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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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摘要: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4年至1966年,除办理法纪案件外,还担负部分刑事及经济检察案件。在受理案件中属侵权案件77件、92人,立案侦查16件、18人。1973年任生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多吃多占,社员张通正对其所作所为大胆揭发,使被告队长职务被撤。死者亲属向市、县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指控是张××报复陷害所致。县检察院受案后,即立案侦查,经5次深入实地找有关人员50余人次调查,并经反复核实,没有1人亲耳听到张通正的所谓“反动言论”,终于真相大白。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1980年11月18日,以诬告陷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诬陷罪有期徒刑5年,并为张通正平反昭雪。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法纪检察

内容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4年至1966年,除办理法纪案件外,还担负部分刑事及经济检察案件。1979年后,才专司法纪检察任务。1979年至1989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41件、167人,立案侦查41件、46人,转办27件、31人,调解76件、91人。在受理案件中属侵权案件77件、92人,立案侦查16件、18人。
  附:张××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张××,都昌县大沙公社沿湖大队竹林垅村人。1973年任生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多吃多占,社员张通正对其所作所为大胆揭发,使被告队长职务被撤。1977年被告任副队长期间,借揭批“四人帮”之机,胁迫本村部分群众,整假材料,诬告张通正攻击领袖,谩骂政府,并用欺骗手段让群众签名盖章,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又不离左右,充当“积极分子”,致使张通正于1977年4月10日以“现行反革命”拘留,5月22日屈死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死者亲属向市、县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指控是张××报复陷害所致。
  县检察院受案后,即立案侦查,经5次深入实地找有关人员50余人次调查,并经反复核实,没有1人亲耳听到张通正的所谓“反动言论”,终于真相大白。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1980年11月18日,以诬告陷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诬陷罪有期徒刑5年,并为张通正平反昭雪。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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