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48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监狱、看守所 |
分类号: | TU243.4 |
页数: | 1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设狱禁于谯楼内西侧。民国24年,县有监狱1所,属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设狱员1人。当时犯人从事编草鞋、织鱼网、做爆竹筒的生产活动。看守所向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警戒。看守所主要负责羁押未决人犯和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短期已决犯。对所羁押的人犯生活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定时放风;对有病的人犯给予及时治疗或保外就医。为了给人犯提供劳动改造的场所,1950年曾在汪墩区茅垅乡石树村建立劳改农场,计有水田513亩,旱地200亩,至1956年撤销。1958年还在徐埠农场附近设l劳动教养队,对被判拘役、劳动教养的人犯和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
关键词: | 监狱 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