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
页数: 10
摘要: 清代,都昌的钱粮、税收、会计由县衙中的户房主办。民国时期,都昌县设有3个税务机构。解放前夕,货物税查征所并入税捐稽征处。原直接税查征所管理的税种,亦由税捐稽征处管理,并且管理筵席税、地价税、地价增值税、使用牌照税、保甲经费、地方建设经费以及各种摊派捐款等。都昌解放初,税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1 989年止,全县共设10个税务所、1个稽查队、2个税务检查站。税务人员增至1 60人,其中县局干部职工30人。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31年,省政府规定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4斗,征借5斗,带征1.5斗。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内容

清代,都昌的钱粮、税收、会计由县衙中的户房主办。
  民国时期,都昌县设有3个税务机构。即:县经征处(后改称税捐稽征处)、货物税查征所和直接税查征所。税捐稽征处主管屠宰税、营业税、契税、牙税;货物税查征所主管烟、酒、糖、茶、竹木、陶瓷、棉、麻、纺织品等税;直接税查征所主管印花税和临时商业税。解放前夕,货物税查征所并入税捐稽征处。原直接税查征所管理的税种,亦由税捐稽征处管理,并且管理筵席税、地价税、地价增值税、使用牌照税、保甲经费、地方建设经费以及各种摊派捐款等。
  都昌解放初,税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1 919年8月正式成立都昌县人民政府税务局,设税政、秘书、会计3个股,下没徐埠、周溪、南峰、七塘4个税务所。1 958年1 2月,税务局并入财政税务局。县城亦于1959年专设城镇财政税务所,主办城镇工商企业税利查管工作。J961年复设税务局。1 968年6月又与财政合并。直至1 972年1 0月。税务局方再次单设。1973年又增设左里、周溪、人港3个税务所。至1 985年,全县有税务所10个。同年9月20日,还成立了中馆、北炎、春桥(后撤销)3个税务检查站,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I商、交通、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税务检查和市场管理。1 989年止,全县共设10个税务所、1个稽查队、2个税务检查站。税务人员增至1 60人,其中县局干部职工30人。基层税务人员130名。
  第二节农业税税制农业税旧称田赋。清代按田亩、人丁汁征钱粮。田亩包括田、地、山塘.人丁则为16岁以上65岁以下之男子。都昌除牙、茶、商、田房契税等各种杂税以外,主要税收即是田赋。田赋分为地赋和丁银两项。康熙七年(1668年),全县地赋中田分3则(等级),地分2则,山、塘各1则。“则”不同,每卣征赋税多寡亦不同。雍正元年(1 723年)七月,推行地丁制,即将丁税摊入田赋征收,并规定折银征收。由于银子的成色不同,为了使上缴的税银成色统一,需要加工铸造,于是在正税之外,规定要征“耗羡”,又称“羡余”或“火耗”。每粮银1两,轻者加征1钱多,重者加征好几钱,亦按地丁银计征。
  民国初期,革除苛杂,统征丁、漕两税。属地丁项下统称地丁,属漕米项下统称米折。地丁两征钱2700文.米折1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1 91 4年).由于滥发官票,银贵钱贱,田赋征收亏耗不可胜数。复改征银元,地丁1两征银元2.2元,另征加手续费7分;米折1石征银元2.9元,另征加手续费6分。民国4年,增设附加税,地丁每两银附加征银元0. 30元,米折每石附加征银元0.50元。白此之后附加芜杂,名日繁多。民国1 6年,征收田赋项目繁多,官吏藉故浮收。省财政厅以除弊便民名义,规定丁米折价,化整为零。地丁每两征银3元,米折每石征银4兀解交。H1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 5%。民国21年,地丁、米折合并计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
  民国29年,为支持战局,稳定后方,特将战时田赋改征实物,分为征实、征借和带征(公粮)。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2斗,带征1.5斗。民国3 1年,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3斗,带征1.5斗,随赋征购7斗。
  民国31年,省政府规定田赋正税每元折稻谷4斗,征借5斗,带征1.5斗。民国35年至37年,因政局动荡,货昂钱贱,征粮项目繁多,全县稽征标准年年变化,民国37年田赋额银项目达种,赋额每元(含正附税)所征稻谷由民国35年的6.7斗增到8.25小。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亦称公粮,主要按耕地面积征收。同时废除田赋旧制,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
  1950年贯彻执行中南军政委员会农业税征收条例,实行有免征点的急进的金额累进税制。坚持“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合理负担”,以户为单位,征收额贫农最高不超过夏粮的15%,富农不超过25%,地丰不超过50%。1952年,税率最低6%.最高25%,地方附加7%。1953年,税率最低12%,最高l8%。1954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田分等定产,税率按实产计征。1955年,税率最低为l 2%.最高为28%。
  1958年6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由以户征收改以社或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征税的办法和计税产量,仍根据常年产量。税率为15%,地方附加不超过税额的1 0%。19a9年,农4k税附加按正税1 5%计征,其中省、县、公社各5%。i 961年,为减轻农民负担,省和公社附加停征,县附加仍为应征税额的5%。1964年恢复省和公社附加,各为应征税额的5%,县仍为5%.,1 968年,农业税正税税率为11.9%,省、县、公社附加均依旧。L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4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 980年,根据省财政局规定,对老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起征点标准,由原定,100南.斤提高到450市斤。
  1 985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统一按早谷“倒三七”(即30%按原价统购.70%按原超购价收购)比例价折征代金.最高税率勾1 3.5%、最低为8%。根据省政府决定,汪墩乡、土塘乡定为省老区特困乡,按应征农业税额核减70%。1989年,全县农业税最高税率仍勾13.5%.最低税率为8‰。
  税额顺治十年(1656年)刊定的《赋役全书》载.全县11887丁,优免729丁,计征丁税l985两7钱9分6厘4毫。顺治十四年奉文补征优免729丁,汁征优免丁税55两8钱1分1厘2毫外.扣解不准绅衿优免丁税31两5钱4分8厘6毫。
  康熙元年至康熙五十年(1 662年--1711年)新增34丁,共计11921丁,汁征丁税1991两6钱7分7厘3毫,其中增银5两8钱8分9厘。
  道光二十三年(1 843年)都昌田赋与课税岁入:计有官民田、地、山、塘7487顷95亩6分2厘8毫。加开垦认睦额外新生田地山57顷37亩7分5厘2毫。成熟田地山塘共7545顷33亩3分8厘,实征银21607两4钱2分8厘。
  除上述地丁两项外,尚征收: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52两3钱5分,折色时价增征正脚银26两3钱4分6厘,本色时价会议增征正脚银1两7钱7分3厘,又核减本色新增时价银6两3钱2分9厘,外杂商税正脚银32两4钱9分,兵粮耗费银155两7钱6分4厘等各项附加税。都昌县每年负担地赋21607.48两,丁银2295. 573两.附加税273. 053两,通共额征正杂银24176.106两,遇闰年加征银259.39两。
  民国20年征收田赋额127042元。民国23年全县大旱,征收田赋额66789元。民国24年地丁,米折合并汁征,统称田赋正税,仍征银元。是年征收田赋丁米额99634元。民国25年为91904元。民国26年为84007元,民国27年受抗日战争影响仅征获田赋丁米额12879元。民国28年,额征丁米额为127723元,征获数无考。
  民国32年,田赋征实2901 0市担,征购13156市担,征收公粮(以下简称带征)14857市担。民国33年田赋征实48211市担,其中征收13342市担,征借20012市担,带征1 4857市担。民国34年田赋征实52660市担。其中征收24000市担,征借16400市担,带征1 2260市担。民国35年田赋征实51 042市担,其中征收27426市担,征借1 5236市担,带征8380市担。民国36年田赋征实48691.72市担,其中征收22299. 64市担,征借15243市担,带征11149.8市担。民国37年田赋征实41355. 156市担,其中征收11408.316市担。
  1949年建国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因主要征收粮食,亦称公粮。都昌于同年1 1月开征,分配给都昌的公粮任务是8825吨。公粮开征后,兑现夏秋间向群众的借粮,贫农和中农借粮全部抵交公粮,地主富农抵交一半。至1950年1月24日止除抵交数外,全县入库公粮达7500余吨。
  1954年,全县查实计税耕地面积6261 1 4亩,常年产量为93547.5吨,当年公粮入库13695吨,其中正税】2790吨,自筹附加905吨。因修建公路和水利征用耕地,1 960年全县汁税耕地面积减为548037亩,比J958年减少31 249亩,计税常年产量为85430吨,当年公粮入库10430吨,其中正税1 2520吨,自筹附加1 51 0吨。1 971年,全县计税耕地面积比1970年减少325亩,计税常年产量相应减少40余吨。在征收农业税中,实行依法减免,主要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幼牛减免、起征点减免(政策性优待减免)。1 952年至1965年,全县累计减免额为20560吨;1966年至1974年,累计减免额为14165吨;1975年至1985年,累计减免额为22035吨;1986年至1989年,累计减免额为4529.5吨。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农业税征收概况)=]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工商税税制都昌自明朝起,就开始征收田赋以外的杂税,其中大多为工商税。有田房契税、牙税、茶税、商税等。
  民国时期,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不含田赋及田赋附加),有50多种之多。都昌开征的工商税主要是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
  建国以来,工商税收制度大体上经历了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和修正税制、改革工商税税制、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并试行工商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等5个阶段。
  1950年至1952年,全国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4个税种。其问薪给报酬所得税、房产税实际未开征。并合并房产税和地产税为城市房地产税。都吕则根据税源状况,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53年,我国进入了有汁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国民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日益壮大,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缩小,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制度同国家计划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相矛盾。为此,对原工商税收作了若干次修改.简化、修订后的丁商税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艾化娱乐税、乍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12个税种。都吕根据税源状况开征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_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等6个税种。
  1 958年,又进一步简化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定名业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税制简化后,全国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睹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市交易税9种。都昌县根据税源状况除盐税、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其余6个税种均照制开征。1966年11月,又停征了集市交易税,但仍保留税种。
  1 972年再次简化税制,将工商统·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一种税,称工商税(盐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等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工商税收共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9种。都昌根据税源状况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5个税种。
  1983年至1980年,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分两步走,第·步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税,国营商业所得税实行“税利并存”,大、中型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0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纳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都昌县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重点改革工商税制,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先后开征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3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税种杂税:清代都昌开征的田房契税、牙税、茶税、商税等,因不占主要地位,而被同治版《都昌县志》统称之为杂课。除田房契税、商税未定额征收,尽征尽解以外,牙税按照商户大小征收;茶税全县计颁茶引25道,每道课银1钱5分,纸价银3厘3毫3丝。
  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开征,为都昌手要税收之一。采取定额征收,规定宰猪每头征税3角.牛每头征税1元,羊每头征税2角。民国24年11月起,规定宰猪每头征税5角.牛、羊免征。民国28年,复征牛、羊屠宰税,并提高税率,宰猪母头征税3元,牛每头征税10元,羊每头征税1元。民国30年,改由乡(镇)公所代征,宰猪每头征税6元,牛每头征税1 6元,羊每头征税2元。
  1952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目有猪、牛、羊3种,以价计征,税率为10%。1953年修正税制,将屠宰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3%,对个人出售仍按io%计征。1957年,将猪、牛、羊屠宰税改为8%,按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零售牌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免征。1966年将屠宰税8%减为4%;对企业和个人宰猪实行接头定额,每头征税3元。1978年1月,牛的屠宰税改为每头征税3元。从1985年12月起,对猪、牛每头征税4元。
  营业税:民国23年开征。民国37年,都昌在营业税项下附征“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款”,按照营业税附加0. 5%。同年江西省政府颁布《各县动员“勘乱”经费办法》,在营业税项下附加税率1%,作为“勘乱”经费,以供内战费。
  1950年属工商税目,税率为1%至15%。1984年10月营业税改为独立税种,税率最低3%,最高15%。
  货物税:是在统税和烟酒税合并的基础上,扩增应税品目而成的一种税。民国25年开征。都昌较早开征的货物仅有土烟叶,每担征税4.5元。民国31年,除烟酒外,又增加麻、夏布、植物油、陶瓷、生熟皮6种产晶(税率5%)和竹木、药材、香料3项(税率10%)。1950年1月,货物税目共1136个,税率最高120%,最低3%。同年6月,调整税目减为358个。都昌所征收的税目有:土烟叶、普通烟丝、砖瓦、植物油、低度白酒、毛茶、土制鞭炮、粮食等,但税源不大。征收方法采取驻厂、查实和起运3种方法进行征收。1952年12月,将部分税目试行商品流通税,并将工厂企业的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但货物税征收税目相对减少。1958年9月,简化税制,将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货物税。
  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1950年12月,营业税税率为1%至3%;所得税税率最低5%,最高30%;起征点为300元。1953年1月,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5%至is%;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税率由原来5%至30%,改为5.75%至34. 5%。1958年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改为工商所得税税种。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开征,税率最低5%,最高66%。都昌征收对象有麦粉、白酒、原木,但税源不大。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1953年开征。凡是文化娱乐企业或文化娱乐组织,按售票或者收费的金额纳税。1966年10月停征。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开征,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依率计征。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时,对征缴方法也作了相应改进。1984年10月,工商所得税划分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最低10%,最高55%。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采用小型所得税税率征收。税率1%至5%。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凡是单位和个人在集市出售的干、鲜果以及家畜、水产品等,均须交纳集市交易税,按销售金额征收,税率为5%。1964年停征,保留税种。1984年10月恢复。
  工商税:1973年,税制改革,由原来的工商统_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统一征收。有工业、交通运输和农、林、牧、水产品采购以及商品零售和服务业及其他业务等行业,共44个税目,82个税率。把“临时商业”也作为一个税目,并人工商税税目税率表内,称为“临时经营”,税率为10%。税制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也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1984年10月,将原工商税划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都昌除盐税外,均已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将原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改征所得税。都昌1983年6月开征,税率为比例税率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税率最低10%,最高55%。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都昌1984年开征。
  建筑税:1984年1 0月开征,税率是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按投资额10%纳税;超过基建计划加征10%。
  产品税:1984年10月开征,由原工商税中划出为独立税种。共分两部分,270目。最高税率甲级卷烟为60%,最低税率农药等为3%。
  增值税:原属工商税的税目,1984年.10月工商税制改革,上升为独立税种,税目扩增至机械、农机具及其零配件、机动船舶、棉纺织品、建筑材料等10个税目,20余项产品。税率最低12%,最高30%,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开征。税率适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10%,最高八级为55% 。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5年对国营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就其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开征。
  奖金税:有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1985年开征。凡国营、集体、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和实物,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6个月以上为300%,按年度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税率划定:县城、镇执行5%,农村执行1%。
  牲畜交易税:税目有猪、牛、羊。税率按每头牲畜的成交金额5%,向买方征收。都昌只征猪、牛两种牲畜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免税。
  税额清乾隆元年(1 736年),商税原额41两l钱2分,减免难征商税银8两6钱3分,实征正脚银32两4钱9分。茶税征银3两7钱5分,纸价银8分3厘2毫5丝。牙税原额征银1 6两,乾隆年间(1 736年-1795年)时有增减。乾隆三十八年(1873年)实征银11两。
  民国26年,全县征获营业税2010元;民国27年征获4626元;民国28年征获额无考,但营业税比额分配为5700元;民国30年征获2879元;民国31年征获59731元;民国33年征获1091 1 5元;民国34年征获326200元;民国35年征获931 6995元;民国36年征获68196712元。
  民国31年全县征获屠宰税额27424元;民国32年征获228268元;民国33年征获1135089元;民国34年征获79951 1 5元;民国35年征获66397680元;民国36年征获21311080元;民国37年征获189014. 50元(金圆券)。
  建国后,至1989年工商各税征收税额情况如下:货物税:1949年至1957年累计征收235.5万元,最高年份1 955年为40万元,最低年份1949年为2.8万元,年平均为26. 17万元。
  工商业税:1951年至1957年累计征收318.7万元,最高年份1957年为69.4万元,最低年份1951年为24.9万元,年平均为45. 53万元。
  商品流通税:1953年至1957年累计征收9万元,最高年份1957年为3.5万元,最低年份1953年为0.3万元,年平均为1.8万元。
  工商统一税:1958年至1 972年累计征收1727.7万元,最高年份1 972年为157万元,最低年份1968年为86.6万元,年平均为115.18万元。
  工商税:1 973年至1 985年累计征收3133. 83万元,最高年份1 983年为353.2万元,最低年份1 985年仅0.2万元,年平均为244.02万元。
  产品税:1984年至1 989年累计征收930.7万元,最高年份1987年为241.8万元,最低年份1 984年为22.10万元,年平均为155. 12万元。
  增值税:1983年至1 989年累计征收607.2万元,最高年份1989年为257.4万元,最低年份1983年为16. 01万元,年平均为86. 74万元。
  营业税:1949年征收4.5万元;1950年征收6.8万元。1984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2630.6万元,其中、最高年份1 989年为663. 87万元,最低年份1984年为41.2万元,年平均为438. 43万元。
  工商业所得税:1958年至1984年累计征收1037.5万元,最高年份1 978年为65.3万元,最低年份1959年为13万元,年平均为38. 43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825. 95万元,最高年份1 988年为151.9万元,最低年份1986年为98.7万元,年平均为117. 99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330.0万元,最高年份1986年为81.1万元,最低年份1989年为61.6万元,年平均为66.0万元。
  建筑税:1983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191.2万元,最高年份1 989年为51.3万元,最低年份1983年为1万元,年平均为27. 31万元。
  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76.3万元,最高年份1988年为19. 60万元,最低年份1989年为10. 18万元,年平均为12. 72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11. 92万元,年平均为2. 98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0.78万元,年平均征收0.2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7年至1975年累计征收12.8万元,年平均为0.67万元。1 984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13.6万元,年平均征收为2. 26万元。
  房产税:1986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59.6万元,年平均征收为14.9万元。 屠宰税:1949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692.5万元,最高年份1 964年为31.7万元,最低年份1949年为3万元,年平均为16. 89万元。
  牲畜交易税:1952年至1989年累计征收13. 42万元,最高年份1 952年为2.82万元,最低年份1976年为0.01万元,年平均为0. 35万元。
  第四节湖课税制清代都昌以渔民为征收对象。湖课分为两种:一是春泛淼水课,又称“清水课”;二是枯水季节课,又称“落脚课”。
  民国初,按船头课税,每条船每月征银2元。民国6年(1917年),县公署规定每条船改征银2.2,元,另加征手续费0.1元。但由于管征湖课的户书浮收舞弊。民国19年,省财政厅令各县田赋杂税改归县财政局征收,纳入县财政收入。
  税额原额征正脚银219两1钱1分4厘,遇闰年加征15两7钱5分9厘,另加耗羡1钱之多。太平天国乙荣五年(1855年),太平军亦在都昌征收渔课,税额照清制征收。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工商税征收概况)=] [=此处为表格=]说明:1.税教是指征收金额,非入库金额,故与财政收入中有关数字不尽一致。
  2.“工商税”栏目中包括货物税、商晶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栏目中包括集体、国营所得税;“地方税”栏目巾包括城巾.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奖金税、房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体交易税等。
  民国6年,全县湖课额征210两,但实际只可征收税银1 0余两。民国1 3年4月30日将上年湖课银13两l钱3分,上解南昌金库,每两银按1.2元折合银元,折银元28. 886元,不到征额的10%。
  第五节其他税捐民国时期,江西省县一级地方税捐,名目纷繁,难以列举。根据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中记载的民国22年(1933年)调查资料,都昌县是年税捐主要为:保甲捐、米谷捐等,其中保甲捐税率为每户500文,由保长直接征收,尽收尽解;米谷捐税率分2种:每米折l石,带征1元;每米折1元,带征1元4角9分5厘。征收额各为9000元和13455元,由县经征处征收。此外,还有食盐附加捐、殷富捐、土产货物捐、消费通过捐、烟赌捐、屠宰税附加、契纸附税、房铺捐等等。
  建国后,人民政府宣布对原国民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悉数取消。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增加一些临时性的集资项目,但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集范围也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摊派。
  社教运动经费:1965年改省附加作为社教运动经费,按农业税正税的5%征收。
  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代中央收):1983年,对国家机关预算外收入、国营企业的各种留用收入、固定资产折旧收入、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征收15%的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款尽征尽解。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