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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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3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事务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摘要: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昌始依法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至1952年,2年余,处理婚姻案件3148件,离婚2355对,按新婚姻法自由恋爱、登记结婚7684对。1 952年3月掀起第一次贯彻婚姻法高潮。全县集训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6692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是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4700余对,离婚3700余对,解除婚约755对,解放童养媳1546人。1981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都昌进行了广泛宣传贯彻,着重宣传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离婚每年均在1 00对左右。
关键词: 婚姻事务 婚姻宣传法

内容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昌始依法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至1952年,2年余,处理婚姻案件3148件,离婚2355对,按新婚姻法自由恋爱、登记结婚7684对。
  1 952年3月掀起第一次贯彻婚姻法高潮。全县集训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6692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是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4700余对,离婚3700余对,解除婚约755对,解放童养媳1546人。
  1953年2月,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于是年掀起第二次贯彻婚姻法高潮。
  1957年6月,为扫除封建婚姻残余,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展开贯彻婚姻法运动,并举办了婚姻法展览会。
  1981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都昌进行了广泛宣传贯彻,着重宣传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第二节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6年前,都昌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区以下机关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由各区公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县城机关干部、职工由民政科办理。区无专职登记员,由区文书兼职办理。
  1956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一律由乡镇办理,每半年向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局)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由县汇总报省、地民政机关。
  1986年,都昌根据民政部颁发的新《婚姻登记办法》,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并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此后,婚姻登记必经专职婚姻登记员办理。但是,少数偏僻山区,不办理婚姻登记、早婚、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
  1980年至1984年,每年登记结婚2000余对;1985年至1987年,每年登记结婚3000余对;1988年至1989年,每年登记结婚4000余对。离婚每年均在1 00对左右。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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