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850 |
颗粒名称: | 租佃 |
分类号: | F302.2 |
页数: | 2 |
摘要: | 都昌租佃制度有4种纳租方式:分获制、纳谷制、代耕制、纳钱制。以采用纳谷制者居多,占80%,分获制占15%,代耕制占5%。民国24年调查,纳谷制占95%,纳钱制占4%,分获制占1%。缴租时期为每年秋冬,由佃户一次向地主送缴。租佃种期一般为8年,最短则为3年。纳谷制和纳钱制,必须预付押金。押金多寡双方面议,一般按租额的20%预付,最多为50%,最少也要10%。农田租额根据田地优劣而定,民国24年纳谷制租额为:上等田2. 24石,中等田1. 63石,下等田1. 02石。旱地上等2石,一般0.61石,山地0.4石。纳谷制多为“铁板租”,无论丰歉,均按定数缴纳。代耕制由地主向租农提供住房、耕牛、农具、肥料、种子、柴山等,秋后先扣除种子和饼肥价款,再将产品对半平分。 |
关键词: | 农业体制 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