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58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
分类号: | D921.14 |
页数: | 1 |
摘要: | 1950年1O月,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5个方面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案件,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进行审判。至1956年,全县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3.2%。1957年后,对部分地区盗窃、强奸、杀人、奸淫幼女、扰乱社会秩序和流氓犯罪活动给予了重点打击。这次“严打”,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7%,其中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525人。法院恢复后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 822人。 |
关键词: | 审判机关 机构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