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846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
分类号: | F302.2 |
页数: | 2 |
摘要: | 土地占有建国前,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均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土地为剥削阶级占有,农民人口多而土地占有少。大港乡飘水村地主石砥如,占有良田沃土千余亩,秋冬两季,都湖鄱彭相邻4县收租,人称“谷王”。买主凭契约及过户单作为管业依据。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承当者。以采用纳谷制者居多,占80%,分获制占15%,代耕制占5%。租佃种期一般为8年,最短则为3年。纳谷制和纳钱制,必须预付押金。土改后,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变化。全县共有农业人口308556人,土地面积657190亩,人均2.13亩。土地转变为广大劳动人民所有,但仍属私有制。 |
关键词: | 农业体制 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