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49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检察 |
分类号: | D911.1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时期,检察事宜由县长兼理,无专门职能机关。1954年5月,成立都昌县人民检察署,次年2月改称为都昌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县检察机关被取销,至1979年检察院重建,始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办公室。至1989年全院有干警44人。1985年,检察长朱可仁出席全国检察系统“先代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奖章1枚,并参加国庆观礼。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1980年11月18日,以诬告陷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诬陷罪有期徒刑5年,并为张通正平反昭雪。 |
关键词: | 机构组织 检查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