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84 |
颗粒名称: | 退休 |
分类号: | DF474 |
页数: | 2 |
摘要: |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1962年,国家精简部分干部职工,都昌共精减机关干部264人、国营企业工人1634人、集体企业工人2143人。1966年始,对其中确属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费。“文化大革命”中,退休制度一度被干扰而中止执行,1975年始恢复。此后,又为照顾退休老职工子女就业,国家规定退休人员可安排其子女顶替。至1989年止,全县有1574名干部和156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2820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子女顶替补员手续。 |
关键词: | 劳动保护 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