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998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鱼政 |
分类号: | S942 |
页数: | 3 |
摘要: | 建国前,县府除按期征缴湖课外,无专门渔政管理机构。有关渔禁事务,多由民间宗族村姓依赖族规村约自行管理。建国后,相继设立水产局、鄱阳湖管理一局、2799项目办公室等机构,分管捕捞、养殖的渔政事务。有关分管机构设置后,仍为主管全县渔政的行政机关。湖区渔产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渔获物质量日渐低劣。捕获物中,不合标准的鱼类量不得超过5%。凡违犯上述禁例者,轻则收缴渔具,重则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 987年,放弃吉池湖、黄埠湖禁渔区,延长西湖渡禁渔期至90天。建国后,村塘、村堰水面由集体养殖,或私人’承包。加强养殖水面管护工作列入水产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
关键词: | 鱼病防治 综合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