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8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劳动保护 |
分类号: | DF474 |
页数: | 2 |
摘要: |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86年,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伤认可制度,对因工作伤残者发给《工伤认可证》。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 |
关键词: | 劳动保护 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