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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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1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摘要: 民国15年9月,中共都昌支部和各区、乡农民协会为策应北伐,组织“南浔铁路爆破队”,直赴涂家埠破坏南浔铁路,阻挠军阀孙传芳、邓如琢部撤退。民国28年2月,为阻止日寇进犯都昌,组织民工破坏都蔡公路路基。国家抚恤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遗族抚恤:民国28年,军政部l都昌籍少校科员病故,发给遗族一次性抚恤金300元,年抚恤金160元。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群众优待民国时,对壮丁家属给予一次性安家费。优待金:1982年,在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昌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5年至1989年,累计优待931 4户,优待金1818568元。
关键词: 优抚安置 荣誉军人

内容

民国15年(1926年)9月,中共都昌支部和各区、乡农民协会为策应北伐,组织“南浔铁路爆破队”,直赴涂家埠破坏南浔铁路,阻挠军阀孙传芳、邓如琢部撤退。
  民国28年2月,为阻止日寇进犯都昌,组织民工破坏都蔡公路路基。
  1 951年,为支援抗美援朝前线,全县认捐人民币27亿余元(旧版),购买“都昌号”飞机,赠送中国人民志愿军。
  年节慰劳民国30年中秋前夕,县府制订《中秋节慰劳征属计划》,规定各乡(镇)募集款物慰劳抗属。有沙岭乡募得慰劳款730元,51户抗属每户得14.3元;又有阳储乡募得74.8元,按规定于中秋前5日分发,得县府嘉奖。此后,每年县府都在春节或端阳、中秋前夕,募款购买少量物品如毛巾、食盐、棕扇、月饼之类,赠送县府机关驻地附近抗属,以示“慰劳”。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举办拥军优属座谈会、军民联欢晚会。县成立慰问团、乡成立慰问组,在党政负责人带领下,走访慰问驻军、烈、军属、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并与驻军互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组织青年团员、少先队员、民兵及妇女为烈军属、荣誉军人做好事。春节前还赠冰糖、糕点、猪肉、年画、慰问信等物品。
  国家抚恤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建国后县内实行的国家抚恤分烈属抚恤、残废军人抚恤、病故国家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性补助。
  遗族抚恤:民国28年,军政部l都昌籍少校科员病故,发给遗族一次性抚恤金300元,年抚恤金160元。民国29年8月,阵亡士兵江忠总等43人中,有25人遗族领取年恤金,平均100元。民国34年9月,发给徐埠阵亡的26名都昌游击队官兵恤金32万元,其中中队长1名8万元,分队长2名各3万元,士兵23名各1万元(法币)。
  烈属抚恤:1949年至1950年,对部分被登记的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1100元。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后,1951年对已登的445名烈士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3200元。此后,国家于1 952、1953、1955年3次提高抚恤标准,都昌均按规办理。自1949至1965年共发烈士抚恤金35601元。1979年国家再次提高抚恤标准,1980年又作出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的决定。据此,1980年9月给6户烈属发抚恤金各800元。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全县143人,共增金额26700元。1989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141人,抚恤金60228元。 残废军人抚恤: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 949年至1 965年先后给1351人(次)残废军人发抚恤金65113元。1966年曾将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抚恤金改为年定量补助,至1978年始恢复抚恤。1989年,全县有在乡残废军人73人,在职残废军人99人,全县发抚恤金261 00元。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遗属抚恤:革命工作人员病故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直系亲属(子女在18岁以下),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月抚恤金。
  定期定量补助:为使定居农村,生活没有依靠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周围群众生活水平,从1960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至196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256人次,补助金额103656元。1989年,补助886户,补助金额2421 80元。
  临时困难补助:民国时期,一度遇有赤贫征属丧葬、生育、患病者,给予临时救济。民国29年,发给963户抗属救济谷6386石、款11150元。民国30年11、12两月,发给抗属236户619人救济款7080元。次年1至3月,发给抗属250户674人救济款7500元。
  民国34年,发给抗属26户救济款18420元。民国36年,发给3144户征属月救济谷27470斤。建国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者,都及时补助。1949年至1 965年,共发放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384591元。1985年至1987年,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9450人次52300元。1989年,发放1410人次20135元。
  群众优待民国时,对壮丁家属给予一次性安家费。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筹募。建国后通过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方法,对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实行群众优待。 安家费: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壮丁出征,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民国26年到27年都昌出征壮丁3300余人,均由乡镇募集款谷发给其安家费,最高额谷1 0石,款20元,最低额谷6石,款1 0元。28年6月至29年3月,都昌出征军人1447人,共发安家费谷8682石,款1 4470元。
  代耕:农业合作化以前,沿袭老解放区做法,组织农民群众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中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代耕田地。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烈属121户,代耕田地378亩;军属274户,代耕田地3753亩;二等残废军人5户,代耕田地37亩,代耕面积占全部优抚对象耕地面积的23%。可以优待劳动日:1956年,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当年,有276户优抚对象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11040个,每户平均40个。1958至1965年,累计享受优待的有7114户,享受优待劳动日530138个。
  优待金:1982年,在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昌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4年又推行对农村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县有烈属210户,优待金22380元;军属1394户,优待金281300元;复员军人48人,优待金2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5人,优待金7280元;残废军人46人,优待金4646元。1985年至1989年,累计优待931 4户,优待金1818568元。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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