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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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41
颗粒名称: 卷八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41
页数: 13
摘要: 民国38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成立后,各区、乡(镇)即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3年4月,全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65个,有治保人员3490人。至1 989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357个,治保小组2531个,治保人员7889人。县公安局和各级治保组织,依靠人民群众,先后开展了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打击了各种敌视人民政权的残余匪特、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以及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维护了社会秩序。其中9名罪恶昭著的道首分别处以死刑2人,有期徒刑6人,管制1人。打击道首4人,其中判处死刑2人,有期徒刑2人。1955年6月6日,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将掌坛吕敬豹等3人逮捕
关键词: 治安管理 基层组织

内容

民国38年(1949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成立后,各区、乡(镇)即建立治安保卫组织。1953年4月,全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65个,有治保人员3490人。至1 989年,全县有治保委员会357个,治保小组2531个,治保人员7889人。县公安局和各级治保组织,依靠人民群众,先后开展了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打击了各种敌视人民政权的残余匪特、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以及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保卫了人民政权,维护了社会秩序。
  公安派出所 1950年10月,先后于县城、三汊港、徐埠设立派出所及周溪镇设立水上派出所。1953年11月,水上派出所由周溪迁往县城小南门龙王庙。同年,三汊港、徐埠派出所撤销。1957年6月,水上派出所撤销,水上治安业务由陆地户口办事处负责,至1978年4月,水上派出所恢复。1981年1月,三汊港、徐埠派出所恢复。同年9月设公安局中馆办事处,1982年8月改为中馆派出所。1984年4月成立蔡岭、南峰派出所。1985年12月于武山垦殖场成立林业派出所。1986年3月成立周溪、七角派出所。1987年6月成立城郊、大港、大沙、土塘、新妙5个派出所。1989年11月,成立林业公安分局,同时设阳储山林业派出所。
  第二节政治保卫镇压反革命建国初,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全县计有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恶霸、反动会道门分子等2823人,他们不甘心灭亡,公然发起武装对抗。1949年,以李运辉、石镜平、高星初等为首,纠集旧乡、保、甲长,国民党散兵游勇以及落后群众,组织了所谓“赣北青年救国军”,设有指挥部和8个大队、18个中队、2个情报组。他们武装攻打第三、第五、第六区人民政府,抢劫运粮船只,劫去各种枪支62支,手榴弹1箱,杀害解放军干部战士47名,杀害人民群众5名。县大队内的少数人亦被其策反,企图里应外合,暗杀领导,攻打县城。为了打击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解放军的支援下,1950年11月至1953年10月,都昌分3个阶段在13个区、164个乡全面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并对其中罪大恶极者依法处以了极刑。
  平息反革命骚乱性质的“祭祖”风潮1953年3月,部分反革命分子与封建宗族势力勾结,借清明扫墓祭祖之名,在全县组织反革命骚乱。从3月24日起,全县先后有80%的乡,93姓6万余人被少数敌视人民政权的坏人煽动,参与了175次规模较大的祭祖活动。尤其是那些敌视新生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故意在落后群众之间制造事端,挑起械斗,并武装围攻区、乡政府,殴打、捆绑区、乡干部和公安干警,全县秩序一片混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亿余元(旧版)。为了平息骚乱,在中共江西省委、九江地委和都昌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的方针,对受骗群众加以教育,对利用祭祖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为首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并逮捕了为首的反革命、恶霸分子86人,对其中10名罪大恶极者则处以死刑。4月底,终于平息了这场反革命骚乱。
  改造“四类分子”全县经过土地改革等运动,划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四类分子”6556人。为逐步将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根据经济上与公民同工同酬、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的政策,发动各级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对他们实行了必要的管制,并定期组织集训,宣讲政策,进行评审,以加速改造过程。经过评审确认改造好了的则及时给予“摘帽”。1979年,全县共摘“四类分子”帽子4152人,占当时总数的98. 1%。同时还对7629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做好出身重新划定工作。1984年,全县“四类分子”摘帽完毕。
  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会道门较多,其中政治上反动的有一贯道、同善社、先天道、后天道、大刀会、乐善堂、意化教等。1953年至1958年,先后对上述会道门依法取缔,反动道首予以打击,道徒则进行登记清理,责令悔过自新。
  一贯道:又名中华道德慈善会。民国32年(1943年)由星子县传来都昌,相继在县城镇及襟带乡等地设立坛堂5所。建国后,该道活动转入隐蔽。1950年,点传师周银秀与南昌的所谓“前人”取得联糸,并被升为“前人”,委派充任所谓都昌“县长”后,公然在都昌大肆发展道徒,造谣惑众,鼓动落后群众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1953年将其破获取缔。取缔时,全县有道首11人,道徒127人。其中9名罪恶昭著的道首分别处以死刑2人,有期徒刑6人,管制1人。
  同善社:民国8年由武宁传来都昌。社内设善长、开示师等职,道徒从低到高分为一至十六层道。传入时,县城有20余人参加。以入社能延长寿命引诱群众,每月集会一次。1949年,景德镇市同善社首领卢济川给都昌的善长张德魁来信,要其继续发展社员,并开八卦、练武术、选骨干,配合国民党特务阴谋组织暴动。张接信后即大肆进行活动。1953年3月,县公安局在县城举办反动党团分子登记试点时,张又密令社员假登记进行顽抗,并公然煽动反对共产党。被公安机关破获时,有开示师以上道首16人,四层道徒4人,三层道徒1 0人,二层道徒30人,一层道徒201人。打击道首4人,其中判处死刑2人,有期徒刑2人。
  先天道:民国7年,由四川传入都昌县,并先后在古楼、白水两地建造庙宇。他们装神弄鬼,诱惑群众,于道内设家长、十地、顶航、保恩、引恩、证恩、天恩、众生等层,鼓吹信孔子之礼,尊老君之道,守释迦牟尼之戒。入道者表面上守“五戒”,禁婚配,实则互相通奸,伤风败俗。此外还利用“仙茶”、“仙丹”、“黄符”、“扛乩”等欺骗手段,毒害人民,骗取钱财,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1953年,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时有顶航1人,引恩3人,证恩4人,天恩14人,乩手21人,道徒500余人。打击道首16人,其中处以刑罚1 3人,管制3人。
  后天道:清乾隆年间由浙江传来都昌。该道设有9步道:即小乘道(又名归衣道)、大乘道、三乘道(又名园道),四句道、登敕道、号敕道、明敕道、点腊道、清虚道。声称男子能求至九步,女子能求六步。建国后,该道继续造谣惑众,三五成群,集众“参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1958年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打击道首2人,其中判有期徒刑1人,管制1人。
  乐善堂:民国20年8月,由湖北省广济县传入都昌。民国36年于云山建大庙一幢称“乐善堂”,以信佛道、守忠孝为幌子,进行反革命迷信活动。民国38年2月间,堂首邹作汉、石璞成等勾结伪保长胁迫煽动当地群众千余人,挑捡石头在都昌、湖口交界之云山海带夹地点,摆所谓“八阵图”,又名“乱石阵”,声称要以此阵来阻止解放军南下。建国初,一度隐蔽,后又猖镢活动。1958年被破获。取缔时有道徒300余人,3名为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大刀会:民国35年,由建德县传入都昌。在大沙野鸡垅村设立“武坛”,发展会徒。民国38年6月,会首吕敬利等召集会徒开会,煽动会徒参加“青年救国军”(反革命组织)。1953年3月取缔,并依法逮捕1人,管制1人,会徒全部坦白登记退会。取缔后不久,以掌坛吕敬豹等为首,死灰复燃,阴谋煽动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企图抢夺武器,攻打区、县政府,然后向浙江方向逃跑并偷渡去台湾。1955年6月6日,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将掌坛吕敬豹等3人逮捕归案,并缴获大刀8把,一般成员令其坦白登记。
  意化教:民国30年8月传入都昌。以西源堪上曹家村的“龙王庙”为活动基地。教首曹明相宣称自己是“意化童子”,能画符治病防邪,蛊惑群众,骗取钱财,造谣生事。1958年取缔时已发展教徒51人,打击骨干分子2人。1981年,该教残存的骨干分子曹端辉等人,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死灰复燃,又发展教徒20人。1984年1月17日再次取缔,并依法逮捕教首7人,对教徒进行登记,令其悔过。
  第三节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清代设户房,专司户口管核,征收丁、赋各税。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行所谓《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以实行联保联坐。民国29年,设置户政室于县政府内,专司户籍管理事项,具结户籍校对,办理户口异动登记,制发国民身份证,校正门牌户签、编报统计等。民国35年,各乡(镇)设户籍干事3人,各保设户籍事务员1人。民国36年8月始至12月底止,全县居民均制发“国民身份证”。12月,改设户籍股于民政科。民国37年,对未发“国民身份证”者,进行了补发。
  建国后,户籍登记初由民政机关办理,农村乡镇则委托乡政府兼管。1949年12月3日,县城民主选举出8名户籍员,12月9日,开始登记,至1950年3月,完成初步登记事宜,并在县城首次废除旧的保甲制度,组织了23个居民小组,同时,对水上船舶和临时户口也建立了登记管理制度。1956年,户籍管理转由公安机关办理,统一了户口簿册。1958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健全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1989年,成立户政科,专司户籍管理工作。户籍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常住户口、临时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农户转非农户及清查户口等。
  1987年始,为县内公民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已制发21. 56万份。
  消防管理民国23年,消防由县警察巡官办事处兼理。当年消防设备统计为:射水苗1、水带2、蓄水柜l、挑水桶12、接水棍2、火钩9、斧头2、钢锯2、接梯3。
  建国初期,消防工作由治保部门负责。在火灾爆发高峰的冬季,城乡普遍建立了冬防队,负责消防事务。1964年,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编制5人。1966年12月成立县消防队,定员12人。1973年1月设立消防科。1976年2月,县消防队改名为都昌县公安局消防中队。1983年改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都昌县消防中队,定员29人,配消防汽车2辆,消防指挥车1辆。至1989年全县有企业消防队3个,义务消防队519个,共有队员2424人。
  消防设备由建国初期的水龙头、水桶等发展到消防汽车、消防栓、灭火机等现代灭火工具。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以防为主。
  1953年至1989年,全县共发生火灾659次,烧死55人,烧伤95人,损失折款人民币(下同)188. 09万元(其中1968年无考)。
  附:几起大的火灾 1963年2月27日4时,杭桥公社越光大队江东坂村,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39幢计112间,房屋、粮食、衣物、农具等公私财物损失按当时价格折款9. 76万元,受灾农户52户216人, 1979年8月18日晚,县造船厂因电线老化造成短路而引起火灾。烧毁2号仓库和1个车间,损失折款26.6万元。
  1986年10月15日下午6时20分,南峰轧花厂因电器设备发生火灾。烧毁仓库2栋、车间3个,面积为1365平方米,各种机器设备20台、籽棉9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7. 65万元。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内处分2人,行政处分1人。
  1989年1月2日,周溪乡古塘村委会前山村曹达高家因照明煤油灯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幢,烧死2人。
  交通安全管理建国前,都昌县无机动车辆,亦无交通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秩序紊乱。
  建国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1987年,县交通监理站划归公安局领导。同年6月成立都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定编9人,主管陆地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仍由县交通局所属的航监站管理。水上派出所积极配合航监部门处理水上交通事故。1960年至1989年,全县发生陆地交通事故274起,死118人,伤170人,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1977年至1989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20起,死10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第四节禁政禁毒清末民初,都昌县即有食鸦片者。至抗日战争爆发前,贩毒吸毒泛滥成灾,有靠贩毒而暴发者,亦有因吸毒而倾家荡产者。最盛时的民国26年(1937年),鸦片不仅可公开贩卖吸食,县政府亦为取税,公然准许土膏店挂牌营业。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彭松乔本人就公开在东街设一土膏店。至于赌博场所、旅馆、饭店等地更是广设烟灯,以招待客商。请大老倌排解纠纷或请郎中医病,敬鸦片为不可少的“雅事”。民国29年,县长彭学游力排众议,推行戒烟,并将收缴的烟土、烟具,在县府临时驻地白水塘当众烧毁。同时在政府内设硬戒所,不论富户贫民,凡烟棍一律集中硬戒。尽管如此严厉,但仍有偷吸偷贩者。民国32年,县府又下达戒烟令,但成效甚微,“秘密贩卖烟土及开设鸦片烟馆供人吸食”者依然如故。民国37年6月3日,县城召开“六·三”禁烟109周年大会。
  建国后,1950年2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禁烟禁毒令,公安机关在群众的积极配合下,至1951年5月,侦破贩毒案2起,逮捕贩毒案犯4人。1952年9月,中共都昌县委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内,为进一步肃清烟毒,再次开展了打击贩毒吸毒的犯罪行为,全县鸦片烟毒遂以禁绝。
  禁赌民国时期,全县赌博成风,多以打麻将、推牌九、掷骰子、打纸牌等方式进行。政府虽屡令禁止,但收效甚微。民国34年,县政府印发禁赌标语,张贴于城乡各地,使之家喻户晓,l、2月间,还缉赌博案4起。民国38年,县长蓝楚东又明令禁止赌博,但屡禁不止。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颁发布告明令禁止赌博,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禁止赌博。1958年,县委批转县公安局《关于禁止赌博的意见》后,层层制订措施,打击了一批赌博犯罪分子,赌博风才得以刹住。1980年后,个别地方赌博恶习死灰复燃,县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赌博犯罪再次进行严厉打击,除没收赌博工具和赌资外,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 982年9月,查获一起较大的赌博团伙案,参赌者有县城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都昌镇、北山公社的群众共40多人。对5名主犯分别判处l至2年有期徒刑。
  禁娼都昌素无公开妓院,但暗娼在建国前却时有发现。民国35年4至6月,县警察局拘留人犯月报表载在押人犯中,羁押暗娼4人,宿娼1人。民国37年,保安团接兵队特务长江精昱在大兴旅社宿娼,被县警察局抓获。建国后,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取缔卖淫活动。同时,对旧社会遗留的暗娼逐个进行教育,帮助她们组建家庭,对引诱妇女卖淫或贩卖妇女的罪犯,坚决予以打击。1983年公安局及时侦破安徽移民曹振山贩卖妇女一案,根据“从重从快”打击之原则,案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处以极刑。
  禁淫戏、淫秽录像、淫秽物品民国时期,全县戏剧盛行,但有些戏班子为迎合少数人的低级趣味,专演一些低级下流的淫秽剧目,尤以采茶班为甚。个别赌棍则有用意出资点演淫戏,以招徕赌徒,使淫戏与聚赌并行,严重影响地方治安,败坏社会风气。民国36年,县长萧汝贤严令禁戏,同年12月,山湖乡乡长查焕斗即因查禁戏赌不力被撤职。
  建国后至60年代,一切黄色淫秽歌曲和书刊等均已禁绝。但至70年代末,却沉渣泛起,1979年冬县城等地发现传抄淫书《少女之心》。1984年7月,县公安机关发现个别单位公开放映淫秽录像《鬼胎》等,立即组织了查缴。同年冬,县成立查禁淫秽物品办公室,由政法委员会、公安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抽人组成。并对全县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收缴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3盒,没收放映设备1台,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和治安处理。1989年底,全县开展了以查禁淫秽物品为主要内容的“扫黄”工作,共查出淫秽出版物20册,迷信出版物25册,淫秽录像磁带3盒。
  第五节刑事侦查民国38年(1949年)5月,县公安局设侦察股,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1956年7月14日,县政府成立反刑事斗争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18人。
  1 957年8月,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县政法党组主持在县城举办了一次“反刑事犯罪斗争展览会”。 1980年3月,县公安局正式成立刑事侦察股,1981年5月升为科。并于1983年建成刑事侦察三级技术点。
  在维护社会安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刑事侦察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据1973年至1979年统计,全县共发各类案件1560件,破获1242件,为发案数的80%,其中重大案件发案252件,侦破227件,为发案数的90%。
  附:罗逢申被害案 1975年5月28日,大沙公社报案,该社横山大队第十生产队社员罗逢申家中被盗,本人双手被反绑淹死于距村100米远的池塘里。
  接到报告,县公安局侦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其时,现场已破坏,经尸检,死者生前无搏斗迹象,为水中窒息死亡。死者家庭成份地主,32岁,未婚,生前为人忠厚,生活检点,劳动积极。其兄(瞎子)反映,死者27日晚在其家坐至10时许方离开。其母年迈,双目半失明且耳较聋,死者离家及回家时间又因熟睡而不知,但当晚曾有人至其家并叫醒她,说要拿钱给“二鸡公”(死者亲戚)做媳妇,因未点灯,所以不辩面容,只听口音为本地人,个头约象本村某某。死者床头前1木箱被翻乱,箱内铁灰色、鱼白色的确良布各1块、深绿色毛线1.5市斤、户口簿连同放在内面的人民币15元、肥皂票、布票被盗。其母床底下装鞋的破箱亦被翻动。
  根据现场勘查和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死者显系他杀,但未经搏斗而被人捆绑双手推入塘中,说明凶手不仅与死者相识且能以某种理由将死者骗绑,只盗钱、布等物而不要衣服又说明凶手急需用钱。其母反映的同村人,亦系地主子弟,经查不具备作案条件,部分群众反映同村另一人,虽解放前与死者家里有积怨,又系生产队干部,但该人作风正派,并与死者相处较好。以上2人,27日晚均无作案时间。于是,遂将疑点公诸于众,发动群众协助破案。数月后,即有人举报,本大队第八生产队保管员、基干民兵周来孙,平时持家庭成份好,胆大妄为,好赌好嫖,生活挥霍。且发案前6天(5月22日)大队组织财务检查,发现他挪用公款280余元,被责令于一星期内归还,急需用钱,有作案的思想基础及前因。经过进一步调查,遂于1976年3月15日将其传讯,经搜查发现其有一件新做衣服正是死者被盗的铁灰色的确良布所做。在众多的事实面前,周来孙交代了犯罪事实,因乱搞女人挥霍等因,亏欠小队公款,见死者30多岁未婚,估计其有积蓄,遂于27日晚10时30分左右,身带绳索和电筒至罗家,撬门行窃,适罗刚还家未睡着,便谎说大队机站着火,怀疑死者作案,要带死者到大队去,死者无奈随往,出门不远又称怕死者逃跑,要用绳捆绑死者,死者却不肯,但在其威逼下,虑及自己家成份不好,加之问心无愧,便由其捆绑。至塘边,周趁死者不备,将其推入塘中,等其沉没后,方返罗家行窃,并哄骗死者母亲。至此全案大白,6月26日,罪犯周来孙依法被捕,同年处以极刑。
  第六节监狱、看守所一明、清时期,县设狱禁于谯楼内西侧。民国24年(1935年),县有监狱1所,属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管辖,设狱员1人。当时犯人从事编草鞋、织鱼网、做爆竹筒的生产活动。
  建国后,都昌县监狱改称看守所,初设在彭家阁圣庙边,监房是由旧学校改建的,内用木板和竹片隔间。1957年10月,县政府拨款在原监房前新建监房1幢计12间,可容纳人犯68人,男女人犯分开监管。1980年,为改善人犯的监住条件,有利于改造人犯和便于看管,县政府又拨款8万元予以改建,面积为588平方米。
  看守所向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负责警戒。
  看守所主要负责羁押未决人犯和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短期已决犯。对所羁押的人犯生活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定时放风;对有病的人犯给予及时治疗或保外就医。
  为了给人犯提供劳动改造的场所,1950年曾在汪墩区茅垅乡石树村建立劳改农场,计有水田513亩,旱地200亩,至1956年撤销。1952年又在县城郭家祠堂和1刘氏民房办1小型印刷所和钮扣加工组。1958年还在徐埠农场附近设l劳动教养队,对被判拘役、劳动教养的人犯和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检察机关民国时期,检察事宜由县长兼理,无专门职能机关。1954年5月,成立都昌县人民检察署,次年2月改称为都昌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县检察机关被取销,至1979年检察院重建,始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办公室。至1982年10月,内部职能机构已有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4科和办公室。至1989年全院有干警44人。
  1985年,检察长朱可仁出席全国检察系统“先代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奖章1枚,并参加国庆观礼。同年省人民检察院记朱可仁二等功1次。
  第二节刑事检察批捕 1954年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946件,批准逮捕747件,不批准逮捕120件,退回补充侦查36件,不作处理43件。1979年至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927件,批准逮捕822件,不批准逮捕36件,建议撤捕11件,退回补充侦查65件,决定追捕案犯32人。
  起诉 1954年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32人,经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88人。】979年至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772件,案犯1159人,决定起诉656件,961人,免予起诉48件,67人,不予起诉7件,10人,决定追诉16人。自1979年后,对起诉的案件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重点案件发表公诉词。1986年7月起,每个案件都发表了公诉词。1987年5月开始,检察院自办的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亦由刑事检察科负责起诉。
  抗诉为履行法律赋予的使命,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判决和裁定偏差时,及时向法院提出建议和抗诉。1956年,审判监督工作已全面展开,当年抗诉案件3件。1979年至1989年抗诉案2件。
  第三节经济检察自1980年4月设经济检察科,至1989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06件、360人,立案侦查153件、198人。其中贪污案57件、82人,受贿案41件、42人,偷税抗税案7件、8人,破坏森林案17件、2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4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法纪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4年至1966年,除办理法纪案件外,还担负部分刑事及经济检察案件。1979年后,才专司法纪检察任务。1979年至1989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41件、167人,立案侦查41件、46人,转办27件、31人,调解76件、91人。在受理案件中属侵权案件77件、92人,立案侦查16件、18人。
  附:张××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张××,都昌县大沙公社沿湖大队竹林垅村人。1973年任生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多吃多占,社员张通正对其所作所为大胆揭发,使被告队长职务被撤。1977年被告任副队长期间,借揭批“四人帮”之机,胁迫本村部分群众,整假材料,诬告张通正攻击领袖,谩骂政府,并用欺骗手段让群众签名盖章,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又不离左右,充当“积极分子”,致使张通正于1977年4月10日以“现行反革命”拘留,5月22日屈死于县公安局看守所。
  死者亲属向市、县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指控是张××报复陷害所致。
  县检察院受案后,即立案侦查,经5次深入实地找有关人员50余人次调查,并经反复核实,没有1人亲耳听到张通正的所谓“反动言论”,终于真相大白。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1980年11月18日,以诬告陷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判处被告诬陷罪有期徒刑5年,并为张通正平反昭雪。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4年至1966年,县检察院每季度对看守所重点检察1次。1979年至1982年每月检察1次。1982年10月设监所检察科后,实行一月一大查,一周一小查,重大问题反复查,节日假日突击查。1986年起派员在看守所办公,实行了驻所检察。同时,对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和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罪犯,每年进行2次以上的考察监督。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人道主义精神。
  第六节控告申诉县人民检察院建院后,建立了严格的来信来访、接待登记、检察长接待日、下乡挂牌巡回咨询等制度,坚持做到有问必答,有信必复。1979年至1989年共受理控告申诉1906件,接待来访620人(次),自行查办】84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1314件,通过受理控告申诉,获得犯罪线索162件。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关封建朝代,审判案由县令主持,多坐堂问案,以主观推测,武断量刑,且民事与刑事案件不分。
  民国时期,县政府内设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录事、仵作等组成,主要办理民事案件。
  建国后于1949年9月,在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由县长兼任科长,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使法院职责,地址在县城余家祠堂。次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院长仍由县长兼任,地点设县城陈家祠堂。
  1951年7月,建立各界人士组成的19人审判委员会,其成员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公安、法院、县大队、青委、妇联、民监、工商界、教育界、民兵、农民等组成,案件经集体讨论判决。当年审判案犯211人。
  1952年1月,为便利群众诉讼,设立3个巡回审判组,就地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一巡回审判组管辖一、二、九、十区,第二巡回审判组管辖三、四、五、十一区,第三巡回审判组管辖六、七、八、十二区;同年12月,撤销第二和第三巡回审判组,设立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都昌县设立巡回人民法庭系全国首创,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1955年11月,徐埠、三汊港2个巡回人民法庭改称人民法庭。
  在土地改革期间.为配合土改,打击封建势力和反动势力的破坏,设立了临时派出机构——土改人民法庭,土改结束,随之撤销。
  1953年,为配合普选,组织了6个临时派出机构——普选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中的诉讼案件,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同时撤销。
  1954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各项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审判制度,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1956年3月,建立审判委员会.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二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受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1968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审判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取代。1 972年11月底,法院恢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1973年1月,恢复徐埠、三汊港人民法庭,建立双桥人民法庭。1979年12月,成立都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1年6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建立七角’人民法庭,双桥人民法庭改称中馆人民法庭。1985年2月建立执行法庭。1989年4月建立城郊人民法庭。至1989年,全院有干警72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年1O月,贯彻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5个方面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案件,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进行审判。至1956年,全县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3.2%。1957年,反革命案件迅速下降,只占刑事案件的14%,比1956年下降了91.6%。
  1957年后,对部分地区盗窃、强奸、杀人、奸淫幼女、扰乱社会秩序和流氓犯罪活动给予了重点打击。
  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按照上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紧急部署,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爆炸、放火7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并适时召开公判大会,以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这次“严打”,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7%,其中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525人。
  法院恢复后至1989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 822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开展民事审判。1950年至1 989年,法院民事审判庭和各地人民法庭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9919件,其中通过调解处理的8338件,占总数的84. 06%,判决处理的1581件,占总数的15. 94%。按案情性质分类为婚姻案件4834件,占总数的48. 73%;房屋案件293件,占总数的2.95%;损害赔偿案件241件,占总数的2. 43%;债权债务案件212件,占总数的2.14%;继承案件41件,占总数的0. 41%;山林水利案件596件,占总数的6. 01%;宅基地案件169件,占总数的1. 70%;三养(赡养、抚养、扶养)案件133件,占总数的1. 34%;其他民事案件3400件,占总数的34. 28%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6月,法院内设经济审判庭(此前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至1989年,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65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48件,标的为254. 61万元,其中达成调解363件。依法裁决102件,标的226.2万元。
  第五节案件执行 1982年4月以前,民事案件是谁办理谁执行,即审执合一,嗣后,于民事审判庭内设专职执行员1人、书记员1人。1985年2月17日建立执行庭,受理结案后的执行工作。至1989年依法受理执行案件150件。
  第六节案件再审 1956年11月,成立检查镇反领导小组,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认真地对镇压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至1957年6,月,共复查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680件,其中错判10件,占复查总数的1.47%;可判可不判的27件,占3.97%;量刑偏重的26件,占3.82%;法律手续不齐的50件,占7. 35%。
  1978年11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开展复查工作。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精神,至1979年,共复查89件。其中全错全平的30件,占33.7%;部分错部分平的11件,占12.36%。
  1982年,对已提出申诉的历史老案亦遵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复查,并对其中的冤、错案件一一作出了相应的纠正。尤其是涉及起义投诚人员、侨胞、侨眷、台胞、台属、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等的案件,概按中央有关政策进行了复查。共复查上述案件89件,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35件,含改判无罪12件,免予刑事处分1 8件,减少刑期5件。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法制教育 1950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宣传《婚姻法》,坚决支持广大妇女摆脱封建枷锁,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全县掀起了学宪法热潮。
  1980年至1981年,着重宣传《刑法》、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2年,着重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3年,着重宣传新《宪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4年,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决定用5年时间,在全县人民中普及1 0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娴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1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采取报告会、党校培训、夜校宣讲、学习班、墙报、黑板报、广播、幻灯、宣传车、编印宣传材料、文艺演出等形式于城乡广为宣传。全县配有普法辅导员2241人。
  1986年,建立了逐级包干的普法教育岗位责任制度。县普法办公室直接掌握各区、乡(镇)副乡长以上干部和县直机关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普法学习情况;其他对象的普法学习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并要求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完成,县普法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检查验收。至1987年,第一批普法对象已学完规定的内容(10法)条例),农村普法教育亦全面展开。大树乡瓦塘村普及法律常识试点工作经验,经省司法厅批转全省推广,国家司法部郭德治副部长亲自视察,对该村的普法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
  1987年,全县90%的中小学开办了法律常识课。同年2月,都吕县1 200名青少年参加九江市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获“优胜集体”称号,同时获个人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纪念奖4名。12月29日,对县直176个单位的8094名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验收考试,及格率达99. 48%。
  1988年,先后开展了《文物保护法》和“税法”的宣传活动。
  1989年11月,在全县开展了以宣讲《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月活动。
  第二节纠纷调解民国年间,纠纷多由“中人”调解,“中人”由乡(镇)、保长及乡绅充当,俗称“吃茶酒”。
  建国以来,全县逐步形成了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乡(镇)成立调解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调解委员会,设立了不脱产的专职调解主任;村(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由村(居)民小组长兼调解组长。县直企事业单位也大都建立了调解组织。至1989年底,全县有调解人员6099人。
  1981年至1989年,全县共受理调解各类纠纷39400件,调解成功36252件,成功率达92%,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1431起,帮助教育失足青年2409人。
  1986年8月,为了帮助基层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为县政府仲裁重大纠纷案件提供证据,县人民政府成立调处纠纷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内。至1989年底,共调处重大疑难纠纷122件。
  1983年至1989年,全县受省、市表彰的先进调解组织13个,先进个人18人。
  第三节公证 1956年8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配公证人员1人。至1958年12月撤销,2年共办理各类公证494件。
  1981年8月29日,设立县公证处,至1989年,有公证员4人,公证工作人员2人。各乡司法助理员聘请为公证联络员。至1989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292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公证18项214件,经济往来公证24项2078件。
  第四节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处建国前,都昌只有个别私营律师,代写诉讼文书,他们依附权势,欺贫诈弱,实属“讼棍”。民国37年(1948年)有讼棍刘继刚,为骗取钱财,在诉讼双方搬弄是非,使双方轮流败诉,官司长期不得了结,而家财败尽。后刘被人谋杀,一时轰动城乡。
  1981年8月,设法律顾问处,同年11月,经全省统一考试,县人江华成为都昌建国后第一位律师资格获得者。至1989年,全县已有专职律师2人,实习律师及律师工作人员6人,兼职律师4人。法律顾问处主要承担常年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代理、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等工作。至1989年,共承办刑事案件辩护21 0件,民事案件代理261件,帮助挽回经济损失227. 29万元,代写法律文书459份,解答法律咨询3375人(次),并为41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所为便利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诉讼活动,协助乡(镇)政府司法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至1989年,先后有周溪、南峰、杭桥、中馆、都昌镇、大港、鸣山、和合、大树、七角、徐埠、春桥、狮山13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服务所。至1989年底,共调解仲裁民事纠纷1770件,经济纠纷422件,解答法律咨询208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9份,参与民事诉讼代理97件,挽回经济损失31. 13万元。
  第五章综合治理第一节组织机构 1982年3月19日,成立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政法各家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任组长,政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5月7日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1988年1月29日易名为都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小组。1989年10月19日,中共都昌县委决定综合治理工作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抓,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再次改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第二节治安承包 1982年2月,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万户公社民丰大队治安岗位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县饮食服务公司《治安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其内容包括治安防范措施、预防犯罪、民事纠纷调解、治保人员的报酬和奖惩等。嗣后,农村社、队,县直厂矿和一些事业单位也都先后开展了治安承包活动。
  1983年6月1日至7月10日,全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月”活动,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152名干部(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47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公社(场)进行综合治理工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时进行治安整顿。通过这次综合治理,全县共查破各类案件188起,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1408元,依法逮捕各类罪犯8人,有133人投案自首,同时查出参与赌博3819人,其中赌头177人。给予治安拘留96人,治安警告24人,罚款1071人。对违法青少年建立帮教小组81个,落实帮教对象245人。全县普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落实了治安承包责任制。县城和周溪等集镇还建立了巡逻联防制度。
  1987年,县委政法委员会、周溪乡法律服务所、都昌镇人民政府3个单位出席了九江市综合治理经验交流会。
  1989年3月,都昌县有34个先进集体、33名先进个人出席了九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
  第三节巡逻联防建国前,有的村庄为了防火防盗,自行组织夜间巡逻,俗称“打更”。建国后,多数地方继承了这一传统作法。1983年县城和周溪等集镇为了做好防火、防盗、防赌博、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建立了治安联防制度,采取各有关单位轮流值日,日夜巡逻,定期检查,奖惩兑现的方法,使治安事故和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稳定,群众安全感加强。至1988年9月,全县各地都先后组建了治安巡逻联防组织。
  第四节乡规民约都昌县民群居,自古就有村族规、禁。开山、封港、扬善惩恶等均制条款,以规范村民行为。其内容虽有糟粕,但有些条款对于保护公益,惩治非为仍起到了一定作用,并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县衙曾将其归纳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六谕”。康熙九年(1670年),进一步综合为“明礼让、务本业、训弟子、息诬告”等16条乡约。康熙二十一年(1 682年),知县曾王孙令各图设正副约长,宣讲乡约条款,并设立记善、记恶、释改过等簿,每月初一、’卜五进行一次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在强制实行联保连坐同时,也利用乡规民约制订所谓“保甲规约”和“连坐切结”。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配合次政治活动发动群众签订《爱国公约》、《卫生公约》、《拥军优属公约》等,并逐步引导群众改造旧的乡规民约,祛除封建糟粕,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来,更加注重发挥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指导乡村制定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乡规民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补充。1983年,全县各公社(镇)均制定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其中《双桥公社乡规民约》(7章28条),张岭公社《文明安全村条件》、《文明安全家庭条件》(各10条),由中共都昌县委政法委员会转发全县。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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