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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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8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DF474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86年,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伤认可制度,对因工作伤残者发给《工伤认可证》。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劳动法

内容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
  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59年,又在有关厂、矿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
  1979年,劳动局、总工会对全县29台锅炉,联合组织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使用、检修制度。对其他压力容器,也全部进行了登记,建立了安全档案。同年,卫生部门也对从事矽尘危害工种的工人,定期开展了健康检查活动。
  1986年,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伤认可制度,对因工作伤残者发给《工伤认可证》。1987年6月,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自1987年至1989年,全县工、矿企业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人。1989年止,经检查审定,全县大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因工伤致残者14人,均发给了《工伤认可证》,由企业给予了抚恤。
  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1964年,县总工会对劳动保险卡进行了一次清理、审查和登记。196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卡的单位有11个,职工总数534人,年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达12292. 11元。
  1986年,县劳动人事局组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专门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同年,对全民所有制职工也实行了职工待业保险,年保险金达4.5万元。1987年始,都昌又进而实行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是年,对149个国营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1355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进行了统筹,年统筹金额133. 1965万元。
  退休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
  1962年,国家精简部分干部职工,都昌共精减机关干部264人、国营企业工人1634人、集体企业工人2143人(其中,包括景德镇等城市精简返乡人员)。1966年始,对其中确属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费(详见《民政·特殊救济》)。
  “文化大革命”中,退休制度一度被干扰而中止执行,1975年始恢复。此后,又为照顾退休老职工子女就业,国家规定退休人员可安排其子女顶替。至1989年止,全县有1574名干部和156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2820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子女顶替补员手续。
  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包括军队已移交地方的退休干部),可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1981年都昌始办理老干部离休手续。至1989年底,全县办理离休人员134人。离休人员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除发给百分之百的工资外,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行政村(原大队)干部退休生活补贴1984年始,都昌始对行政村(原大队)的主要基层干部实行退休(职)生活补贴制度。凡年满60周岁,担任基层干部20周年以上者及年龄工龄不足而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者,实行退休及退职。退休、退职费用(即生活补贴)全县尚未作统一规定,由各乡视乡财政情况决定。一般退休月补贴约15至20元,退职月补贴8至12元,也有部分乡给予一次性办理的。1989年止,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行政村干部共1100余人。
  其他福利 1952年始,都昌有部分厂、矿开办了职工食堂和理发室、医疗室。
  1953年,国营企业实行公费医疗,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有1679人。
  1955年,由工会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互助储金会,至1965年,全县有储金会组织170个,参加人数达4011人。
  1974年,各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资金作福利基金,如有盈利,还可从盈利中提取总额的20%。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79年,有造船厂、农机厂、型砂厂、机械厂、生资公司、电影管理站等单位建立职工住宅6010平方米,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1980年至1989年,全县共投资1343.6万元,修建职工住宅92659平方米,搬迁新居的职工达2000余户。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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