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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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4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刑事侦查
分类号: D631.2
页数: 2
摘要: 民国38年5月,县公安局设侦察股,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56年7月14日,县政府成立反刑事斗争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18人。以上2人,27日晚均无作案时间。于是,遂将疑点公诸于众,发动群众协助破案。经过进一步调查,遂于1976年3月15日将其传讯,经搜查发现其有一件新做衣服正是死者被盗的铁灰色的确良布所做。至塘边,周趁死者不备,将其推入塘中,等其沉没后,方返罗家行窃,并哄骗死者母亲。至此全案大白,6月26日,罪犯周来孙依法被捕,同年处以极刑。
关键词: 公安工作 犯罪侦察

内容

民国38年(1949年)5月,县公安局设侦察股,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1956年7月14日,县政府成立反刑事斗争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18人。
  1 957年8月,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县政法党组主持在县城举办了一次“反刑事犯罪斗争展览会”。 1980年3月,县公安局正式成立刑事侦察股,1981年5月升为科。并于1983年建成刑事侦察三级技术点。
  在维护社会安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刑事侦察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据1973年至1979年统计,全县共发各类案件1560件,破获1242件,为发案数的80%,其中重大案件发案252件,侦破227件,为发案数的90%。
  附:罗逢申被害案 1975年5月28日,大沙公社报案,该社横山大队第十生产队社员罗逢申家中被盗,本人双手被反绑淹死于距村100米远的池塘里。
  接到报告,县公安局侦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其时,现场已破坏,经尸检,死者生前无搏斗迹象,为水中窒息死亡。死者家庭成份地主,32岁,未婚,生前为人忠厚,生活检点,劳动积极。其兄(瞎子)反映,死者27日晚在其家坐至10时许方离开。其母年迈,双目半失明且耳较聋,死者离家及回家时间又因熟睡而不知,但当晚曾有人至其家并叫醒她,说要拿钱给“二鸡公”(死者亲戚)做媳妇,因未点灯,所以不辩面容,只听口音为本地人,个头约象本村某某。死者床头前1木箱被翻乱,箱内铁灰色、鱼白色的确良布各1块、深绿色毛线1.5市斤、户口簿连同放在内面的人民币15元、肥皂票、布票被盗。其母床底下装鞋的破箱亦被翻动。
  根据现场勘查和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死者显系他杀,但未经搏斗而被人捆绑双手推入塘中,说明凶手不仅与死者相识且能以某种理由将死者骗绑,只盗钱、布等物而不要衣服又说明凶手急需用钱。其母反映的同村人,亦系地主子弟,经查不具备作案条件,部分群众反映同村另一人,虽解放前与死者家里有积怨,又系生产队干部,但该人作风正派,并与死者相处较好。以上2人,27日晚均无作案时间。于是,遂将疑点公诸于众,发动群众协助破案。数月后,即有人举报,本大队第八生产队保管员、基干民兵周来孙,平时持家庭成份好,胆大妄为,好赌好嫖,生活挥霍。且发案前6天(5月22日)大队组织财务检查,发现他挪用公款280余元,被责令于一星期内归还,急需用钱,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及前因。经过进一步调查,遂于1976年3月15日将其传讯,经搜查发现其有一件新做衣服正是死者被盗的铁灰色的确良布所做。在众多的事实面前,周来孙交代了犯罪事实,因乱搞女人挥霍等因,亏欠小队公款,见死者30多岁未婚,估计其有积蓄,遂于27日晚10时30分左右,身带绳索和电筒至罗家,撬门行窃,适罗刚还家未睡着,便谎说大队机站着火,怀疑死者作案,要带死者到大队去,死者无奈随往,出门不远又称怕死者逃跑,要用绳捆绑死者,死者却不肯,但在其威逼下,虑及自己家成份不好,加之问心无愧,便由其捆绑。至塘边,周趁死者不备,将其推入塘中,等其沉没后,方返罗家行窃,并哄骗死者母亲。至此全案大白,6月26日,罪犯周来孙依法被捕,同年处以极刑。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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