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713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普选 |
| 分类号: | D632 |
| 页数: | 1 |
| 摘要: | 建国后,废弃了民国时期的选举方法。新选举法未颁布期间,都昌先后召开的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代表的产生,系参照老解放区的办法,除个别聘请外,主要通过民主协商推荐或按民主集中制形式进行选举。此前,各乡镇也都以同样方式产生代表,先期召开了农民代表或城镇各界代表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全国实行普选。4月,都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席1人,委员8人。6月5日设办公室,分秘书、总务、监查、宣传、人口调查及选民登记5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即召开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选举出县人民代表280人。 |
| 关键词: | 民政工作 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