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62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案件再审 |
分类号: | D921.14 |
页数: | 1 |
摘要: | 1956年11月,成立检查镇反领导小组,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认真地对镇压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至1957年6,月,共复查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680件,其中错判10件,占复查总数的1.47%;可判可不判的27件,占3.97%;量刑偏重的26件,占3.82%;法律手续不齐的50件,占7. 35%。1978年11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开展复查工作。尤其是涉及起义投诚人员、侨胞、侨眷、台胞、台属、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等的案件,概按中央有关政策进行了复查。共复查上述案件89件,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35件,含改判无罪12件,免予刑事处分1 8件,减少刑期5件。并要求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完成,县普法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检查验收。 |
关键词: | 民事案件 机构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