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狱、看守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4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监狱、看守所
分类号: TU243.4
页数: 1
摘要: 明、清时期,县设狱禁于谯楼内西侧。民国24年,县有监狱1所,属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设狱员1人。当时犯人从事编草鞋、织鱼网、做爆竹筒的生产活动。看守所向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警戒。看守所主要负责羁押未决人犯和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短期已决犯。对所羁押的人犯生活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定时放风;对有病的人犯给予及时治疗或保外就医。为了给人犯提供劳动改造的场所,1950年曾在汪墩区茅垅乡石树村建立劳改农场,计有水田513亩,旱地200亩,至1956年撤销。1958年还在徐埠农场附近设l劳动教养队,对被判拘役、劳动教养的人犯和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关键词: 监狱 看守所

内容

明、清时期,县设狱禁于谯楼内西侧。民国24年(1935年),县有监狱1所,属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设狱员1人。当时犯人从事编草鞋、织鱼网、做爆竹筒的生产活动。
  建国后,都昌县监狱改称看守所,初设在彭家阁圣庙边,监房是由旧学校改建的,内用木板和竹片隔间。1957年10月,县政府拨款在原监房前新建监房1幢计12间,可容纳人犯68人,男女人犯分开监管。1980年,为改善人犯的监住条件,有利于改造人犯和便于看管,县政府又拨款8万元予以改建,面积为588平方米。
  看守所向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警戒。
  看守所主要负责羁押未决人犯和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短期已决犯。对所羁押的人犯生活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定时放风;对有病的人犯给予及时治疗或保外就医。
  为了给人犯提供劳动改造的场所,1950年曾在汪墩区茅垅乡石树村建立劳改农场,计有水田513亩,旱地200亩,至1956年撤销。1952年又在县城郭家祠堂和1刘氏民房办1小型印刷所和钮扣加工组。1958年还在徐埠农场附近设l劳动教养队,对被判拘役、劳动教养的人犯和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