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89 |
颗粒名称: | 工资制度 |
分类号: | F033 |
页数: | 2 |
摘要: | 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3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
关键词: | 劳动力 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