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006 |
颗粒名称: | 保护措施 |
分类号: | S93 |
页数: | 2 |
摘要: | 严禁捕捞500克以下之青、草、鲢、鳙;250克以下之鲤、鳊、鳡、鲂、鮠、鳤、鲌、鳜、鲶;150克以下之鲴;100克以下之鲫、鳝、鳗;性腺未成熟之银、鲚、鰕虎、针弓等小型鱼类;2至3龄、体长1 3厘米以下之三角帆蚌、褶纹冠蚌;2至3龄、体长8厘米以下之贝类;100克以下之蟹;200克以下之鳖;150克以下之龟等。捕获物中,不合标准的鱼类量不得超过5%。凡违犯上述禁例者,轻则收缴渔具,重则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J981年,进而向全县专、副业渔民颁发渔业许町证,渔船亦行造册登记,发给牌照。1 986年,渔民换发新证,并为之制订了1 0项换证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限制捕捞强度,规定作业范围,禁止使用淘汰或限制的渔具,违者不予换证。 |
关键词: | 水产资源 资源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