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64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税务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10 |
摘要: | 清代,都昌的钱粮、税收、会计由县衙中的户房主办。民国时期,都昌县设有3个税务机构。解放前夕,货物税查征所并入税捐稽征处。原直接税查征所管理的税种,亦由税捐稽征处管理,并且管理筵席税、地价税、地价增值税、使用牌照税、保甲经费、地方建设经费以及各种摊派捐款等。都昌解放初,税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1 989年止,全县共设10个税务所、1个稽查队、2个税务检查站。税务人员增至1 60人,其中县局干部职工30人。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31年,省政府规定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4斗,征借5斗,带征1.5斗。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