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7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乡规民约 |
分类号: | D631.13 |
页数: | 2 |
摘要: | 都昌县民群居,自古就有村族规、禁。开山、封港、扬善惩恶等均制条款,以规范村民行为。其内容虽有糟粕,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惩治非为仍起到了一定作用,并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清顺治十三年县衙曾将其归纳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六谕”。康熙九年,进一步综合为“明礼让、务本业、训弟子、息诬告”等16条乡约。康熙二十一年,知县曾王孙令各图设正副约长,宣讲乡约条款,并设立记善、记恶、释改过等簿,每月初一、’卜五进行一次登记。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 |
关键词: | 组织机构 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