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358 |
颗粒名称: | 卷二十三 财政税务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17 |
摘要: | 清代,财政采取中央集权制,一切收入归中央,一切支出按中央规定,县衙执行统收统支,尽征尽解的管理体制。民国初,县财政收支由省配定,不敷部分,由地方自增税捐抵补。至此,完全实行征收、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管理制度。民国30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确定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此时,因国民党当局不顾人民死活,悍然发动内战,连年横征暴敛,加之官吏趁机贪污,导致县财政严重危机。都昌始实行县级财政。各项财政收支,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各级财政。全年实际收入36. 91万元。1 961年由于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国家处于困难时期,财政收入下降到269万元。 |
关键词: | 财政 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