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证发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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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证发放
分类号: F293.21
页数: 1
摘要: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民已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 1月25日下达的《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给土地所有者全部填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
关键词: 土地政策 土地制度

内容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详见农业卷) 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民已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 1月25日下达的《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内地字第126号),给土地所有者全部填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旧版,下同),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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