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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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84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分类号: F302.2
页数: 4
摘要: 土地占有建国前,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均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土地为剥削阶级占有,农民人口多而土地占有少。大港乡飘水村地主石砥如,占有良田沃土千余亩,秋冬两季,都湖鄱彭相邻4县收租,人称“谷王”。土地买卖由双方商议,买者备办酒菜,先由卖者立具卖契,写明土地名称、座落、水路、附属物、四至、面积、价格及买主姓名等,尔后与在见人、代笔人同时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以作凭证。买主凭契约及过户单作为管业依据。都昌土地价格分3等:水田上等每亩60元(银元),最高80至100元,中等40元,下等15元;旱地上等每亩40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承当者。以采用纳谷制者居多,占80%,分获制占15%,代耕制占5%。
关键词: 农业体制 管理体制

内容

土地占有建国前,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均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土地为剥削阶级占有,农民人口多而土地占有少。大港乡飘水村地主石砥如,占有良田沃土千余亩,秋冬两季,都湖鄱彭相邻4县收租,人称“谷王”。
  [=此处为表格(建国前全县土地占有情况)=] 买卖农民每因天灾人祸,为生活所迫而出卖土地,豪门富户则趁机巧取豪夺。土地买卖由双方商议,买者备办酒菜,先由卖者立具卖契,写明土地名称、座落、水路、附属物、四至、面积、价格及买主姓名等,尔后与在见人、代笔人同时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以作凭证。另写1张过户单给当地主管土地册书者,推收过户。买主凭契约及过户单作为管业依据。都昌土地价格分3等:水田上等每亩60元(银元),最高80至100元,中等40元,下等15元;旱地上等每亩40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
  典当土地典当手续大致与买卖相仿,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当出者,使用权属承当者。到了议定期限,当出者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承当者。亦可协商续典。
  租佃都昌租佃制度有4种纳租方式:分获制(俗称分租)、纳谷制(俗称谷租)、代耕制(俗称作份田)、纳钱制(俗称钱租)。以采用纳谷制者居多,占80%,分获制占15%,代耕制占5%。民国24年(1935年)调查,纳谷制占95%,纳钱制占4%,分获制占1%。缴租时期为每年秋冬,由佃户一次向地主送缴。租佃种期一般为8年,最短则为3年。纳谷制和纳钱制,必须预付押金。押金多寡双方面议,一般按租额的20%预付,最多为50%,最少也要10%。农田租额根据田地优劣而定,民国24年纳谷制租额为:上等田2. 24石(每石重量早谷95斤),中等田1. 63石,下等田1. 02石。旱地上等2石,一般0.61石,山地0.4石。旱地多数以黄豆纳租,一般每亩纳黄豆80至90斤,下等60至70斤。纳谷制多为“铁板租”,无论丰歉,均按定数缴纳。纳钱制又称“折租”。民国22年上等田亩纳租金(银元)6元,中等田4元,下等田2元;旱地2. 70元,山地1. 15元。分获制主要是灾年歉收采用的一种分配方法,有对分、四六分、三七分等,佃户得大头。代耕制由地主向租农提供住房、耕牛、农具、肥料、种子、柴山等,秋后先扣除种子和饼肥价款,再将产品对半平分。
  雇工都昌雇工分长工、月工、日工(散夫)3种形式。长工从阴历正月十五上工至腊月廿四日(亦有十四日)下工,共干活1 1个多月,仅插秧结束和收割完毕后备放假l天。佣金一般面议。民国25年,一般38元(银元),庄稼头可拿到42元,牧牛工仅5至10元。月工一般在农忙时雇请,雇用1至3月不等,月佣金5至6元。日工每日佣金0.2至0.6元,视季节忙闲和劳力强弱而定。
  借贷佃农交租之后,所剩不足维持生活,即被迫借贷。有借钱、借物、放青苗3种。民国初年,按年息计算,一般加二(即20%),有的加倍。抗战期间,按月息计算,一般加三,加五,甚至加倍。借钱借物计息均同。借青苗即以青苗作抵押进行借贷,借时一般都高于市价,而还时青苗价格却低于市价三分之一甚至一半。借高还低,借债户损失惨重。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按土地进行分配,因此,土地大量占有者借助其经济条件不断兼并,致使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沦为雇农或佃农。据民国24年续编之《中国经济年鉴》所载,都昌各类农户在各年的比重即可见一斑。
  [=此处为表格(《中国经济年鉴》载都昌各类农户比重 )=] 第二节土地改革都昌于1950年12月、1951年7月和11月,先后3期进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封建所有制,共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食田及富农、小土地出租者的出租土地共225519亩,没收资产折人民币7441 311万元(旧版),享受户为49675户,平均每户分得土地4.5亩,分得资产折人民币150元。随即,又于1952年11月在66个乡进行第一期土改复查,1953年1月在93个乡进行第二期土改复查,巩固了土改成果。
  土改后,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变化。全县共有农业人口308556人,土地面积657190亩,人均2.13亩。土地转变为广大劳动人民所有,但仍属私有制。
  [=此处为表格(土改后都昌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第三节互助合作土地改革以后,都昌人民响应“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1951年3月,汉暹乡蒲塘村农民刘裕隆在他组织的读报小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季节互助组。全组共9户,44人,28个半劳动力。有水田96. 65亩、旱地28. 097亩、开荒田3. 38亩、地8.285亩,耕牛6头。季节互助组是农民在农忙季节采取以工换工或以人工换牛工的一种临时性劳动组织。
  1952年全县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到677个,参加农户4 044户,11630个劳动力。同时又成立了常年互助组49个,参加农户345户,739个劳动力。2种互助组占全县总农户的5. 76%。常年互助组是农民常年互相帮工换工的一种劳动组织,组内的劳力、耕牛和农具均实行评分。生产告一段落,即清理结算帐目。所生产的农产品,仍归各自所有。1 953年全县常年互助组发展到1 21个,969户;季节互助组977个,6025户。占全县总农,_的9. 19%。1 954年互助合作运动进入高潮,常年互助组达到了1 063个,9961户;季节互助组4033个,26945户。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48. 6%,互助合作期问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属农民个人所有。
  1954年春,全县试办了明星、曙光、新生3个初级农业合作社(简称初级社)。下半年发展到20个,入社农户802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09%。初级社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属半社会主义性质,参加农户将土地、耕牛、农具入股,所有权仍属原主,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劳力按劳动时间记分,所得收入,提留5%的公积金后,按入股土地和劳力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
  1955年冬,全县初级社已发展到1646个,入社农户达671 43户。同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个,入社农户1535户。组织起来的农户达91.2%。高级社属社会主义性质,土地为社员所共有,不参加分红。社员评工记分按劳分配。高级社下设生产队,其规模一般10至15户。对生产队实行生产计划、产品交售、生产收入和财务分配四统一。在管理上实行“四定”(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产奖,减产赔)。1956年L半年,全县并初级社为高级社54个,3043户,占总农户40%。同年底,已有高级社265个,入社农户76769户。1957年高级社为314个,78141户,占总农户99. 70%. 第四节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5日,万人冒雨集会,宣告都昌县第一个人民公社——黎明人民公社(后更名为大沙人民公社)成立。它是由西田、和合、竹林、大沙4个乡18个高级社合并而成,共7012户,28684人,拥有耕地4 4171亩,其中水田19241亩,旱地24930亩。该社自筹备至成立历时7天,军事建制。公社下设14个团、200个营,营下设连,每连20个左右的战斗员。
  1958年,全县基本实现公社化。共建人民公社12个,规模最大的南峰公社,有8626户,35940人,耕地57780亩;最小的东山公社,亦有2266户,9022人,耕地13835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成立管理委员会,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管理。初期亦普遍推行军事建制,社级核算,并大办食堂,对社员实行包吃、包教、包医的生活供给制。同时,劳动分配根据社员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好坏评定级别,实行工资加奖励,以公社全年纯收入(除税金、公共积累、生产费用)的80%为社员固定工资,20%为奖励金。工资按月预发60~70%。
  1959年冬,推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公社、大队二级核算,以大队为单位统一分配。1962年执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停办公共食堂,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资金分配在年内所得农副业各项收入总额中,提取24%左右为下年费用,8%左右缴纳农业税、大队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余下按社员全年劳动工分分配。粮食分配则在完成国家征购和留足种子后,按基本口粮、工分带粮、家肥带粮、饲料粮等项目分配给社员。有的地方丰年还预留部分储备粮。分配每年分3次进行,小麦、油菜收获后1次,称“春收预分”;早稻收获后1次,称“夏收预分”;年终1次,称“决分”。
  第五节生产责任制 1978年始,改革农业生产体制,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 979年至1980年,开始缩小大、小队规模,随后在生产队划分作业组,将土地按人口劳力4:6的比例包产到组,耕牛农具根据土地面积搭配。实行超产全奖,减产全赔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土地和大型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属集体。1981年至1982年,先是偏僻、贫困地区的农民自发地搞包产到户,后是全县97%的社队推行包产或包干到户。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全面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分配形式是“保证国家的(上交农业税),交足集体的(上交提留),剩下是自己的”。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按实际需要确定提留总额和农业税,由村小组落实到农户,在夏、秋粮交售时提取。
  第六节全民所有制国营垦殖场 1957年12月,县直机关干部响应国家“开发山区建设山区”号召,上山下乡,相继建立苏山、南山、杨洲、鸣山、大港等5个农林牧副渔综合垦殖场。1958年又建立北庙万头养猪场(1960年更名北庙垦殖场)。实行工资制。1961年始,上述场陆续转成人民公社。至1970年最后一个垦殖场新妙综合垦殖场(由北庙垦殖场更名)由国营转为集体后,全县无国营垦殖场。
  国营农场 1950年在徐埠码矶山东侧建立县农场,1968年改县良种场。+ 1983年前实行工资制,每年亏损,年需国家补贴5至8万元。1984年改工资制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始扭转亏损局面,不再吃国家补贴。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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