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45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治安管理 |
分类号: | D035.34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21年,国民党政府颁行所谓《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以实行联保联坐。民国29年,设置户政室于县政府内,专司户籍管理事项,具结户籍校对,办理户口异动登记,制发国民身份证,校正门牌户签、编报统计等。民国35年,各乡(镇)设户籍干事3人,各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民国36年8月始至12月底止,全县居民均制发“国民身份证”。12月,改设户籍股于民政科。民国37年,对未发“国民身份证”者,进行了补发。建国后,户籍登记初由民政机关办理,农村乡镇则委托乡政府兼管。水上派出所积极配合航监部门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
关键词: | 社会治安 公共秩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