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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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8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员考核
分类号: C975
页数: 1
摘要: 民国32年,省、县政府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依据,评定等级,合格者留用或升迁,不合格者降级或免职。民国33年,县长曹兆征,因考绩总分为55.9分,被降级调离都昌。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组织检阅团,分赴各乡,依照省颁督导考核实施办法,对乡(镇)公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确定去留。建国初,干部考核统一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1988年5月23日,县监察局成立,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监察。至1989年,共受理案件56件,结案53件。在已结案件中,开除公职5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9人,警告8人,涉及干部90余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同年,受到升级奖励的干部7人。
关键词: 职业培训 人员考核

内容

民国32年(1943年),省、县政府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依据,评定等级,合格者留用或升迁,不合格者降级或免职。民国33年,县长曹兆征,因考绩总分为55.9分,被降级调离都昌。
  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组织检阅团,分赴各乡,依照省颁督导考核实施办法,对乡(镇)公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确定去留。
  建国初,干部考核统一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1950年县人委增设人事科,主持一般干部的任用和考核工作。
  1957年,人事监察局成立,对干部的考察和教育工作遂由该局主管,同年还建立了干部学习、劳动奖励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工作停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制度恢复。领导干部的考核仍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一般干部则由县人事局主管。考核方法主要是年终全面考核,作出鉴定,对优秀者给予表彰,犯有错误者给予批评处分,违犯法纪者,依照法纪惩处。1985年后,每年在干部考核的基础上,对成绩显著者,通过民主评议,组织审查,上级批准,晋升工资级别。从1985年至198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奖励工资的共26人。
  1988年5月23日,县监察局成立,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监察。至1989年,共受理案件56件,结案53件。在已结案件中,开除公职5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9人,警告8人,涉及干部90余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同年,受到升级奖励的干部7人。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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