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6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体制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财政采取中央集权制,一切收入归中央,一切支出按中央规定,县衙执行统收统支,尽征尽解的管理体制。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抵补。民国23年,以县为自治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并开始编造财政预算。民国25年,设财务委员会,监督地方财政,主管收支预决算审核;县国民政府二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算和决算。民国30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确定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民国35年,县财政收入有1 4项,支出有1 7项。此时,因国民党当局不顾人民死活,悍然发动内战,连年横征暴敛,加之官吏趁机贪污,导致县财政严重危机。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