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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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6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综合治理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摘要: 1982年3月19日,成立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政法各家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任组长,政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5月7日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1988年1月29日易名为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小组。1989年10月19日,中共都昌县委决定综合治理工作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抓,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再次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时进行治安整顿。通过这次综合治理,全县共查破各类案件188起,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1408元,依法逮捕各类罪犯8人,有133人投案自首,同时查出参与赌博3819人,其中赌头177人。给予治安拘留96人,治安警告24人,罚款1071人。
关键词: 社会秩序 治安管理

内容

1982年3月19日,成立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政法各家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任组长,政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5月7日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1988年1月29日易名为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小组。1989年10月19日,中共都昌县委决定综合治理工作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抓,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再次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第二节治安承包 1982年2月,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万户公社民丰大队治安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县饮食服务公司《治安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其内容包括治安防范措施、预防犯罪、民事纠纷调解、治保人员的报酬和奖惩等。嗣后,农村社、队,县直厂矿和一些事业单位也都先后开展了治安承包活动。
  1983年6月1日至7月10日,全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月”活动,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152名干部(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47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公社(场)进行综合治理工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时进行治安整顿。通过这次综合治理,全县共查破各类案件188起,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1408元,依法逮捕各类罪犯8人,有133人投案自首,同时查出参与赌博3819人,其中赌头177人。给予治安拘留96人,治安警告24人,罚款1071人。对违法青少年建立帮教小组81个,落实帮教对象245人。全县普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落实了治安承包责任制。县城和周溪等集镇还建立了巡逻联防制度。
  1987年,县委政法委员会、周溪乡法律服务所、都昌镇人民政府3个单位出席了九江市综合治理经验交流会。
  1989年3月,都昌县有34个先进集体、33名先进个人出席了九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
  第三节巡逻联防建国前,有的村庄为了防火防盗,自行组织夜间巡逻,俗称“打更”。建国后,多数地方继承了这一传统作法。1983年县城和周溪等集镇为了做好防火、防盗、防赌博、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建立了治安联防制度,采取各有关单位轮流值日,日夜巡逻,定期检查,奖惩兑现的方法,使治安事故和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稳定,群众安全感加强。至1988年9月,全县各地都先后组建了治安巡逻联防组织。
  第四节乡规民约都昌县民群居,自古就有村族规、禁。开山、封港、扬善惩恶等均制条款,以规范村民行为。其内容虽有糟粕,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惩治非为仍起到了一定作用,并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县衙曾将其归纳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六谕”。康熙九年(1670年),进一步综合为“明礼让、务本业、训弟子、息诬告”等16条乡约。康熙二十一年(1 682年),知县曾王孙令各图设正副约长,宣讲乡约条款,并设立记善、记恶、释改过等簿,每月初一、’卜五进行一次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在强制实行联保连坐同时,也利用乡规民约制订所谓“保甲规约”和“连坐切结”。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配合次政治活动发动群众签订《爱国公约》、《卫生公约》、《拥军优属公约》等,并逐步引导群众改造旧的乡规民约,祛除封建糟粕,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更加注重发挥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指导乡村制定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乡规民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补充。1983年,全县各公社(镇)均制定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其中《双桥公社乡规民约》(7章28条),张岭公社《文明安全村条件》、《文明安全家庭条件》(各10条),由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转发全县。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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