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22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特殊救济 |
分类号: | C913.7 |
页数: | 1 |
摘要: |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6年,都昌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130余名符合条件的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并对医疗费实行补助。70年代初,又陆续补办了一批。到1989年,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对象88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168名。宽释人员救济1983年始,都昌执行中央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宽大释放和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人员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共救济12人,每人每月8-12元,全年救济款1248元。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社会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