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5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审判机关 |
分类号: | D921.14 |
页数: | 2 |
摘要: | 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1 972年11月底,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3年1月,恢复徐埠、三汊港人民法庭,建立双桥人民法庭。 |
关键词: | 审判机关 机构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