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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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关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摘要: 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1 972年11月底,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3年1月,恢复徐埠、三汊港人民法庭,建立双桥人民法庭。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机构组织法

内容

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
  民国时期,县政府内设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录事、仵作等组成,主要办理民事案件。
  建国后于1949年9月,在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由县长兼任科长,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使法院职责,地址在县城余家祠堂。次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院长仍由县长兼任,地点设县城陈家祠堂。
  1951年7月,建立各界人士组成的19人审判委员会,其成员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公安、法院、县大队、青委、妇联、民监、工商界、教育界、民兵、农民等组成,案件经集体讨论判决。当年审判案犯211人。
  1952年1月,为便利群众诉讼,设立3个巡回审判组,就地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
  在土地改革期间.为配合土改,打击封建势力和反动势力的破坏,设立了临时派出机构——土改人民法庭,土改结束,随之撤销。
  1953年,为配合普选,组织了6个临时派出机构——普选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
  1954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审判制度,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1956年3月,建立审判委员会.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二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受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审判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1 972年11月底,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3年1月,恢复徐埠、三汊港人民法庭,建立双桥人民法庭。1979年12月,成立都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6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建立七角’人民法庭,双桥人民法庭改称中馆人民法庭。1985年2月建立执行法庭。1989年4月建立城郊人民法庭。至1989年,全院有干警72人。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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