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35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地政 |
分类号: | F293.21 |
页数: | 2 |
摘要: |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凡上级来文及各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均由民政科提出意见,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征用。 |
关键词: | 土地政策 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