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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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89
颗粒名称: 工资制度
分类号: F033
页数: 2
摘要: 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3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关键词: 劳动力 工资

内容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个别高的7.2两。
  民国23年(1934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农村雇工工资年收入为:男工最高80元、最低30元;女工最高24元、最低6元;童工最高15元,最低4元。
  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
  抗日战争后期至建国前,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一日数涨,公职人员除薪水外,每人每月可领到数量不等的实物津贴。民国38年4月,县府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3石(1石为108斤),乡(镇)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1.8石。
  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
  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干部除服装日用品由国家供给实物外,每日发大米1.5斤和低标准的菜金。中灶标准略高于大灶。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将供给制应发的实物折款发给领用人。
  折实工资制:对接受过来的旧政权公教人员,用折实办法计算工资。初时,每人每月以150斤大米折款发付;1950年,由单一的大米折款改为按几种主要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大米0.8斤、白布2市尺、食油0. 05斤、煤2斤、食盐0. 02斤)的市价,算出工分值计发工资。1954年,所有的包干制、工分制均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1963年,都昌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1970年,调整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又由四类地区调整为五类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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