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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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73
颗粒名称: 卷九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
页数: 12
摘要: 民国23年,全县绸布庄、药行、牙行187家,旺季时亦只雇用店员工人 510人。民国37年,全县在业人员61593人, 占总人口30. 5%,其中农业48303人,占在业人员总数的78. 4%,其他各业13290人, 只占21. 6%。至1958年,全县就业职工已达130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12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5898人。1962年,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下放知识青年及城镇居民方被陆续安排回城就业。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劳动事业

内容

县域就业建国前,劳动者绝大多数自谋职业,主要从事传统农业和渔业生产,铁、 木、篾、石、缝纫等行业工匠为数不多,且散居各地,产业工人则为数更少,只县城及徐埠、 三汊港等集镇有少量码头搬运工人(俗称箩夫)。民国23年(1934年),全县绸布庄、药行、牙行187家,旺季时亦只雇用店员工人 510人。民国37年,全县在业人员61593人, 占总人口30. 5%,其中农业48303人,占在业人员总数的78. 4%,其他各业13290人, 只占21. 6%。
  建国后,百业俱兴,务工经商者与日俱增。至1958年,全县就业职工已达13024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712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5898人。
  1962年,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有3777名职工被精减下放,充实到农业第一线。
  1964年始,政府鼓励和动员城镇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开发农业。1 968年9月,强制推行高、初中毕业生“四个面向”,其中主要是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并涉及到城镇社会青年和“闲散居民”。1978年止,都昌安置到农村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已达4239名(其中包括接收上海插队落户知识青年1053人、九江1740人、南昌106人),分布在各公社的知青场(队)和各生产小队,同当地农民一样,实行按劳记工。“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下放知识青年及城镇居民方被陆续安排回城就业。
  1978年后,以建筑、陶瓷、水产养殖为“龙头”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使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得以安置。
  [=此处为表格(多镇企业安置农村富余劳力概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 乡镇企业只含乡、村办企业。
  与此同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办理退休补员工作。从1978年至1980年,仅城镇待业青年就安排1814人顶替补员。
  1982年,县劳动人事局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建立了生产网点32个,安置待业青年939人。 1984年止,“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4000余人,除返回上海、九江、南昌等城市1240人外,县内通过招工、补员等途径安排就业2609人,推荐入学354人,应征入伍130人,后两类人员又多返县分配工作。是年,都昌实行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至1989年底,全县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569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375人,大集体所有制单位1044人,小集体所有制单位1854人,个体从业人员562人,临时性工作860人。期间,自1986年始,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1375名新招职工中,1092人为198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
  1989年止,全县社会劳动者总数26452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6629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7856人,农村劳动者238796人,城镇个体劳动者1247人。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劳动力行业分配概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各年统计口径不一,个别数字出现交叉或空缺。
  劳务输出自古以来,人稠易淹的滨湖地区,常有人结伴去景德镇谋生,并逐渐控制景德镇陶瓷行业,形成居景德镇“窑、徽、杂”三帮之首、以都昌人为主体的“窑帮”。直至建国初期,都昌去景德镇制瓷冶陶者仍不下8万人(次)。
  60年代后,由于瓷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加上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去景德镇务工道路日渐堵塞。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便从手工业上找出路,尤其是西源、周溪、和合等人多土少的沿湖乡村,从事手工业生产者日增,主要行业有木、篾、铁、锯板、油漆、镶牙、绷筛、打金银、补锅等,他们绝大部分常年在外觅工揽活,一般农历正月初八或元宵节后出门,小年(腊月二十四)前后返乡,中间除农忙季节外很少回家。
  从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都昌还曾为向塘机场、鹰厦铁路、赣江大桥、沙大铁路、庐山登山公路、柘林水电工程、瑞昌“三线”工程、九江炼油厂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劳务2万余人次。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都昌乡镇建筑业突起,并逐步挤身景德镇、九江、南昌等城市。进入80年代后,劳务输出成为都昌安置富余劳动力的一条重要途径,输出方向除本省中、小城市外,还远至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日本等国。1989年,都昌常驻外地县、市的建筑工程队达23个,从业人员6976人。除此外,自1 981年始至1989年止,全县经县劳动部门负责组织输出的劳务达439人次,其他途径组织输出的劳务8385人次。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1981-1989年组织劳务输出概况)=]说明: 本表不含乡镇驻外建筑队及外出个体手工业者第二节管理法规清末及民国时期,业主、财东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豢养工头,对雇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违规约者,轻则打骂罚金,重则解雇。
  建国后,劳动者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对职工注重政治思想工作,辅之建立必要的劳动纪律。1979年,都昌国营企业普遍推行了“岗位责任制”、“考勤制”。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颁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都昌县均在企业中予以推行。
  机构1949年至1958年,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办理,劳动主管部门(先后为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给予指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部门撤销,劳动就业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综合组、计划组兼管。
  1976年,县劳动局恢复,对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1981年,县劳动局组建劳动服务公司,专门负责社会待业劳动力的安置分配工作。1984年,成立县劳动人事局,同年进行机构改革,成立5委1司(详见《政权·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各口所属部门各项事务,职工调配工作遂由劳动人事局和各委、司共同管理。
  第三节劳动保护安全保护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
  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物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59年,又在有关厂、矿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
  1979年,劳动局、总工会对全县29台锅炉,联合组织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使用、检修制度。对其他压力容器,也全部进行了登记,建立了安全档案。同年,卫生部门也对从事矽尘危害工种的工人,定期开展了健康检查活动。
  1986年,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伤认可制度,对因工作伤残者发给《工伤认可证》。1987年6月,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自1987年至1989年,全县工、矿企业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1人。1989年止,经检查审定,全县大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因工伤致残者14人,均发给了《工伤认可证》,由企业给予了抚恤。
  劳动保险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1964年,县总工会对劳动保险卡进行了一次清理、审查和登记。196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卡的单位有11个,职工总数534人,年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达12292. 11元。
  1986年,县劳动人事局组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专门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工作。同年,对全民所有制职工也实行了职工待业保险,年保险金达4.5万元。1987年始,都昌又进而实行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是年,对149个国营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1355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进行了统筹,年统筹金额133. 1965万元。
  退休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
  1962年,国家精简部分干部职工,都昌共精减机关干部264人、国营企业工人1634人、集体企业工人2143人(其中,包括景德镇等城市精简返乡人员)。1966年始,对其中确属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给原工资40%的救济费(详见《民政·特殊救济》)。
  “文化大革命”中,退休制度一度被干扰而中止执行,1975年始恢复。此后,又为照顾退休老职工子女就业,国家规定退休人员可安排其子女顶替。至1989年止,全县有1574名干部和156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2820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子女顶替补员手续。
  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包括军队已移交地方的退休干部),可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1981年都昌始办理老干部离休手续。至1989年底,全县办理离休人员134人。离休人员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除发给百分之百的工资外,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凡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行政村(原大队)干部退休生活补贴1984年始,都昌始对行政村(原大队)的主要基层干部实行退休(职)生活补贴制度。凡年满60周岁,担任基层干部20周年以上者及年龄工龄不足而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者,实行退休及退职。退休、退职费用(即生活补贴)全县尚未作统一规定,由各乡视乡财政情况决定。一般退休月补贴约15至20元,退职月补贴8至12元,也有部分乡给予一次性办理的。1989年止,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行政村干部共1100余人。
  其他福利 1952年始,都昌有部分厂、矿开办了职工食堂和理发室、医疗室。
  1953年,国营企业实行公费医疗,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有1679人。
  1955年,由工会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互助储金会,至1965年,全县有储金会组织170个,参加人数达4011人。
  1974年,各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1%的资金作福利基金,如有盈利,还可从盈利中提取总额的20%。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
  1979年,有造船厂、农机厂、型砂厂、机械厂、生资公司、电影管理站等单位建立职工住宅6010平方米,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1980年至1989年,全县共投资1343.6万元,修建职工住宅92659平方米,搬迁新居的职工达2000余户。
  第四节工资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个别高的7.2两。
  民国23年(1934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工72元,篾匠50元,铁匠40元,缝工60元,理发匠60元,泥石匠60元。农村雇工工资年收入为:男工最高80元、最低30元;女工最高24元、最低6元;童工最高15元,最低4元。
  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40元,秘书月俸80元,科长月俸80元,警佐月俸60元,技士、督学月俸各55元,科员月俸50元,事务员月俸35元,雇员月俸24元,政警月俸14元,杂役月俸12元。
  抗日战争后期至建国前,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一日数涨,公职人员除薪水外,每人每月可领到数量不等的实物津贴。民国38年4月,县府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3石(1石为108斤),乡(镇)职员每人月支公粮稻谷1.8石。
  建国初,政府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和折实工资制。
  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干部除服装日用品由国家供给实物外,每日发大米1.5斤和低标准的菜金。中灶标准略高于大灶。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将供给制应发的实物折款发给领用人。
  折实工资制:对接受过来的旧政权公教人员,用折实办法计算工资。初时,每人每月以150斤大米折款发付;1950年,由单一的大米折款改为按几种主要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大米0.8斤、白布2市尺、食油0. 05斤、煤2斤、食盐0. 02斤)的市价,算出工分值计发工资。1954年,所有的包干制、工分制均改为工资制。
  1956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都昌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八级工资制。1963年,都昌按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1970年,调整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7月,开始工资制度改革,又由四类地区调整为五类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序号等级工资制。1987年又由五类地区调整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1963年,有40%的职工被提资,提资总人数达1866人。
  1972年,按职工总数的60%升级,提资(行政事业单位)2058人。
  1977年,按职工总数的45%升级(含硬调5%)。1978年又补调2%。
  1979年,按职工总数的40%升级。 1981年,文教卫生部门普遍升级。卫生部门升级886人,月增资3953. 16元。文化教育部门升级2935人(其中升三级的457人,月增资8802. 93元),月增资44600. 47元。增加民办教师(3101人)补助费38770元。
  1982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639人增资,月增资16991. 26元。
  1983年,全县企业列入调资范围的全民所有制单位972个,调资5952人,月增资54429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440个,调资2281人,月增资186039元。
  1985年始,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资金不“封顶”征收税金的政策,使企业奖励基金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该年,企业职工按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普遍升级增资,共提资9247人,月增资177080元。同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废除等级工资制,实行结构工资制。次年又采取补充改善措施,以解决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不合理问题,经这次改革,至1986年,全县有5857人提资,月增资为1 08540元。1987年又有6770人增加基础职务工资,月增资496316元。同年,还对1528人的工资进行了平抬,月增资10696元。
  1988年实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对首次受聘的1138名专业技术人员,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月增资14810元。同年,还对117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进行了工资进档,月增资936元。
  1989年,行政事业单位共有8046人调资,月增资51571元。同年,企业职工10058人增资,月增资150870元。
  附加工资 1956年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60%,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进行了冲销。
  粮价补贴 1964年始实行粮价补贴。单身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0.8元。1979年,粮价补贴改为每个职工补贴3元。此后参加工作的即无该项补贴。
  副食品补贴 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
  物价补贴1988年始,都昌实行物价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以来几个年份职工年平均工资概况)=] 第五节培训建国前,手工业工人及少数工厂(如纺织、机米业)工人,专业技艺的获得,主要方式是以师带徒。虽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民国9年(1920年),都昌一度开办女子小学,在教授文化知识外,还授以刺绣等课,但与受训者实际就业无直接关联。民国9年和10年,县府为推行学校教育,先后开办了国语讲习所和师范讲习所,招收知识青年培训,结业后准予受聘任教或办学。
  建国后,政府重视职工就业培训。1952年,县总工会开办职工业余夜校,设技术班。1953年3月,县工会联合会还开办了1期技术革新训练班,有学员30人。50年代末期,文教、卫生等部门,也相继开办临时性职业培训班。
  1970年,都昌大办“工业区”,招收了大批知识青年和农民进厂,但因“文化大革命”教育事业遭受破坏,这批工人的文化及专业技术素质均难以适应工作,各厂虽一度应命开办所谓“七·二一工人大学”,又多流于形式。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职工培训重新提到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文化、卫生、农机、粮食、工业、商业等部门相继开办职工学校(参见《教育·社会教育》),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开展了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文化补习。至1989年底,共培训学员1.3万余人次。
  1982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开办职业培训中心(又称劳动就业培训学校),开展对待业青年招工前的专业对口培训。至1989年,共开办各类培训班100期,累计学员达4186人。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职业培训中心就业前培训概况)=]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人员任用自唐代至清末,知县多由朝廷从科举及第者中选任。县丞、教谕、训导、典史、巡检等佐治人员,则由地方督、抚官从科举或荐举人中圈聘。
  民国时期,县知事(民国15年后称县长),由省府从考试合格者中遴选。秘书及主要科室长官等要职人员通常随县长而进退,多为县长从亲属人等中选聘,雇员、杂役人等则由县府官员举荐或临时招聘。
  建国后,县、乡(区)领导干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相结合的方式,从一般干部中择优任用。一般干部则主要通过社会招收、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途径任用。
  社会招收民国38年(1949年)5月,都昌由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而南下的工作团2支队l大队2中队接管,时仅有南下干部126人,管理地方各级政务。百废待兴,干部紧缺,逐于同年8月从旧职员中录用47人,随即又招收社会青年85人,分配到各区、乡工作。
  1950年,从土地改革积极分子中录用“千分之一”的干部79人。
  1964年,在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中录用干部119人。
  1970年,吸收农村知识青年和大、小队干部36人,作为“新生力量”补充入干部队伍。
  1977年,录用“三结合”干部65名。 进入80年代后,依照有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干部队伍每年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充实。从1980年至1989年,全县共招(转)干1 286人,其中招(转)较多的年份有:1981年175人;1984年497人;1985年261人;1987年185人;1989年84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从1949年始至1959年止,全县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52人。 1976年后,随着部队整编,大批干部转业来都昌安置,其中安置较多的年份有:1978年34人;1979年40人;1982年29人;1986年44人。至1989年,共接收294人,其中副团职以上6人,营职60人。
  [=此处为表格(1976-1989年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概况)=]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后,从1952年至1973年,都昌共接收大专院校毕业生375人。
  1974年始,大、中专毕业生大批分配到县,是年即接收92人。至1989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987人。
  [=此处为表格(1974-1989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概况)=]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人员编制清同治年间,县府设知县l员,其项下有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库子等70人;县丞1员,其项下有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共16人;典史1员,其项下有门子、皂隶、马夫共6人;教谕、训导各1员,其项下共有斋夫3人、门子2人;周溪巡检1员,其项下有皂隶2人。
  清宣统年间,县府主要职官有:知县、县丞、教谕、训导、巡检、典史各1员,千总3员,外委千总2员,外委把总4员,属员无考。
  民国26年(1937年),都昌属二等县,县政府内设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警佐1人,另有科员4人,事务员2人,雇员5人,技士1人,督学1人、杂役6人、政警16人。政府机关共有有给职41人。
  民国36年,都昌定为二等一级县,县府内设秘书、户政、合作、统计、会计5室和民政、财政、建议、军事、社会5科,计有公职人员92人。
  民国37年元旦,机关压缩为秘书、会计2室和民、财、建、军4科,人员亦相对裁减。同时,19乡(镇)亦分划甲、乙、丙3等,其中甲等乡(镇)设乡长、副乡长各1、干事4、事务员、书记员各l;乙、丙等乡减事务员。全县只设1甲等乡,故县以下基层有给职共134人。
  民国38年2月统计,县府机关有给职共50人、乡(镇)有给职同前,全县共有有给职184人。
  民国38年5月,都昌解放,随即以南下工作队为基础,招收培训干部,充实各机关及基础政权力量,至年底,全县有干部279人,其中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编干部55人,5个区在编干部131人。
  1950年,机关整编,全县党政群团定编为454人,实有330人。
  1954年,县、区、乡定编450人,实有674人,其中干部623人、勤杂工51人。
  1958年,全县实有干部1163人,其中,下放到农业第一线参加劳动锻炼的339人。 1960年,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定员编制3831人,实有人员3136人(其中乡、镇编制378人,实有干部370人)。
  1961年,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定员编制2137人,实有人员1820人。其中县级党政群团编制374人,实有人员3】9人;乡、镇编制372人,实有人员367人;事业单位编制453人,实有人员281人;企业编制938人,实有人员853人。
  1966年,县直党政群团机关人员编制257人,使用企事业编制人员137人,实有人员383人,区、乡(镇)编制383人,实有382人。全县企事业单位干部编制1593人,实有人员为1620人,其中临时人员211人。
  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各部、室实有人员86人,县属企事业单位干部509人,人民公社干部286人,社属企事业单位干部、711人,下放干部1225人,其中省下放干部194人,市下放干部】83人,县下放干部848人。
  1971年,全县干部总数3780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803人,企事业单位干部】01 7人,中小学教职员工934人,非在职干部1026人。
  1979年,全县干部总计3753人,其中县直机关546人,乡(镇)554人,企事业单位1312人,中、小学教员1341人。
  1987年,全县在编干部5834人,其中县级党群机关在编干部149人,县政府机关在编干部(含委、局)828人。
  1989年,全县在编干部6958人,其中县级党群机关在编干部1 36人,县政府机关在编干部(含委、局)770人。
  [=此处为表格(1983-1989年都昌全县干部分布概况)=] 第三节人员训练民国15年(1926年)3月,中共都昌小组和国民党县党部,为培训农民运动干部,联合于县城圣庙内举办2期党务训练班,第一期60余人,第二期30余人。次年1月,又派20余人去南昌省党务教育讲习所学习。
  民国19年10月9日,中共都昌县委在张岭开办一期为期3天的干部训练班,学员70余人,结业后派赴各地创建苏维埃政权。
  国民党都昌县政府为培训区、乡、保公职人员,也先后多次开办训练班。民国35年1月,都昌还专设了“地方行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干部。同年4月,即调集各乡公所民政干事30人及正、副保长90人入所受训;10月,又调警察局警士50人入所受训。时间均为1个月。至民国36年12月20日方裁撤。
  都昌解放初,干部紧缺,逐于县联中选拔学生近百人去九江民政干校等地培训。县内也由中共都昌县委与民盟都昌小组联合于县联中开办了干部培训班,对参干青年开展短期培训后再分配各地开展工作。
  1950年,县人民政府先后开设“财粮班”,学员762人;“查田定产训练班”,学员324人;“土改复查训练班”,学员725人。
  1953年,举办“农业税收训练班”,学员613人。
  1954年,开办合作社干部训练班,培训学员450人。
  1958年5月,中共都昌县委创办干部学校,培训对象主要是区、乡一般干部和县直一般干部。1959年止,共训干4597人(次)。
  1960年3月15日,中共都昌县委党校成立,开始了系统培训干部的新阶段,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训干达6000余人(次)。1972年10月,党校恢复后至1989年,又先后训干达143000余人(次)。培训对象主要是行政村干部,同时也兼及乡(镇)、县直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1985年始,党校还开办了干部理论中专班,至1988年共办2期,毕业学员72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为提高干部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夜大、电大、函大、业大、自修大学的学习,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底,全县共有“五大”毕业生213人。
  1949年,全县266名干部中,高中文化程度以上者仅46人,占干部总数的17%(其中大专以上7人,占干部总数的2. 6%)。1989年,全县干部6958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达5891人,占干部总数的84. 8%。其中大专以上者1250人,占干部总数的18%,并有1153人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83人获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节人员考核民国32年(1943年),省、县政府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依据,评定等级,合格者留用或升迁,不合格者降级或免职。民国33年,县长曹兆征,因考绩总分为55.9分,被降级调离都昌。
  民国36年12月,县政府组织检阅团,分赴各乡,依照省颁督导考核实施办法,对乡(镇)公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确定去留。
  建国初,干部考核统一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1950年县人委增设人事科,主持一般干部的任用和考核工作。
  1957年,人事监察局成立,对干部的考察和教育工作遂由该局主管,同年还建立了干部学习、劳动奖励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考核工作停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制度恢复。领导干部的考核仍由县委组织部门主管。一般干部则由县人事局主管。考核方法主要是年终全面考核,作出鉴定,对优秀者给予表彰,犯有错误者给予批评处分,违犯法纪者,依照法纪惩处。1985年后,每年在干部考核的基础上,对成绩显著者,通过民主评议,组织审查,上级批准,晋升工资级别。从1985年至198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奖励工资的共26人。
  1988年5月23日,县监察局成立,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监察。至1989年,共受理案件56件,结案53件。在已结案件中,开除公职5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9人,警告8人,涉及干部90余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同年,受到升级奖励的干部7人。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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