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规民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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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乡规民约
分类号: D631.13
页数: 2
摘要: 都昌县民群居,自古就有村族规、禁。开山、封港、扬善惩恶等均制条款,以规范村民行为。其内容虽有糟粕,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惩治非为仍起到了一定作用,并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清顺治十三年县衙曾将其归纳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六谕”。康熙九年,进一步综合为“明礼让、务本业、训弟子、息诬告”等16条乡约。康熙二十一年,知县曾王孙令各图设正副约长,宣讲乡约条款,并设立记善、记恶、释改过等簿,每月初一、’卜五进行一次登记。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
关键词: 组织机构 规范管理

内容

都昌县民群居,自古就有村族规、禁。开山、封港、扬善惩恶等均制条款,以规范村民行为。其内容虽有糟粕,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惩治非为仍起到了一定作用,并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县衙曾将其归纳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六谕”。康熙九年(1670年),进一步综合为“明礼让、务本业、训弟子、息诬告”等16条乡约。康熙二十一年(1 682年),知县曾王孙令各图设正副约长,宣讲乡约条款,并设立记善、记恶、释改过等簿,每月初一、’卜五进行一次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在强制实行联保连坐同时,也利用乡规民约制订所谓“保甲规约”和“连坐切结”。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配合次政治活动发动群众签订《爱国公约》、《卫生公约》、《拥军优属公约》等,并逐步引导群众改造旧的乡规民约,祛除封建糟粕,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更加注重发挥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指导乡村制定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乡规民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补充。1983年,全县各公社(镇)均制定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其中《双桥公社乡规民约》(7章28条),张岭公社《文明安全村条件》、《文明安全家庭条件》(各10条),由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转发全县。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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