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88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工资 |
分类号: | F033 |
页数: | 3 |
摘要: | 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物价补贴1988年始,都昌实行物价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 |
关键词: | 劳动力 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