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鱼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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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99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鱼政
分类号: S942
页数: 3
摘要: 建国前,县府除按期征缴湖课外,无专门渔政管理机构。有关渔禁事务,多由民间宗族村姓依赖族规村约自行管理。建国后,相继设立水产局、鄱阳湖管理一局、2799项目办公室等机构,分管捕捞、养殖的渔政事务。有关分管机构设置后,仍为主管全县渔政的行政机关。湖区渔产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渔获物质量日渐低劣。捕获物中,不合标准的鱼类量不得超过5%。凡违犯上述禁例者,轻则收缴渔具,重则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 987年,放弃吉池湖、黄埠湖禁渔区,延长西湖渡禁渔期至90天。建国后,村塘、村堰水面由集体养殖,或私人’承包。加强养殖水面管护工作列入水产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关键词: 鱼病防治 综合防治

内容

建国前,县府除按期征缴湖课外,无专门渔政管理机构。有关渔禁事务,多由民间宗族村姓依赖族规村约自行管理。
  建国后,相继设立水产局、鄱阳湖管理一局、2799项目办公室等机构,分管捕捞、养殖的渔政事务。
  都昌县水产局前身为1 955年3月设立的县农林水利科(1 956年改为局)之水产股,1957年9月单设为局,1968年裁撤,1 977年10月恢复。在各分管机构成立之前,主管全县渔政事务。有关分管机构设置后,仍为主管全县渔政的行政机关。
  江西省鄱阳湖管理局都昌分局前身为县水产局下设之湖港管理站。1969年在此基础上成立县湖港管理站,业务直属省湖管委员会指导。1976年与波阳县湖港管理站并为江西省湖港管理站第二分站,1984年4月改称江西省鄱阳湖管理局都昌分局,为鄱阳湖都昌湖区渔政事务专管机构。
  都昌2799项目办公室前身为1983年12月设置的外资项目办公室,1985年10月升级为局级机构。1986年8月改称现名,主管世界粮食计划署投资援建的2799项目之施工、经营和水产养殖渔政事务。
  都昌水产养殖公司 1981年5月设置,为水产局下属专管内湖及库塘水面养殖渔政事务的机构,1984年7月裁撤后,业务由水产局直辖。
  第二节资源保护资源现状鄱阳湖有鱼类118种,分属12目25科。其中以鲤科居多,余为鮠科、鳅科、鳍科、舌鳎科、纯科、鳉科、鲶科、鳗鲡科、鳢科、鳀科、银鱼科、殃科、鲱科、鲟科等类。分属湖泊定居性、江湖半洄游性、江海洄游性和山溪性鱼类区系。虾类、贝类资源也很丰富,其它还有龟、鳖和珍稀动物如白鳍豚、中华鲟、白鲟、江豚、丹顶鹤、白天鹅等。
  50年代后期始,湖区各县相继围湖造田,导致鱼类洄游通道堵塞、产卵生育场所萎缩,使湖区生态平衡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进而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湖区捕捞秩序被干扰,加之近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富余劳力增多,大批农户盲目增船添网,外地包括湖北、江苏、安徽、山东等省渔民也争相涌入无证作业,甚至动用已经明令禁用的有害渔具渔法,强捕滥捕,致使资源再生力降低而衰退。湖区渔产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渔获物质量日渐低劣。1960年,都昌县捕捞产量为1735吨,至1 969年已降至535吨,下降220%。又据省鄱阳湖管理局统计,1982年全湖渔产量为25200吨,其中采用有害渔具捕获量几占一半,并以幼鱼、产卵母鱼居多。80‘年代,都昌捕捞产量虽渐有回升,但实为捕捞强度增大之故,且渔获物多为经济价值不高的杂鱼和幼体鱼,经济鱼类和名贵鱼类如鲥、鮰、鳗鲡、黄尾密鲴和胭脂鱼等,已濒临绝迹,银鱼产量亦大幅度下降。
  保护措施禁渔品种:鱼类、贝类之幼亲体概属保护对象,主要有鲥、银、缎虎(石鱼)、青、草、鲢、鳙、鲤、鳊、鲂、鲫、鳜、鳡、鳢、鲶、鮠、鳤、鲴、鲌、花骨、鲚、鳗、鳝和虾、蟹、龟、鳖以及贝蚌类。严禁捕捞500克以下之青、草、鲢、鳙;250克以下之鲤、鳊、鳡、鲂、鮠、鳤、鲌、鳜、鲶;150克以下之鲴;100克以下之鲫、鳝、鳗;性腺未成熟之银、鲚、鰕虎、针弓等小型鱼类;2至3龄、体长1 3厘米以下之三角帆蚌、褶纹冠蚌;2至3龄、体长8厘米以下之贝类;100克以下之蟹;200克以下之鳖;150克以下之龟等。捕获物中,不合标准的鱼类量不得超过5%。
  禁用渔具渔法:各种有损水产资源保护之有害渔具渔法,均属取缔之列,包括定置网、迷魂阵、装春毫、堑春湖、机动底层拖网、机动扒蚌具等,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对少数渔民习惯沿用的有害渔具渔法,亦限定其逐步淘汰,更换新式工具。旧时,周溪、和合等地有敲骷作业法、白船法,现已淘汰绝迹,鸬鸟捕鱼亦经限制而逐步减少。并严格限定渔网网目:捕捞大中型鱼类,网日长度限制在7厘米以上;捕捞小型鱼类,网日长度限制在3厘米以上;密目网具在鱼类自然繁殖期,严禁下湖作业。凡违犯上述禁例者,轻则收缴渔具,重则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982年,县人民政府向沿湖各乡下达《严禁使用有害渔具渔法的通告》。同年,县湖管部门巡检1 1次,没收和销毁定置网15部,网袋127只。1983年,全县取缔定置网320余部。1 984年11月,县公安局、县鄱阳湖管理分局联合在老爷庙水域查缴新建县南矶乡渔民迷魂阵网片850卷,并当场销毁。1985年l至4月,又6次巡湖共销毁定置网59部,迷魂阵网片492卷,网袋257只;没收定置网39部,迷魂阵网片364卷,网袋1 21只,并处罚资源补偿费5488元。1987年,进一步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酷渔滥捕,保护鄱阳湖渔业资源》命令,同年没收定置网199部,烧毁网袋398只,迷魂阵网片3770公斤,查缴电网工具33套。
  禁渔期、禁渔区:建国前,各渔业区禁、开港期限即依族规村约而成定例。主要渔区如马鞍港、矶山港、铁树基港、西门潭、下岸角、太门港、塔下三段港等,每年农历八月初一起,即为禁港期始日,其中西门潭为全禁,余为禁网顿钩,冬、腊严寒或发水时拔钩网捕。建国后,自1954年始,县水产部门择堑湖、长河埠等港水面试点,划定禁捕区域,确定禁捕起讫期限。1955年,由政府湖管部门统一宣布禁、开港。1956年始,进一步制定禁开港制度,由当地乡级政府维护,例禁例开。1 973年3月,都昌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发出总字(73) 56号文件,规定太阳湖、吉池湖、黄埠湖、西湖渡、新妙湖大坝外水域为鱼类产卵禁渔区,禁期从每年4月5日始至5月21日止,是时禁区四址插:三角红旗为记,严禁入内作业。1985年,放弃新妙湖外域禁渔区,扩大西湖禁渔区范围,增上塘湖(含丛潭湖、石牌湖银鱼产卵保护区)。禁渔期亦改为3月15日始至4月30 日止。禁期内,由县鄱阳湖管理分局派出专职人员会同西源、万户等乡兼职渔政员一起,驻船日夜巡逻。1 986年,为使禁渔期适应汛期水位,例禁期改从每年3月24日始,施禁58天,全县是年禁渔水面达1. 52万亩。1 987年,放弃吉池湖、黄埠湖禁渔区,延长西湖渡禁渔期至90天。
  禁无证作业:1973年始,向县内专业渔民颁发捕捞证,未领证者不得擅自入湖作业。同年,对外省、县无证作业者强行清理出境。J981年,进而向全县专、副业渔民颁发渔业许町证,渔船亦行造册登记,发给牌照。至1 982年,全县领取渔业许可证的专业渔民251 0人,领取牌照专业渔船941艘;领证副业渔民3553人,领照副业渔船1 1 38艘。1983年止,全县共清H;无证作业之外省无作业习惯的捕捞者151 6人,船578艘;本省无作业习惯的捕捞者221人,船107艘。1984年后,鄱阳湖都吕湖区已基本无外地无证捕捞者流入。1 986年,渔民换发新证,并为之制订了1 0项换证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限制捕捞强度,规定作业范围,禁止使用淘汰或限制的渔具,违者不予换证。1 989年底,全县领证渔民6996人,船2749艘。
  第三节养殖管护建国前,村塘由农户摊资放养家鱼,均由自然村姓氏族会立约管护。
  建国后,村塘、村堰水面由集体养殖,或私人’承包。属集体养殖由生产队(或村民小组)订立规约管护,属村民承包由承包户白行管护,禁捕、禁钓。自60年代始,全县大兴水利工程建设,先后建筑内湖拦水堤坝68座,中小型水库258座,内陆可养殖水面由5万余亩猛增至1 3万亩。加强养殖水面管护工作列入水产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全县国营内湖、水库和集体所有的内湖、水库,均设立水产养殖场、养管队,实行管护。新妙湖、东湖和团子口湖、谢家湖、周溪后湖、矶山湖等生产单位,专门组成管护队,添置船具,定期巡逻,严防偷捕、毒鱼、炸鱼等事件发生。新妙湖自1 965年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联合湖区各乡组成护湖委员会,实行联防联护。冬季排水起鱼期间,大中型湖、库水产场由县公安部门协助,防止强捕哄抢。至80年代,内陆水面利用率提高,为加快养殖业发展,保障国营、集体水产单位和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护管工作大为加强。1982年4月29日,县政府发出《全县县社挂钩,扶持养鱼座谈意见》,提出国营、集体或养殖,_生产权益应加以保护。1 984年6月,召开首届全县渔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都昌县渔民协会章程》和《保护水产资源的倡议书》。1 985年5月,县政府印发《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告》,提出一切水产养殖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以及联合体、重点户、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他人承包的养殖水面捕鱼、偷鱼、钓鱼、毒鱼、炸鱼,不得破坏渔业生产设施,更不准哄抢起水成鱼和其它水产品。近年来,偷捕、哄抢之风日盛,屡禁不止。1988年,新妙湖发生重大偷捕事件11起,水库和圩堤水面取鱼时,哄抢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全县部分村管小湖库无法养殖,造成水面荒废。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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