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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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7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劳动
分类号: F241.3
页数: 8
摘要: 民国23年,全县绸布庄、药 行、牙行187家,旺季时亦只雇用店员工人 510人。民国37年,全县在业人员61593人, 占总人口30. 5%,其中农业48303人,占在 业人员总数的78. 4%,其他各业13290人, 只占21. 6%。至1958年,全县就业职工已达130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126人,集体所有 制单位职工5898人。1962年,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下放知识青年及城镇居民方被陆续安排回城就业。与此同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办理退休补员工作。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劳动事业

内容

县域就业建国前,劳动者绝大多数自 谋职业,主要从事传统农业和渔业生产,铁、 木、篾、石、缝纫等行业工匠为数不多,且散居 各地,产业工人则为数更少,只县城及徐埠、 三汊港等集镇有少量码头搬运工人(俗称箩 夫)。民国23年(1934年),全县绸布庄、药 行、牙行187家,旺季时亦只雇用店员工人 510人。民国37年,全县在业人员61593人, 占总人口30. 5%,其中农业48303人,占在 业人员总数的78. 4%,其他各业13290人, 只占21. 6%。
   建国后,百业俱兴,务工经商者与日俱 增。至1958年,全县就业职工已达13024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126人,集体所有 制单位职工5898人。
   1962年,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有3777名职工被精减下放,充实到农业第一线。
   1964年始,政府鼓励和动员城镇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开发农业。1 968年9月,强制推行高、初中毕业生“四个面向”,其中主要是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并涉及到城镇社会青年和“闲散居民”。1978年止,都昌安置到农村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已达4239名(其中包括接收上海插队落户知识青年1053人、九江1740人、南昌106人),分布在各公社的知青场(队)和各生产小队,同当地农民一样,实行按劳记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下放知识青年及城镇居民方被陆续安排回城就业。
   1978年后,以建筑、陶瓷、水产养殖为“龙头”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使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得以安置。
   [=此处为表格(多镇企业安置农村富余劳力概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 乡镇企业只含乡、村办企业。
   与此同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办理退休补员工作。从1978年至1980年,仅城镇待业青年就安排1814人顶替补员。
   1982年,县劳动人事局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建立了生产网点32个,安置待业青年939人。 1984年止,“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4000余人,除返回上海、九江、南昌等城市1240人外,县内通过招工、补员等途径安排就业2609人,推荐入学354人,应征入伍130人,后两类人员又多返县分配工作。是年,都昌实行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至1989年底,全县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569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375人,大集体所有制单位1044人,小集体所有制单位1854人,个体从业人员562人,临时性工作860人。期间,自1986年始,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1375名新招职工中,1092人为198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
   1989年止,全县社会劳动者总数26452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6629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7856人,农村劳动者238796人,城镇个体劳动者1247人。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劳动力行业分配概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各年统计口径不一,个别数字出现交叉或空缺。
   劳务输出 自古以来,人稠易淹的滨湖地区,常有人结伴去景德镇谋生,并逐渐控制景德镇陶瓷行业,形成居景德镇“窑、徽、杂”三帮之首、以都昌人为主体的“窑帮”。直至建国初期,都昌去景德镇制瓷冶陶者仍不下8万人(次)。
   60年代后,由于瓷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加上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去景德镇务工道路日渐堵塞。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便从手工业上找出路,尤其是西源、周溪、和合等人多土少的沿湖乡村,从事手工业生产者日增,主要行业有木、篾、铁、锯板、油漆、镶牙、绷筛、打金银、补锅等,他们绝大部分常年在外觅工揽活,一般农历正月初八或元宵节后出门,小年(腊月二十四)前后返乡,中间除农忙季节外很少回家。
   从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都昌还曾为向塘机场、鹰厦铁路、赣江大桥、沙大铁路、庐山登山公路、柘林水电工程、瑞昌“三线”工程、九江炼油厂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劳务2万余人次。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都昌乡镇建筑业突起,并逐步挤身景德镇、九江、南昌等城市。进入80年代后,劳务输出成为都昌安置富余劳动力的一条重要途径,输出方向除本省中、小城市外,还远至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日本等国。1989年,都昌常驻外地县、市的建筑工程队达23个,从业人员6976人。除此外,自1 981年始至1989年止,全县经县劳动部门负责组织输出的劳务达439人次,其他途径组织输出的劳务8385人次。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1981-1989年组织劳务输出概况)=]说明: 本表不含乡镇驻外建筑队及外出个体手工业者 第二节 管 理 法规清末及民国时期,业主、财东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豢养工头,对雇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违规约者,轻则打骂罚金,重则解雇。
   建国后,劳动者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对职工注重政治思想工作,辅之建立必要的劳动纪律。1979年,都昌国营企业普遍推行了“岗位责任制”、“考勤制”。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颁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都昌县均在企业中予以推行。
   机构1949年至1958年,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办理,劳动主管部门(先后为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给予指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部门撤销,劳动就业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综合组、计划组兼管。
   1976年,县劳动局恢复,对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1981年,县劳动局组建劳动服务公司,专门负责社会待业劳动力的安置分配工作。1984年,成立县劳动人事局,同年进行机构改革,成立5委1司(详见《政权·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各口所属部门各项事务,职工调配工作遂由劳动人事局和各委、司共同管理。
   第三节 劳动保护 安全保护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
   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59年,又在有关厂、矿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
   1979年,劳动局、总工会对全县29台锅炉,联合组织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使用、检修制度。对其他压力容器,也全部进行了登记,建立了安全档案。同年,卫生部门也对从事矽尘危害工种的工人,定期开展了健康检查活动。
   1986年,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伤认可制度,对因工作伤残者发给《工伤认可证》。1987年6月,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自1987年至1989年,全县工、矿企业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人。1989年止,经检查审定,全县大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因工伤致残者14人,均发给了《工伤认可证》,由企业给予了抚恤。
   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1964年,县总工会对劳动保险卡进行了一次清理、审查和登记。196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卡的单位有11个,职工总数534人,年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达12292. 11元。
   1986年,县劳动人事局组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专门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同年,对全民所有制职工也实行了职工待业保险,年保险金达4.5万元。1987年始,都昌又进而实行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是年,对149个国营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1355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进行了统筹,年统筹金额133. 1965万元。
   退休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
   1962年,国家精简部分干部职工,都昌共精减机关干部264人、国营企业工人1634人、集体企业工人2143人(其中,包括景德镇等城市精简返乡人员)。1966年始,对其中确属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费(详见《民政·特殊救济》)。
   “文化大革命”中,退休制度一度被干扰而中止执行,1975年始恢复。此后,又为照顾退休老职工子女就业,国家规定退休人员可安排其子女顶替。至1989年止,全县有1574名干部和156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2820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子女顶替补员手续。
   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包括军队已移交地方的退休干部),可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1981年都昌始办理老干部离休手续。至1989年底,全县办理离休人员134人。离休人员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除发给百分之百的工资外,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行政村(原大队)干部退休生活补贴1984年始,都昌始对行政村(原大队)的主要基层干部实行退休(职)生活补贴制度。凡年满60周岁,担任基层干部20周年以上者及年龄工龄不足而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者,实行退休及退职。退休、退职费用(即生活补贴)全县尚未作统一规定,由各乡视乡财政情况决定。一般退休月补贴约15至20元,退职月补贴8至12元,也有部分乡给予一次性办理的。1989年止,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行政村干部共1100余人。
   其他福利 1952年始,都昌有部分厂、矿开办了职工食堂和理发室、医疗室。
   1953年,国营企业实行公费医疗,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有1679人。
   1955年,由工会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互助储金会,至1965年,全县有储金会组织170个,参加人数达4011人。
   1974年,各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资金作福利基金,如有盈利,还可从盈利中提取总额的20%。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79年,有造船厂、农机厂、型砂厂、机械厂、生资公司、电影管理站等单位建立职工住宅6010平方米,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1980年至1989年,全县共投资1343.6万元,修建职工住宅92659平方米,搬迁新居的职工达2000余户。
   第四节 工 资 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个别高的7.2两。
   民国23年(1934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农村雇工工资年收入为:男工最高80元、最低30元;女工最高24元、最低6元;童工最高15元,最低4元。
   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
   抗日战争后期至建国前,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一日数涨,公职人员除薪水外,每人每月可领到数量不等的实物津贴。民国38年4月,县府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3石(1石为108斤),乡(镇)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1.8石。
   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
   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干部除服装日用品由国家供给实物外,每日发大米1.5斤和低标准的菜金。中灶标准略高于大灶。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将供给制应发的实物折款发给领用人。
   折实工资制:对接受过来的旧政权公教人员,用折实办法计算工资。初时,每人每月以150斤大米折款发付;1950年,由单一的大米折款改为按几种主要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大米0.8斤、白布2市尺、食油0. 05斤、煤2斤、食盐0. 02斤)的市价,算出工分值计发工资。1954年,所有的包干制、工分制均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1963年,都昌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1970年,调整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又由四类地区调整为五类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1963年,有40%的职工被提资,提资总人数达1866人。
   1972年,按职工总数的60%升级,提资(行政事业单位)2058人。
   1977年,按职工总数的45%升级(含硬调5%)。1978年又补调2%。
   1979年,按职工总数的40%升级。 1981年,文教卫生部门普遍升级。卫生部门升级886人,月增资3953. 16元。文化教育部门升级2935人(其中升三级的457人,月增资8802. 93元),月增资44600. 47元。增加民办教师(3101人)补助费38770元。
   1982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639人增资,月增资16991. 26元。
   1983年,全县企业列入调资范围的全民所有制单位972个,调资5952人,月增资54429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440个,调资2281人,月增资186039元。
   1985年始,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资金不“封顶”征收税金的政策,使企业奖励基金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该年,企业职工按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普遍升级增资,共提资9247人,月增资177080元。同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废除等级工资制,实行结构工资制。次年又采取补充改善措施,以解决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问题,经这次改革,至1986年,全县有5857人提资,月增资为1 08540元。1987年又有6770人增加基础职务工资,月增资496316元。同年,还对1528人的工资进行了平抬,月增资10696元。
   1988年实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对首次受聘的1138名专业技术人员,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月增资14810元。同年,还对117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进行了工资进档,月增资936元。
   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共有8046人调资,月增资51571元。同年,企业职工10058人增资,月增资150870元。
   附加工资 1956年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60%,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进行了冲销。
   粮价补贴 1964年始实行粮价补贴。单身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0.8元。1979年,粮价补贴改为每个职工补贴3元。此后参加工作的即无该项补贴。
   副食品补贴 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
   物价补贴1988年始,都昌实行物价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以来几个年份职工年平均工资概况)=] 第五节 培 训 建国前,手工业工人及少数工厂(如纺织、机米业)工人,专业技艺的获得,主要方式是以师带徒。虽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9年(1920年),都昌一度开办女子小学,在教授文化知识外,还授以刺绣等课,但与受训者实际就业无直接关联。民国9年和10年,县府为推行学校教育,先后开办了国语讲习所和师范讲习所,招收知识青年培训,结业后准予受聘任教或办学。
   建国后,政府重视职工就业培训。1952年,县总工会开办职工业余夜校,设技术班。1953年3月,县工会联合会还开办了1期技术革新训练班,有学员30人。50年代末期,文教、卫生等部门,也相继开办临时性职业培训班。
   1970年,都昌大办“工业区”,招收了大批知识青年和农民进厂,但因“文化大革命”教育事业遭受破坏,这批工人的文化及专业技术素质均难以适应工作,各厂虽一度应命开办所谓“七·二一工人大学”,又多流于形式。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职工培训重新提到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文化、卫生、农机、粮食、工业、商业等部门相继开办职工学校(参见《教育·社会教育》),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开展了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文化补习。至1989年底,共培训学员1.3万余人次。
   1982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开办职业培训中心(又称劳动就业培训学校),开展对待业青年招工前的专业对口培训。至1989年,共开办各类培训班100期,累计学员达4186人。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职业培训中心就业前培训概况)=]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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