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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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摘要: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6年前,都昌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区以下机关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由各区公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县城机关干部、职工由民政科办理。区无专职登记员,由区文书兼职办理。1986年,都昌根据民政部颁发的新《婚姻登记办法》,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并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1980年至1984年,每年登记结婚2000余对;1985年至1987年,每年登记结婚3000余对;1988年至1989年,每年登记结婚4000余对。离婚每年均在1 00对左右。
关键词: 婚姻事务 婚姻宣传法

内容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6年前,都昌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区以下机关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由各区公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县城机关干部、职工由民政科办理。区无专职登记员,由区文书兼职办理。
  1956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一律由乡镇办理,每半年向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局)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由县汇总报省、地民政机关。
  1986年,都昌根据民政部颁发的新《婚姻登记办法》,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并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此后,婚姻登记必经专职婚姻登记员办理。但是,少数偏僻山区,不办理婚姻登记、早婚、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
  1980年至1984年,每年登记结婚2000余对;1985年至1987年,每年登记结婚3000余对;1988年至1989年,每年登记结婚4000余对。离婚每年均在1 00对左右。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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