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37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土地征用 |
分类号: | F293.21 |
页数: | 2 |
摘要: | 土地征用的审批始于建国后,1980年前由县民政科(局)办理。凡上级来文及各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均由民政科提出意见,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征用。1949年至1957年,征用土地数字较小,也未严格履行征用手续。80年代初,土地征用转由县城建局办理,其间,大批私人占地建房,回避办理征用手续,以致滥占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管理站,专司土地征用等事。1987年止,共办理土地征用1061. 386亩,私人建房用地得到控制与监督,但仍达678. 688亩,占征地总数64%,余为国家单位征用314. 318亩,集体单位用地68. 38亩。1988年5月,县土地利用管理局成立,至1989年底,办理土地征用57. 56亩。 |
关键词: | 土地政策 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