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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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3
摘要: 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共复查上述案件89件,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35件,含改判无罪12件,免予刑事处分1 8件,减少刑期5件。
关键词: 审判机关 机构组织法

内容

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
  民国时期,县政府内设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录事、仵作等组成,主要办理民事案件。
  建国后于1949年9月,在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由县长兼任科长,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使法院职责,地址在县城余家祠堂。次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院长仍由县长兼任,地点设县城陈家祠堂。
  1951年7月,建立各界人士组成的19人审判委员会,其成员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公安、法院、县大队、青委、妇联、民监、工商界、教育界、民兵、农民等组成,案件经集体讨论判决。当年审判案犯211人。
  1952年1月,为便利群众诉讼,设立3个巡回审判组,就地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
  在土地改革期间.为配合土改,打击封建势力和反动势力的破坏,设立了临时派出机构——土改人民法庭,土改结束,随之撤销。
  1953年,为配合普选,组织了6个临时派出机构——普选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
  1954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审判制度,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1956年3月,建立审判委员会.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二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受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审判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1 972年11月底,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3年1月,恢复徐埠、三汊港人民法庭,建立双桥人民法庭。1979年12月,成立都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6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建立七角’人民法庭,双桥人民法庭改称中馆人民法庭。1985年2月建立执行法庭。1989年4月建立城郊人民法庭。至1989年,全院有干警72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年1O月,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5个方面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案件,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进行审判。至1956年,全县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3.2%。1957年,反革命案件迅速下降,只占刑事案件的14%,比1956年下降了91.6%。
  1957年后,对部分地区盗窃、强奸、杀人、奸淫幼女、扰乱社会秩序和流氓犯罪活动给予了重点打击。
  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按照上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紧急部署,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爆炸、放火7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并适时召开公判大会,以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这次“严打”,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7%,其中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525人。
  法院恢复后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 822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开展民事审判。1950年至1 989年,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各地人民法庭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9919件,其中通过调解处理的8338件,占总数的84. 06%,判决处理的1581件,占总数的15. 94%。按案情性质分类为婚姻案件4834件,占总数的48. 73%;房屋案件293件,占总数的2.95%;损害赔偿案件241件,占总数的2. 43%;债权债务案件212件,占总数的2.14%;继承案件41件,占总数的0. 41%;山林水利案件596件,占总数的6. 01%;宅基地案件169件,占总数的1. 70%;三养(赡养、抚养、扶养)案件133件,占总数的1. 34%;其他民事案件3400件,占总数的34. 28%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6月,法院内设经济审判庭(此前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至1989年,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65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48件,标的为254. 61万元,其中达成调解363件。依法裁决102件,标的226.2万元。
  第五节案件执行 1982年4月以前,民事案件是谁办理谁执行,即审执合一,嗣后,于民事审判庭内设专职执行员1人、书记员1人。1985年2月17日建立执行庭,受理结案后的执行工作。至1989年依法受理执行案件150件。
  第六节案件再审 1956年11月,成立检查镇反领导小组,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认真地对镇压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至1957年6,月,共复查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680件,其中错判10件,占复查总数的1.47%;可判可不判的27件,占3.97%;量刑偏重的26件,占3.82%;法律手续不齐的50件,占7. 35%。
  1978年11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开展复查工作。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精神,至1979年,共复查89件。其中全错全平的30件,占33.7%;部分错部分平的11件,占12.36%。
  1982年,对已提出申诉的历史老案亦遵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复查,并对其中的冤、错案件一一作出了相应的纠正。尤其是涉及起义投诚人员、侨胞、侨眷、台胞、台属、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等的案件,概按中央有关政策进行了复查。共复查上述案件89件,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35件,含改判无罪12件,免予刑事处分1 8件,减少刑期5件。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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