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80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兵役制度 |
分类号: | E12 |
页数: | 1 |
摘要: | 募兵制清末至民国初期,都昌以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征兵制民国25年,国民政府兵役法修正公布。规定凡年龄在18至45周岁以内的壮丁,均应服兵役。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现役在营3年;正役6年,由现役服满者转充;现役期满转为续役,年满40岁止。至民国35年后,又改为“四丁抽三、三丁抽二、二丁抽一”,强行征集。凡自愿报名者,年龄在18至30周岁,身高不低于154公分,经体格检验、政治审查,合格者即可入伍。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规定义务兵役期满后,申请并经团以上机关批准,继续留在部队当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为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岁。1984年,志愿兵服役年限改为8年以上,12年以下,年龄不超过35岁。 |
关键词: | 兵役法 兵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