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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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5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
页数: 17
摘要: 清代,财政采取中央集权制,一切收入归中央,一切支出按中央规定,县衙执行统收统支,尽征尽解的管理体制。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抵补。至此,完全实行征收、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管理制度。民国30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确定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此时,因国民党当局不顾人民死活,悍然发动内战,连年横征暴敛,加之官吏趁机贪污,导致县财政严重危机。都昌始实行县级财政。各项财政收支,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各级财政。全年实际收入36. 91万元。1 961年由于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财政收入下降到269万元。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内容

清代,财政采取中央集权制,一切收入归中央,一切支出按中央规定,县衙执行统收统支,尽征尽解的管理体制。
  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抵补。民国23年(1934年),以县为自治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并开始编造财政预算。民国25年,设财务委员会,监督地方财政,主管收支预决算审核;县国民政府二科主管征收;县金库主管保管和经费发放;会计室主管地方收支预算和决算。至此,完全实行征收、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管理制度。民国30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确定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民国35年,县财政收入有1 4项,支出有1 7项。此时,因国民党当局不顾人民死活,悍然发动内战,连年横征暴敛,加之官吏趁机贪污,导致县财政严重危机。
  建国后,1 949年,实行高度统一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范围和标准由中央统一制订;一切财政收入都纳入国家预算,尽收尽解;一切财政支出逐级向下拨付,年终结余全部上解。
  1951年至1952年,开始建立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县财政归属于省,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县财政科按收支标准,每月向上级办理收支报解手续,年终结算。是时,县财政实为半级财政。
  1953年,国家开始有重点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财政体制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都昌始实行县级财政。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建立公社级财政。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这一办法实际上只执行了1年。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各项财政收支,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各级财政。县财政按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收入不抵支出部分,由上级财政补助。这种办法扩大了地方管理权,受地方欢迎,故延续到1 964年。
  1965年,财政权又集中到中央,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各级财政预算逐级落实,坚持当年收支平衡,不准打赤字预算。预算外资金未经中央批准不准增加资金项目和提高比例。并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在年初确定收入范围和收入总额。年末,完成了收入任务,则按比例分成。超过定额收入的超收部分,亦按比例分成。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财政管理曾一度处于无政府状态。由于生产发展不快,县财政常处于窘况。为摆脱困境,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体制。按核定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上缴,支大于收的由上级补助。收支总额一年一定,超收和节支留县,短收和超支,自求平衡。
  1971年至1 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省财政每年给县核定留成比例,县财政每年有一笔固定的机动财力(体制分成收入)。超收,另加超收分成,即所谓“旱涝保收”。
  1976年至1979年,恢复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但仍保留体制分成收入。
  1 980年,彻底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1¨’的新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收不抵支的县实行定额补助。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地方财政逐年增加。
  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建立乡级财政,全县30个乡(镇)成立r财政所。对乡级财政则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欠收分担,结余留乡,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从1 988年开始,县对乡财政全面实行“核定收支,收支包干,欠收自补,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1 989年全县有财政干部职工94人。其中局内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文教行财、综合计划6个股,有干职22人;乡(镇)财政所72人。
  第二节收入清代的收入清代财政收入主要是依赖田赋和各种杂课。
  康熙元年至五十年(J 662-1711年),都昌实征地赋额21607. 48两,丁银2295. 573两,附加273. 053两。每年全县通共额征正杂银24176. 106两,遇闰年加征银259. 39两。
  雍正元年(1 727年),丁赋、田赋合并,并按地赋1两摊入丁口0.15671两计征粮银。都昌实征丁银2295. 573两。
  道光二十三年(1 843年),都昌实征丁银21607.428两。
  民国时期的收人民国24(1935年)年收入为63985元(1 935年后、1 948年前为法币,下同),其中田赋58199元,屠宰税附加1274元,房铺捐2061元,学产收入309元,公产收入31 3元,杂项收入1 826元。民国28年年收入69903元,其中田赋41 400元,契税附加379元,牙税附加36元,公产收入277元,学产收入309元,房铺捐1 200元,杂项收入1131 2元,省库补助收入1 4990元。民国29年年收入1 54267元,其中田赋28980元,契税附加379元,牙税附加36元,留县屠宰税38273元,学产收入1 49元,公产收入1 60元,房铺捐720元,杂项收入1 1 836元,文教费收入24852元,补助收入48882元。民国00年年收入332840。其中课税收入115840元,规费收入1 2698元,代办项下收入691 8元,物品售价收入20元,租金使用费及特许费收入837元,利息及利润收入80元,补助收入171907元,其他收入24540元。民国31年年收入751631. 96元。其中课税收入139753. 76元,惩罚及赔偿收入800元,规费收入258-1元,财产及权力收入1 520元,公有事业收入11997.6元,补助收入315219。元,其他收入279756.8元。民国36年年收入1755518342元,此时物价急剧上涨,法币日益贬值。民国37年,为动员“勘乱”又追加收支预算,人民苦不堪言,全国财政经济崩溃,都昌县财政预算已无确切数目。
  建国后的财政收人建国后,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实报实销。1 953年县财政收入包括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两项,农业税全部上解。全年实际收入36. 91万元。1 956年财政收入96. 64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51. 57万元;工商税收入37: 57万元,企业收入0.22万元,其他收入7. 28万元,农业税占预算收入5-4.4%。1 958年后,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到1 959年达406.2万元。1 961年由于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财政收入下降到269万元。1 962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形势逐步好转。至1965年财政收入每年平均为318.8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至1 976年,财政收入很不稳定,最高年份1 972年为449. 62万元,最低年份J967年为253. 74万元。从1967年至1971年,县财政收入一般徘徊在300至400万元之间。1977年以后,都昌县财政收入持续上升。1978年县财政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980年为543万元。1987年突破1000万元。1989年收入为1672.4万元,企业亏损额285.9万元,全年实际收入1587.4万元,比1 980年增长292. 4%。其中工商税收1226.8万元,占73. 36%;农业税收入353万元,占21.1%;其也收入92.6万元,占5.54%;1953年至1 989年上级补助收入累计为16381.8万元。
  [=此处为表格(都昌地方财政收入概况)=] [=此处为表格=]说明:1.每年收入合计均未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在内; 2.财歧收入足指实际入库金额。
  第三节支出清代支出清代都昌财政支出除上解外,主要有县衙费、儒学经费、祭祀经费、孤贫给养、驿站费用、杂项支出等项。同治十一年(1872年)全县财政支出总额4t54.114两。其中县衙经费2952. 582两,占71. 07%;儒学经费40两,占0.96%;祭祀经费146. 532两,占3.52%;孤贫给养144两,占3.47%;驿站支出861.4两,占20. 73%;杂项支出9.6两,占0.23%。
  民国支出县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是自治公安费、行政财务费。其次是教育费、建设费等。民国年间实行的是收支平衡预算制度,故每年财政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数字基本相符。民国24年(1935年)全县岁出预算总计为63985元,其中自治公安费24521元,占38.3%;行政财务费1524元,占2.3%;教育费18314元,占28.6%;建设费11440元,占17.8%;卫生费2940元,占4.5%;其他5570元,占8.7%。民国28年,全县岁出预算为69903元。民国29年为154267元。民国30年为332840元民国31年为751631. 96元。民国36年,全县物价飞涨,财政支出项目日增,实际支出总额达17555 18337元。
  建国后的支出建国初期,都昌县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是行政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其次是文教卫生、经济建设等。1 952年支出为46. 21万元,其中抚恤和社会救济1 2万元,占25.96%;行政管理支出26.49万元,占57. 32%;文教卫生5.83万元,占12. 61%;支援农业0.34万元,仅占0.76%;其他支出1. 55万元,占3.35%。随着社会主义建没的发展,财政支出项日有农业、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优抚社会救济、行政支出、下乡安置费、企业挖潜、城市维护等1 3项。1956年至1965年年平均支出在223.8万元以上。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十年中,每年平均支出为408. 24万元。1979年至1989年每年平均支出2042. 59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22. 79%,文教卫生支出占31. 80%。1989年财政支出3217.2万元,其中经济建设占35.03%,文教卫生占34.34%,抚恤和社会救济占4.40%。
  [=此处为表格(地方财政支出概况)=] [=此处为表格=]说明:每年支出均未包括卜解支出。
  第四节债券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为解决财政亏纳,搜刮民财,发行的债券名目繁多,难以列举,先后在都昌派购征募的债券有: 地方公债民国元年发行,征募额无考。 第二次有奖公债民国16年(1927年)发行,派募额无考。
  救国公债民国26年发行,采取摊派方法。
  建设公债民国28年至29年连续两年发行,派募。
  战时公债民国30年发行,征购额无考。
  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2年,为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政府筹募同盟胜利公债。江西省给都昌派额1298000元,全县完成245000元,占派额任务的95.92%。
  建国后,至1989年先后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特种公债、保值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发行,因当时物价不够稳定,为保障承购人的利益,规定公债券认购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按全国6大城市(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的大米、煤炭、龙头细布、食盐4种实物平均市价折成金额作为分值,认购者按分值交款,到还本付息时,按以上4种实物折成的分值计还,年息5厘,5年还清。都昌的分配任务是10000分,实际认购数12200分,超额22%。1956年本息全部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至1958年,国家连续5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本息;1955年至1958年发行的均分10年偿还本息。
  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1960年1月,江西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6厘,利息于还本时一次付清。
  国库券从1981年开始,国家连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发行对象:中国公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债年息是:单位认购的为4厘,个人认购的为8厘,5年后分5次还清。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是9厘,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1 986年至1987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是10厘,偿还期5年,一次还本付息。1988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是10厘,偿还期3年,一次还本付息。1989年发行的国库券年息是14厘,偿还期3年,一次还本付息。
  特种国债 1989年国家发行“特种国债”。发行对象: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种国债年息是15厘,偿还期5年,一次还本付息。
  保值公债 1989年国家增发“保值公债”,发行对象:各单位、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保值公债年息为: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偿还期3年,一次还本付息。
  [=此处为表格(历年公债及国库券认购额)=]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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