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844 |
颗粒名称: | 卷十一 农业 |
分类号: | F302.2 |
页数: | 19 |
摘要: | 土地占有建国前,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均归私人所有。绝大多数土地为剥削阶级占有,农民人口多而土地占有少。大港乡飘水村地主石砥如,占有良田沃土千余亩,秋冬两季,都湖鄱彭相邻4县收租,人称“谷王”。土地买卖由双方商议,买者备办酒菜,先由卖者立具卖契,写明土地名称、座落、水路、附属物、四至、面积、价格及买主姓名等,尔后与在见人、代笔人同时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以作凭证。买主凭契约及过户单作为管业依据。都昌土地价格分3等:水田上等每亩60元(银元),最高80至100元,中等40元,下等15元;旱地上等每亩40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逾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承当者。以采用纳谷制者居多,占80%,分获制占15%,代耕制占5%。 |
关键词: | 农业体制 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