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53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法纪检察 |
分类号: | D916.3 |
页数: | 2 |
摘要: | 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4年至1966年,除办理法纪案件外,还担负部分刑事及经济检察案件。在受理案件中属侵权案件77件、92人,立案侦查16件、18人。1973年任生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多吃多占,社员张通正对其所作所为大胆揭发,使被告队长职务被撤。死者亲属向市、县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指控是张××报复陷害所致。县检察院受案后,即立案侦查,经5次深入实地找有关人员50余人次调查,并经反复核实,没有1人亲耳听到张通正的所谓“反动言论”,终于真相大白。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1980年11月18日,以诬告陷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诬陷罪有期徒刑5年,并为张通正平反昭雪。 |
关键词: | 检察机关 法纪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