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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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4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6
摘要: 民国38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成立后,各区、乡(镇)即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3年4月,全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65个,有治保人员3490人。至1 989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357个,治保小组2531个,治保人员7889人。县公安局和各级治保组织,依靠人民群众,先后开展了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打击了各种敌视人民政权的残余匪特、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以及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维护了社会秩序。其中9名罪恶昭著的道首分别处以死刑2人,有期徒刑6人,管制1人。打击道首4人,其中判处死刑2人,有期徒刑2人。1955年6月6日,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将掌坛吕敬豹等3人逮捕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治保委员会

内容

民国38年(1949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成立后,各区、乡(镇)即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3年4月,全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65个,有治保人员3490人。至1 989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357个,治保小组2531个,治保人员7889人。县公安局和各级治保组织,依靠人民群众,先后开展了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打击了各种敌视人民政权的残余匪特、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以及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维护了社会秩序。
  公安派出所 1950年10月,先后于县城、三汊港、徐埠设立派出所及周溪镇设立水上派出所。1953年11月,水上派出所由周溪迁往县城小南门龙王庙。同年,三汊港、徐埠派出所撤销。1957年6月,水上派出所撤销,水上治安业务由陆地户口办事处负责,至1978年4月,水上派出所恢复。1981年1月,三汊港、徐埠派出所恢复。同年9月设公安局中馆办事处,1982年8月改为中馆派出所。1984年4月成立蔡岭、南峰派出所。1985年12月于武山垦殖场成立林业派出所。1986年3月成立周溪、七角派出所。1987年6月成立城郊、大港、大沙、土塘、新妙5个派出所。1989年11月,成立林业公安分局,同时设阳储山林业派出所。
  第二节政治保卫镇压反革命建国初,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全县计有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恶霸、反动会道门分子等2823人,他们不甘心灭亡,公然发起武装对抗。1949年,以李运辉、石镜平、高星初等为首,纠集旧乡、保、甲长,国民党散兵游勇以及落后群众,组织了所谓“赣北青年救国军”,设有指挥部和8个大队、18个中队、2个情报组。他们武装攻打第三、第五、第六区人民政府,抢劫运粮船只,劫去各种枪支62支,手榴弹1箱,杀害解放军干部战士47名,杀害人民群众5名。县大队内的少数人亦被其策反,企图里应外合,暗杀领导,攻打县城。为了打击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解放军的支援下,1950年11月至1953年10月,都昌分3个阶段在13个区、164个乡全面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并对其中罪大恶极者依法处以了极刑。
  平息反革命骚乱性质的“祭祖”风潮1953年3月,部分反革命分子与封建宗族势力勾结,借清明扫墓祭祖之名,在全县组织反革命骚乱。从3月24日起,全县先后有80%的乡,93姓6万余人被少数敌视人民政权的坏人煽动,参与了175次规模较大的祭祖活动。尤其是那些敌视新生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故意在落后群众之间制造事端,挑起械斗,并武装围攻区、乡政府,殴打、捆绑区、乡干部和公安干警,全县秩序一片混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亿余元(旧版)。为了平息骚乱,在中共江西省委、九江地委和都昌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的方针,对受骗群众加以教育,对利用祭祖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为首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并逮捕了为首的反革命、恶霸分子86人,对其中10名罪大恶极者则处以死刑。4月底,终于平息了这场反革命骚乱。
  改造“四类分子”全县经过土地改革等运动,划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四类分子”6556人。为逐步将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根据经济上与公民同工同酬、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的政策,发动各级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对他们实行了必要的管制,并定期组织集训,宣讲政策,进行评审,以加速改造过程。经过评审确认改造好了的则及时给予“摘帽”。1979年,全县共摘“四类分子”帽子4152人,占当时总数的98. 1%。同时还对7629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做好出身重新划定工作。1984年,全县“四类分子”摘帽完毕。
  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会道门较多,其中政治上反动的有一贯道、同善社、先天道、后天道、大刀会、乐善堂、意化教等。1953年至1958年,先后对上述会道门依法取缔,反动道首予以打击,道徒则进行登记清理,责令悔过自新。
  一贯道:又名中华道德慈善会。民国32年(1943年)由星子县传来都昌,相继在县城镇及襟带乡等地设立坛堂5所。建国后,该道活动转入隐蔽。1950年,点传师周银秀与南昌的所谓“前人”取得联糸,并被升为“前人”,委派充任所谓都昌“县长”后,公然在都昌大肆发展道徒,造谣惑众,鼓动落后群众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1953年将其破获取缔。取缔时,全县有道首11人,道徒127人。其中9名罪恶昭著的道首分别处以死刑2人,有期徒刑6人,管制1人。
  同善社:民国8年由武宁传来都昌。社内设善长、开示师等职,道徒从低到高分为一至十六层道。传入时,县城有20余人参加。以入社能延长寿命引诱群众,每月集会一次。1949年,景德镇市同善社首领卢济川给都昌的善长张德魁来信,要其继续发展社员,并开八卦、练武术、选骨干,配合国民党特务阴谋组织暴动。张接信后即大肆进行活动。1953年3月,县公安局在县城举办反动党团分子登记试点时,张又密令社员假登记进行顽抗,并公然煽动反对共产党。被公安机关破获时,有开示师以上道首16人,四层道徒4人,三层道徒1 0人,二层道徒30人,一层道徒201人。打击道首4人,其中判处死刑2人,有期徒刑2人。
  先天道:民国7年,由四川传入都昌县,并先后在古楼、白水两地建造庙宇。他们装神弄鬼,诱惑群众,于道内设家长、十地、顶航、保恩、引恩、证恩、天恩、众生等层,鼓吹信孔子之礼,尊老君之道,守释迦牟尼之戒。入道者表面上守“五戒”,禁婚配,实则互相通奸,伤风败俗。此外还利用“仙茶”、“仙丹”、“黄符”、“扛乩”等欺骗手段,毒害人民,骗取钱财,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1953年,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时有顶航1人,引恩3人,证恩4人,天恩14人,乩手21人,道徒500余人。打击道首16人,其中处以刑罚1 3人,管制3人。
  后天道:清乾隆年间由浙江传来都昌。该道设有9步道:即小乘道(又名归衣道)、大乘道、三乘道(又名园道),四句道、登敕道、号敕道、明敕道、点腊道、清虚道。声称男子能求至九步,女子能求六步。建国后,该道继续造谣惑众,三五成群,集众“参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1958年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打击道首2人,其中判有期徒刑1人,管制1人。
  乐善堂:民国20年8月,由湖北省广济县传入都昌。民国36年于云山建大庙一幢称“乐善堂”,以信佛道、守忠孝为幌子,进行反革命迷信活动。民国38年2月间,堂首邹作汉、石璞成等勾结伪保长胁迫煽动当地群众千余人,挑捡石头在都昌、湖口交界之云山海带夹地点,摆所谓“八阵图”,又名“乱石阵”,声称要以此阵来阻止解放军南下。建国初,一度隐蔽,后又猖镢活动。1958年被破获。取缔时有道徒300余人,3名为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大刀会:民国35年,由建德县传入都昌。在大沙野鸡垅村设立“武坛”,发展会徒。民国38年6月,会首吕敬利等召集会徒开会,煽动会徒参加“青年救国军”(反革命组织)。1953年3月取缔,并依法逮捕1人,管制1人,会徒全部坦白登记退会。取缔后不久,以掌坛吕敬豹等为首,死灰复燃,阴谋煽动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企图抢夺武器,攻打区、县政府,然后向浙江方向逃跑并偷渡去台湾。1955年6月6日,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将掌坛吕敬豹等3人逮捕归案,并缴获大刀8把,一般成员令其坦白登记。
  意化教:民国30年8月传入都昌。以西源堪上曹家村的“龙王庙”为活动基地。教首曹明相宣称自己是“意化童子”,能画符治病防邪,蛊惑群众,骗取钱财,造谣生事。1958年取缔时已发展教徒51人,打击骨干分子2人。1981年,该教残存的骨干分子曹端辉等人,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死灰复燃,又发展教徒20人。1984年1月17日再次取缔,并依法逮捕教首7人,对教徒进行登记,令其悔过。
  第三节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清代设户房,专司户口管核,征收丁、赋各税。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行所谓《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以实行联保联坐。民国29年,设置户政室于县政府内,专司户籍管理事项,具结户籍校对,办理户口异动登记,制发国民身份证,校正门牌户签、编报统计等。民国35年,各乡(镇)设户籍干事3人,各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民国36年8月始至12月底止,全县居民均制发“国民身份证”。12月,改设户籍股于民政科。民国37年,对未发“国民身份证”者,进行了补发。
  建国后,户籍登记初由民政机关办理,农村乡镇则委托乡政府兼管。1949年12月3日,县城民主选举出8名户籍员,12月9日,开始登记,至1950年3月,完成初步登记事宜,并在县城首次废除旧的保甲制度,组织了23个居民小组,同时,对水上船舶和临时户口也建立了登记管理制度。1956年,户籍管理转由公安机关办理,统一了户口簿册。1958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健全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89年,成立户政科,专司户籍管理工作。户籍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常住户口、临时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农户转非农户及清查户口等。
  1987年始,为县内公民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已制发21. 56万份。
  消防管理民国23年,消防由县警察巡官办事处兼理。当年消防设备统计为:射水苗1、水带2、蓄水柜l、挑水桶12、接水棍2、火钩9、斧头2、钢锯2、接梯3。
  建国初期,消防工作由治保部门负责。在火灾爆发高峰的冬季,城乡普遍建立了冬防队,负责消防事务。1964年,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编制5人。1966年12月成立县消防队,定员12人。1973年1月设立消防科。1976年2月,县消防队改名为都昌县公安局消防中队。1983年改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都昌县消防中队,定员29人,配消防汽车2辆,消防指挥车1辆。至1989年全县有企业消防队3个,义务消防队519个,共有队员2424人。
  消防设备由建国初期的水龙头、水桶等发展到消防汽车、消防栓、灭火机等现代灭火工具。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以防为主。
  1953年至1989年,全县共发生火灾659次,烧死55人,烧伤95人,损失折款人民币(下同)188. 09万元(其中1968年无考)。
  附:几起大的火灾 1963年2月27日4时,杭桥公社越光大队江东坂村,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39幢计112间,房屋、粮食、衣物、农具等公私财物损失按当时价格折款9. 76万元,受灾农户52户216人, 1979年8月18日晚,县造船厂因电线老化造成短路而引起火灾。烧毁2号仓库和1个车间,损失折款26.6万元。
  1986年10月15日下午6时20分,南峰轧花厂因电器设备发生火灾。烧毁仓库2栋、车间3个,面积为1365平方米,各种机器设备20台、籽棉9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7. 65万元。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内处分2人,行政处分1人。
  1989年1月2日,周溪乡古塘村委会前山村曹达高家因照明煤油灯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幢,烧死2人。
  交通安全管理建国前,都昌县无机动车辆,亦无交通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秩序紊乱。
  建国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1987年,县交通监理站划归公安局领导。同年6月成立都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定编9人,主管陆地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仍由县交通局所属的航监站管理。水上派出所积极配合航监部门处理水上交通事故。1960年至1989年,全县发生陆地交通事故274起,死118人,伤170人,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1977年至1989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20起,死10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第四节禁政禁毒清末民初,都昌县即有食鸦片者。至抗日战争爆发前,贩毒吸毒泛滥成灾,有靠贩毒而暴发者,亦有因吸毒而倾家荡产者。最盛时的民国26年(1937年),鸦片不仅可公开贩卖吸食,县政府亦为取税,公然准许土膏店挂牌营业。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彭松乔本人就公开在东街设一土膏店。至于赌博场所、旅馆、饭店等地更是广设烟灯,以招待客商。请大老倌排解纠纷或请郎中医病,敬鸦片为不可少的“雅事”。民国29年,县长彭学游力排众议,推行戒烟,并将收缴的烟土、烟具,在县府临时驻地白水塘当众烧毁。同时在政府内设硬戒所,不论富户贫民,凡烟棍一律集中硬戒。尽管如此严厉,但仍有偷吸偷贩者。民国32年,县府又下达戒烟令,但成效甚微,“秘密贩卖烟土及开设鸦片烟馆供人吸食”者依然如故。民国37年6月3日,县城召开“六·三”禁烟109周年大会。
  建国后,1950年2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禁烟禁毒令,公安机关在群众的积极配合下,至1951年5月,侦破贩毒案2起,逮捕贩毒案犯4人。1952年9月,中共都昌县委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内,为进一步肃清烟毒,再次开展了打击贩毒吸毒的犯罪行为,全县鸦片烟毒遂以禁绝。
  禁赌民国时期,全县赌博成风,多以打麻将、推牌九、掷骰子、打纸牌等方式进行。政府虽屡令禁止,但收效甚微。民国34年,县政府印发禁赌标语,张贴于城乡各地,使之家喻户晓,l、2月间,还缉赌博案4起。民国38年,县长蓝楚东又明令禁止赌博,但屡禁不止。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颁发布告明令禁止赌博,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禁止赌博。1958年,县委批转县公安局《关于禁止赌博的意见》后,层层制订措施,打击了一批赌博犯罪分子,赌博风才得以刹住。1980年后,个别地方赌博恶习死灰复燃,县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赌博犯罪再次进行严厉打击,除没收赌博工具和赌资外,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 982年9月,查获一起较大的赌博团伙案,参赌者有县城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都昌镇、北山公社的群众共40多人。对5名主犯分别判处l至2年有期徒刑。
  禁娼都昌素无公开妓院,但暗娼在建国前却时有发现。民国35年4至6月,县警察局拘留人犯月报表载在押人犯中,羁押暗娼4人,宿娼1人。民国37年,保安团接兵队特务长江精昱在大兴旅社宿娼,被县警察局抓获。建国后,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取缔卖淫活动。同时,对旧社会遗留的暗娼逐个进行教育,帮助她们组建家庭,对引诱妇女卖淫或贩卖妇女的罪犯,坚决予以打击。1983年公安局及时侦破安徽移民曹振山贩卖妇女一案,根据“从重从快”打击之原则,案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处以极刑。
  禁淫戏、淫秽录像、淫秽物品民国时期,全县戏剧盛行,但有些戏班子为迎合少数人的低级趣味,专演一些低级下流的淫秽剧目,尤以采茶班为甚。个别赌棍则有用意出资点演淫戏,以招徕赌徒,使淫戏与聚赌并行,严重影响地方治安,败坏社会风气。民国36年,县长萧汝贤严令禁戏,同年12月,山湖乡乡长查焕斗即因查禁戏赌不力被撤职。
  建国后至60年代,一切黄色淫秽歌曲和书刊等均已禁绝。但至70年代末,却沉渣泛起,1979年冬县城等地发现传抄淫书《少女之心》。1984年7月,县公安机关发现个别单位公开放映淫秽录像《鬼胎》等,立即组织了查缴。同年冬,县成立查禁淫秽物品办公室,由政法委员会、公安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抽人组成。并对全县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收缴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3盒,没收放映设备1台,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和治安处理。1989年底,全县开展了以查禁淫秽物品为主要内容的“扫黄”工作,共查出淫秽出版物20册,迷信出版物25册,淫秽录像磁带3盒。
  第五节刑事侦查民国38年(1949年)5月,县公安局设侦察股,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1956年7月14日,县政府成立反刑事斗争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18人。
  1 957年8月,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县政法党组主持在县城举办了一次“反刑事犯罪斗争展览会”。 1980年3月,县公安局正式成立刑事侦察股,1981年5月升为科。并于1983年建成刑事侦察三级技术点。
  在维护社会安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刑事侦察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据1973年至1979年统计,全县共发各类案件1560件,破获1242件,为发案数的80%,其中重大案件发案252件,侦破227件,为发案数的90%。
  附:罗逢申被害案 1975年5月28日,大沙公社报案,该社横山大队第十生产队社员罗逢申家中被盗,本人双手被反绑淹死于距村100米远的池塘里。
  接到报告,县公安局侦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其时,现场已破坏,经尸检,死者生前无搏斗迹象,为水中窒息死亡。死者家庭成份地主,32岁,未婚,生前为人忠厚,生活检点,劳动积极。其兄(瞎子)反映,死者27日晚在其家坐至10时许方离开。其母年迈,双目半失明且耳较聋,死者离家及回家时间又因熟睡而不知,但当晚曾有人至其家并叫醒她,说要拿钱给“二鸡公”(死者亲戚)做媳妇,因未点灯,所以不辩面容,只听口音为本地人,个头约象本村某某。死者床头前1木箱被翻乱,箱内铁灰色、鱼白色的确良布各1块、深绿色毛线1.5市斤、户口簿连同放在内面的人民币15元、肥皂票、布票被盗。其母床底下装鞋的破箱亦被翻动。
  根据现场勘查和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死者显系他杀,但未经搏斗而被人捆绑双手推入塘中,说明凶手不仅与死者相识且能以某种理由将死者骗绑,只盗钱、布等物而不要衣服又说明凶手急需用钱。其母反映的同村人,亦系地主子弟,经查不具备作案条件,部分群众反映同村另一人,虽解放前与死者家里有积怨,又系生产队干部,但该人作风正派,并与死者相处较好。以上2人,27日晚均无作案时间。于是,遂将疑点公诸于众,发动群众协助破案。数月后,即有人举报,本大队第八生产队保管员、基干民兵周来孙,平时持家庭成份好,胆大妄为,好赌好嫖,生活挥霍。且发案前6天(5月22日)大队组织财务检查,发现他挪用公款280余元,被责令于一星期内归还,急需用钱,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及前因。经过进一步调查,遂于1976年3月15日将其传讯,经搜查发现其有一件新做衣服正是死者被盗的铁灰色的确良布所做。在众多的事实面前,周来孙交代了犯罪事实,因乱搞女人挥霍等因,亏欠小队公款,见死者30多岁未婚,估计其有积蓄,遂于27日晚10时30分左右,身带绳索和电筒至罗家,撬门行窃,适罗刚还家未睡着,便谎说大队机站着火,怀疑死者作案,要带死者到大队去,死者无奈随往,出门不远又称怕死者逃跑,要用绳捆绑死者,死者却不肯,但在其威逼下,虑及自己家成份不好,加之问心无愧,便由其捆绑。至塘边,周趁死者不备,将其推入塘中,等其沉没后,方返罗家行窃,并哄骗死者母亲。至此全案大白,6月26日,罪犯周来孙依法被捕,同年处以极刑。
  第六节监狱、看守所一明、清时期,县设狱禁于谯楼内西侧。民国24年(1935年),县有监狱1所,属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设狱员1人。当时犯人从事编草鞋、织鱼网、做爆竹筒的生产活动。
  建国后,都昌县监狱改称看守所,初设在彭家阁圣庙边,监房是由旧学校改建的,内用木板和竹片隔间。1957年10月,县政府拨款在原监房前新建监房1幢计12间,可容纳人犯68人,男女人犯分开监管。1980年,为改善人犯的监住条件,有利于改造人犯和便于看管,县政府又拨款8万元予以改建,面积为588平方米。
  看守所向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警戒。
  看守所主要负责羁押未决人犯和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短期已决犯。对所羁押的人犯生活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定时放风;对有病的人犯给予及时治疗或保外就医。
  为了给人犯提供劳动改造的场所,1950年曾在汪墩区茅垅乡石树村建立劳改农场,计有水田513亩,旱地200亩,至1956年撤销。1952年又在县城郭家祠堂和1刘氏民房办1小型印刷所和钮扣加工组。1958年还在徐埠农场附近设l劳动教养队,对被判拘役、劳动教养的人犯和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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