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80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人员考核 |
分类号: | C975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2年,省、县政府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依据,评定等级,合格者留用或升迁,不合格者降级或免职。民国33年,县长曹兆征,因考绩总分为55.9分,被降级调离都昌。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组织检阅团,分赴各乡,依照省颁督导考核实施办法,对乡(镇)公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确定去留。建国初,干部考核统一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1988年5月23日,县监察局成立,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监察。至1989年,共受理案件56件,结案53件。在已结案件中,开除公职5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9人,警告8人,涉及干部90余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同年,受到升级奖励的干部7人。 |
关键词: | 职业培训 人员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