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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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3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地政
分类号: F293.21
页数: 2
摘要: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凡上级来文及各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均由民政科提出意见,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征用。
关键词: 土地政策 土地制度

内容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详见农业卷) 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民已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 1月25日下达的《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内地字第126号),给土地所有者全部填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旧版,下同),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
  第二节土地征用土地征用的审批始于建国后,1980年前由县民政科(局)办理。凡上级来文及各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均由民政科提出意见,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征用。
  1949年至1957年,征用土地数字较小,也未严格履行征用手续。
  1958年至1959年,都昌大办工业及大搞水利、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激增。1958年共征用3413.1 5亩,1959年171 22亩,2年合计征用水田12139. 94亩、旱地8464. 206亩、荒山荒地31亩。用地性质分别为国防工程10.5亩、厂矿企业368. 646亩、公路交通1258亩、水利工程15143.4亩、文教卫生91.4亩。市政建设】53亩、其他建设3510.01亩。
  60年代初,国家经济调整,征用土地较少,随即“文化大革命”,土地政策的执行受到干扰。
  70年代,各项建设逐步恢复,全县共征用土地合计667. 567亩(其中荒山地119.3亩),征用性质分别为工业246. 341亩、交通161. 979亩、文教卫生58. 629亩、市政建设等200. 618亩。
  80年代初,土地征用转由县城建局办理,其间,大批私人占地建房,回避办理征用手续,以致滥占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管理站,专司土地征用等事。1987年止,共办理土地征用1061. 386亩,私人建房用地得到控制与监督,但仍达678. 688亩,占征地总数64%,余为国家单位征用314. 318亩,集体单位用地68. 38亩。1988年5月,县土地利用管理局成立,至1989年底,办理土地征用57. 56亩。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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