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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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
分类号: F033
页数: 3
摘要: 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物价补贴1988年始,都昌实行物价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
关键词: 劳动力 工资

内容

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个别高的7.2两。
  民国23年(1934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农村雇工工资年收入为:男工最高80元、最低30元;女工最高24元、最低6元;童工最高15元,最低4元。
  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
  抗日战争后期至建国前,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一日数涨,公职人员除薪水外,每人每月可领到数量不等的实物津贴。民国38年4月,县府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3石(1石为108斤),乡(镇)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1.8石。
  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
  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干部除服装日用品由国家供给实物外,每日发大米1.5斤和低标准的菜金。中灶标准略高于大灶。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将供给制应发的实物折款发给领用人。
  折实工资制:对接受过来的旧政权公教人员,用折实办法计算工资。初时,每人每月以150斤大米折款发付;1950年,由单一的大米折款改为按几种主要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大米0.8斤、白布2市尺、食油0. 05斤、煤2斤、食盐0. 02斤)的市价,算出工分值计发工资。1954年,所有的包干制、工分制均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1963年,都昌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1970年,调整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又由四类地区调整为五类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1963年,有40%的职工被提资,提资总人数达1866人。
  1972年,按职工总数的60%升级,提资(行政事业单位)2058人。
  1977年,按职工总数的45%升级(含硬调5%)。1978年又补调2%。
  1979年,按职工总数的40%升级。 1981年,文教卫生部门普遍升级。卫生部门升级886人,月增资3953. 16元。文化教育部门升级2935人(其中升三级的457人,月增资8802. 93元),月增资44600. 47元。增加民办教师(3101人)补助费38770元。
  1982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639人增资,月增资16991. 26元。
  1983年,全县企业列入调资范围的全民所有制单位972个,调资5952人,月增资54429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440个,调资2281人,月增资186039元。
  1985年始,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资金不“封顶”征收税金的政策,使企业奖励基金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该年,企业职工按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普遍升级增资,共提资9247人,月增资177080元。同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废除等级工资制,实行结构工资制。次年又采取补充改善措施,以解决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问题,经这次改革,至1986年,全县有5857人提资,月增资为1 08540元。1987年又有6770人增加基础职务工资,月增资496316元。同年,还对1528人的工资进行了平抬,月增资10696元。
  1988年实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对首次受聘的1138名专业技术人员,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月增资14810元。同年,还对117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进行了工资进档,月增资936元。
  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共有8046人调资,月增资51571元。同年,企业职工10058人增资,月增资150870元。
  附加工资 1956年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60%,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进行了冲销。
  粮价补贴 1964年始实行粮价补贴。单身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0.8元。1979年,粮价补贴改为每个职工补贴3元。此后参加工作的即无该项补贴。
  副食品补贴 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
  物价补贴1988年始,都昌实行物价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以来几个年份职工年平均工资概况)=]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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