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66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4 |
摘要: | 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都昌除牙、茶、商、田房契税等各种杂税以外,主要税收即是田赋。田赋分为地赋和丁银两项。康熙七年,全县地赋中田分3则(等级),地分2则,山、塘各1则。“则”不同,每卣征赋税多寡亦不同。雍正元年七月,推行地丁制,即将丁税摊入田赋征收,并规定折银征收。由于银子的成色不同,为了使上缴的税银成色统一,需要加工铸造,于是在正税之外,规定要征“耗羡”,又称“羡余”或“火耗”。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整为零。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21年,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