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7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管理 |
分类号: | F243.1 |
页数: | 1 |
摘要: | 法规清末及民国时期,业主、财东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豢养工头,对雇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违规约者,轻则打骂罚金,重则解雇。建国后,劳动者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对职工注重政治思想工作,辅之建立必要的劳动纪律。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颁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都昌县均在企业中予以推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部门撤销,劳动就业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综合组、计划组兼管。1976年,县劳动局恢复,对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1981年,县劳动局组建劳动服务公司,专门负责社会待业劳动力的安置分配工作。 |
关键词: | 劳动管理 劳动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