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73 |
颗粒名称: | 卷九 劳动人事 |
分类号: | F241.3 |
页数: | 12 |
摘要: | 民国23年,全县绸布庄、药行、牙行187家,旺季时亦只雇用店员工人 510人。民国37年,全县在业人员61593人, 占总人口30. 5%,其中农业48303人,占在业人员总数的78. 4%,其他各业13290人, 只占21. 6%。至1958年,全县就业职工已达130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12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5898人。1962年,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下放知识青年及城镇居民方被陆续安排回城就业。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
关键词: | 用工制度 劳动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