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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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1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摘要: 1951年,为缅怀、褒扬建国前历次革命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县民政科配合中央南方革命根据地访问团,在县内茅垄、大港、新桥、徐埠数乡调查登记烈士。1930年7月6日,赣东北红军独立团攻克景德镇,有2000余瓷工参加红军,使红军由独立团扩大为红10军;9月8日,红10军二进景德镇,创建苏维埃,撤退时,又有数千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的瓷工随军撤去弋横苏区。这数千瓷工中,绝大多数为都昌籍人,并大都牺牲于闽浙赣、中央革命根据地或长征途中。这批烈士因无生还同事及其他原因,当时漏登,后虽经调查补登一些,但绝大多数佚名)。
关键词: 优抚安置 荣誉军人

内容

1951年,为缅怀、褒扬建国前历次革命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县民政科配合中央南方革命根据地访问团,在县内茅垄、大港、新桥、徐埠数乡调查登记烈士。共登记烈士445人,主要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共地下工作者、苏维埃干部、红军、赤卫队战士(说明:此次登记,时间仓促,又主要凭据部分地区的部分烈士同事回忆,很不全面。1930年7月6日,赣东北红军独立团攻克景德镇,有2000余瓷工参加红军,使红军由独立团扩大为红10军;9月8日,红10军二进景德镇,创建苏维埃,撤退时,又有数千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的瓷工随军撤去弋横苏区。这数千瓷工中,绝大多数为都昌籍人,并大都牺牲于闽浙赣、中央革命根据地或长征途中。这批烈士因无生还同事及其他原因,当时漏登,后虽经调查补登一些,但绝大多数佚名)。
  1954年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建成开放,陈列了都昌知名烈士冯任、刘肩三、黄徽基事迹和《都昌县烈士英名录》。
  1961年7月,为纪念都昌无数知名及佚名的革命烈士,在南山风景游览区建立革命烈士纪念亭,原闽浙赣根据地、红10军的领导人邵式平亲笔为纪念亭石碑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1963年,将革命烈士纪念亭以下10余亩山地划为革命烈士陵园,并将刘肩三烈士忠骨从彭泽接回安葬。此后,又先后将向先鹏、刘聘三等著名烈士忠骨移入安葬。县每年清明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祭扫。1982年10月,对南山烈士陵园进行了大规模整修,新砌了瞻仰石阶,并安放了石狮石象,扩种了花草树木,使之更为庄严肃穆。现陵园内林木葱翠,瞻仰者络绎不绝。
  1962年8月,修建茅垅革命烈士纪念墓,1977年又新建一烈士纪念亭,以纪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该地区殉难先烈。
  1964年10月,为纪念1949年牺牲于中馆地区的10余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于中馆建立革命烈士纪念塔。
  1967年1月,为纪念新四军都昌留守处7烈士——田英、邵荣兴、苏远全、丁大倪、刘国均、陈光林、郑玉太以及大港地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中死难的烈士,重建大港烈士纪念墓。4月,为纪念1949年6月牺牲于狮山竹峦的解放军某排排长李松山等4名烈士,于烈士殉难处建立纪念碑。
  1981年,重编都昌《革命烈士英名录》,经调查核实,至是年,全县共登记革命烈士747名。
  1982年,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经重新整理开放,内陈列都昌知名烈士冯任、刘肩三、詹锦坤、向先鹏、黄徽基及牺牲于都昌的知名烈士田英、周庚年事迹,并陈列新编都昌《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3年11月,全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第三次学术讨论会(长沙会议),决定将都昌烈士刘肩三、冯任传收入《中共党史人物传》。
  1988年,《刘肩三》传收入《中共党史人物传》第36卷。
  第二节拥军优属支援前线民国15年(1926年)9月,中共都昌支部和各区、乡农民协会为策应北伐,组织“南浔铁路爆破队”,直赴涂家埠破坏南浔铁路,阻挠军阀孙传芳、邓如琢部撤退。
  民国28年2月,为阻止日寇进犯都昌,组织民工破坏都蔡公路路基。
  1 951年,为支援抗美援朝前线,全县认捐人民币27亿余元(旧版),购买“都昌号”飞机,赠送中国人民志愿军。
  年节慰劳民国30年中秋前夕,县府制订《中秋节慰劳征属计划》,规定各乡(镇)募集款物慰劳抗属。有沙岭乡募得慰劳款730元,51户抗属每户得14.3元;又有阳储乡募得74.8元,按规定于中秋前5日分发,得县府嘉奖。此后,每年县府都在春节或端阳、中秋前夕,募款购买少量物品如毛巾、食盐、棕扇、月饼之类,赠送县府机关驻地附近抗属,以示“慰劳”。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举办拥军优属座谈会、军民联欢晚会。县成立慰问团、乡成立慰问组,在党政负责人带领下,走访慰问驻军、烈、军属、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并与驻军互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组织青年团员、少先队员、民兵及妇女为烈军属、荣誉军人做好事。春节前还赠冰糖、糕点、猪肉、年画、慰问信等物品。
  国家抚恤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建国后县内实行的国家抚恤分烈属抚恤、残废军人抚恤、病故国家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性补助。
  遗族抚恤:民国28年,军政部l都昌籍少校科员病故,发给遗族一次性抚恤金300元,年抚恤金160元。民国29年8月,阵亡士兵江忠总等43人中,有25人遗族领取年恤金,平均100元。民国34年9月,发给徐埠阵亡的26名都昌游击队官兵恤金32万元,其中中队长1名8万元,分队长2名各3万元,士兵23名各1万元(法币)。
  烈属抚恤:1949年至1950年,对部分被登记的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1100元。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后,1951年对已登的445名烈士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3200元。此后,国家于1 952、1953、1955年3次提高抚恤标准,都昌均按规办理。自1949至1965年共发烈士抚恤金35601元。1979年国家再次提高抚恤标准,1980年又作出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的决定。据此,1980年9月给6户烈属发抚恤金各800元。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全县143人,共增金额26700元。1989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141人,抚恤金60228元。 残废军人抚恤: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 949年至1 965年先后给1351人(次)残废军人发抚恤金65113元。1966年曾将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抚恤金改为年定量补助,至1978年始恢复抚恤。1989年,全县有在乡残废军人73人,在职残废军人99人,全县发抚恤金261 00元。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遗属抚恤:革命工作人员病故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直系亲属(子女在18岁以下),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月抚恤金。
  定期定量补助:为使定居农村,生活没有依靠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周围群众生活水平,从1960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至196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256人次,补助金额103656元。1989年,补助886户,补助金额2421 80元。
  临时困难补助:民国时期,一度遇有赤贫征属丧葬、生育、患病者,给予临时救济。民国29年,发给963户抗属救济谷6386石、款11150元。民国30年11、12两月,发给抗属236户619人救济款7080元。次年1至3月,发给抗属250户674人救济款7500元。
  民国34年,发给抗属26户救济款18420元。民国36年,发给3144户征属月救济谷27470斤。建国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者,都及时补助。1949年至1 965年,共发放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384591元。1985年至1987年,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9450人次52300元。1989年,发放1410人次20135元。
  群众优待民国时,对壮丁家属给予一次性安家费。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筹募。建国后通过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方法,对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实行群众优待。 安家费: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壮丁出征,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民国26年到27年都昌出征壮丁3300余人,均由乡镇募集款谷发给其安家费,最高额谷1 0石,款20元,最低额谷6石,款1 0元。28年6月至29年3月,都昌出征军人1447人,共发安家费谷8682石,款1 4470元。
  代耕:农业合作化以前,沿袭老解放区做法,组织农民群众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中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代耕田地。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烈属121户,代耕田地378亩;军属274户,代耕田地3753亩;二等残废军人5户,代耕田地37亩,代耕面积占全部优抚对象耕地面积的23%。可以优待劳动日:1956年,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当年,有276户优抚对象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11040个,每户平均40个。1958至1965年,累计享受优待的有7114户,享受优待劳动日530138个。
  优待金:1982年,在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昌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4年又推行对农村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县有烈属210户,优待金22380元;军属1394户,优待金281300元;复员军人48人,优待金2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5人,优待金7280元;残废军人46人,优待金4646元。1985年至1989年,累计优待931 4户,优待金1818568元。
  第三节复退安置都昌自1949年即开始零星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至1951年底共接收90人,其中安置到国家机关7人、工矿企业11人、回乡从事农业生产72人。1952年成立县转业建设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下设组织、宣传、招待、财会4股和秘书室,具体负责接收安置工作,区、乡亦分别成立相应机构。是年共接收复员军人618人,都给予了妥善安置,其中569名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中,有295被推选入农村基层政权。对那些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政府也给予了妥善解决,共调剂耕地1022亩、房屋519.5间、耕牛160头、稻谷1741 4公斤、大米6824.5公斤、水车、犁耙等大型农具1190件,其他农具1185件、日常生活用品4646件。此外,还补助人民币6722000元。
  1958年始,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
  自建国至1989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0274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政策,都给予了妥善安置。其中三等以上残废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退伍军人、志愿兵以及原属商品粮或下放知青入伍的退伍军人,按照历年的具体政策,安置到工矿企业或机关单位。农村入伍的战士,则除国家建设需要外,均回乡安置。对回乡复员军人中年迈体弱者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疾病治疗等方面的照顾。
  第四节老区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都昌属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老区面积(含游击区)占全县总面积80%以上。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尤其是主力红军北上之后的三年游击战争中,都昌老区历尽磨难,房屋焚毁,人民流离,田园荒芜。
  建国后,人民政府深切关怀老区。1 951年9月,中共中央、政务院派出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闽浙赣分团第4分队专程到都昌慰问,随后,数次下拨专款帮助老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81年以来,省人民政府根据都昌老区经济发展状况,将都昌列为重点建设地区,至1985年,共下拨都昌老区建设发展资金62万元,扶持汪墩、大港、张岭、盐田、鸣山、新妙、徐埠等老区乡建设项目91个。
  1986年,省人民政府集中资金投向,确定都昌汪墩、土塘2乡为老区特困乡,实行重点扶持。至1988年,共下拨2乡发展资金34万元、支穷资金20万元、支穷专项农贷174万元,包括其他援助,总额达295.61万元。此外,对2乡还实行了减免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3年减免税收共31. 56万元。经扶持,汪墩乡人平纯收入由1985年129元增至1988年296元,土塘乡由195元增至396元。1985年统计的2乡人平纯收入低于120元的2459户特困户,至1988年均达到或超过200元,基本解决温饱。在重点扶持2老区特困乡的同时,对其他13个较贫困的老区乡,县委、县政府也组织发动了县直机关单位与之挂钩扶持,并对特困户实行免国库券认购、免学费、免征教育事业费附加、免征第二、第三产业税;减征农业税、减少粮食合同定购、减少集体提留;补贴家财保险费、户平补贴100斤尿素平议差价款的“四免三减两补助”政策,帮助老区特困户休养生息,至】988年,全县老区特困户约有80%人平纯收入超出200元。
  1989年,省人民政府又将都昌列为老区贫困县,除继续下拨2特困乡发展资金1 4万元,帮助巩固脱贫效果外,并另行下拨都昌专项扶贫贴息贷款180万元,扶助都昌乡镇企业改造、水产、多种经营项目51个。当年,2老区特困乡人平纯收入分别达到320元(汪墩)和41 2元(土塘),全县老区特困户90%以上人平纯收入超出200元,基本解决温饱。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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