 2520吨,自筹附加1 51 0吨。1 971年,全县计税耕地面积比1970年减少325亩,计税常年产量相应减少40余吨。在征收农业税中,实行依法减免,主要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幼牛减免、起征点减免(政策性优待减免)。1 952年至1965年,全县累计减免额为20560吨;1966年至1974年,累计减免额为14165吨;1975年至1985年,累计减免额为22035吨;1986年至1989年,累计减免额为4529.5吨。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农业税征收概况)=] [=此处为表格=]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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