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营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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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1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经营体制
分类号: S75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都昌山林多为私人占有,部分集中在少数富户人家,部分如坟山、风水山、村后来龙山、河岸、港边、圹坝、堰旁等林地、山林则属众山众林,即村、族或联村所有。1957年至1958年,全县先后成立了国营武山、苏山、鸣山、阳储山、南山综合垦殖场,从集体经营山林中划出一部分归5个垦殖场所有,进行国家经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责、权、利”。全县出现了国家专业经营,乡、村集体经营,户或联户承包集体山林、签订合同的承包经营及由户自经营等几种形式。通过几年经营实践,证明国营专业经营山林效益最好,其次为乡、村林场集约经营。
关键词: 林业经营 森林管理

内容

建国前,都昌山林多为私人占有,部分集中在少数富户人家,部分如坟山、风水山、村后来龙山、河岸、港边、圹坝、堰旁等林地、山林则属众山众林,即村、族或联村所有。
  1950年,全县贯彻《土改法》,实行土地改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没收地主山林,除边远山区人少山多,部分无力经营的山林和村后来龙山、风水山、坟等仍保留为村、族、联村所有外,80%的山地分给农民,以农民协会为单位分配到户。规定“谁种谁管谁有,产品归谁支配。” 1956年,农民携带山林进入农业合作社,林木进行了评材估价,作股入社,统一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支配使用,山林全部为集体所有。
  1957年至1958年,全县先后成立了国营武山、苏山、鸣山、阳储山、南山综合垦殖场,从集体经营山林中划出一部分归5个垦殖场所有,进行国家经营。
  1961年,撤消了苏山、鸣山、阳储山、南山4个综合垦殖场。1962年,在“四固定”时,山林所有权从公社、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在部分地区,发放了山林执照。并对一些插花山进行了调整,以便经营。
  1981年6月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累计稳定山林权属94051亩,划分自留山1 70827亩,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面积757277亩,调处山林纠纷2771起,发放山林权属证22800份,发放《自留山使用证》59225份。
  1984年,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1984)1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贯彻了“林权归己,谁造谁有,林木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的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落实“责、权、利”。全县出现了国家专业经营(即国营林场经营),乡、村集体经营,户或联户承包集体山林、签订合同的承包经营及由户自经营(即自留山经营)等几种形式。通过几年经营实践,证明国营专业经营山林效益最好,其次为乡、村林场集约经营。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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