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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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710
颗粒名称: 卷七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摘要: 民国26年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拟于11月12日召开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江西定于7月20日至22日进行“国大”代表竞选。都昌与湖口、彭泽、九江、星子、德安、瑞昌、浮梁等l2县为江西第.5选区。县人李幼农系该选区候选人之一。12县选举结果,李幼农当选为“国大”候补代表。但此次“国大”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召开。民国30年,都昌举行行政会委员及行政会常驻会委员的竞选。委员由各区乡绅自选。民国33年,都昌举行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竞选,因竞争激烈,选举终未进行,由县长曹兆征圈定曹钟等24人为参议员。经复查登记,全县有选民117624人。
关键词: 民政工作 选举

内容

民国26年(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拟于11月12日召开全国国民代表大会。江西定于7月20日至22日进行“国大”代表竞选。都昌与湖口、彭泽、九江、星子、德安、瑞昌、浮梁等l2县为江西第.5选区。县人李幼农系该选区候选人之一。12县选举结果,李幼农当选为“国大”候补代表。但此次“国大”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召开。
  民国30年,都昌举行行政会委员及行政会常驻会委员的竞选。委员由各区乡绅自选。10月1日40名当选委员到县,3日举行常驻会委员竞选,有罗云秋等5人得票20至40不等,当选为常驻会委员,并以得票最多者罗云秋为主任委员。
  民国33年,都昌举行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竞选,因竞争激烈,选举终未进行,由县长曹兆征圈定曹钟等24人为参议员。同年,结合编组保甲,进行都昌第一次“民选”乡(镇)长。在召开保民会产生乡(镇)民代表基础上,召开乡(镇)民代表会竞选乡(镇)长及乡(镇)民代表主席,候选人由县民政科下达,每乡(镇)计2至3名,当选者再由县府加委。
  民国34年,举行省、县参议会参议员竞选。具体活动从民国33年下半年即开始进行:1.办理公民宣誓登记。至选举前夕共办理68753人,办理了的即为有选举权的选民,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32. 9%。2.办理公职候选人检复,计甲种检复及格者1 23人,乙种检复及格者1722人。及格者即可为候选人。3.限定当选人名额。每乡(镇)可选参议员、候补参议员各1人,农、工、商、教、渔5职业团体互选参议员、候补参议员各3人。民国34年1 1月4日,民政科派员分赴各乡(镇)各团体指导“依法选举完竣”,共选出县参议员、候补参议员各20人。12月30日,当选参议员19人出席县参议会成立会,并当场互选正副议长,选举结果,曹钟、吴秋阳各11票,当选正副议长。同日,由到会议员投票选举省参议员,候选人曹明梧、刘书栋虽未到场,他们的亲信却为之激烈角逐,进行会前拉票,结果曹明梧得13票,当选为省参议员,刘书栋得6票,为省候补议员(此前省参议员均系圈定,县内未进行竞选)。
  民国36年,都昌举办了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立法院立法委员的竞选。年初县内就成立了选举事务所,所长由民政科长担任,内设总干事1人、干事3人、助干5人、事务员6人、雇员6人。经复查登记,全县有选民117624人。竞选本次“国大”代表的县人是刘士毅、周祥、邵凌士。1 1月,全县分19个选区投票,3人分别派人进行活动,结果刘士毅当选“国大”正式代表,周祥当选候补代表。立法委员选举以行政专署所辖县为选区,稍后于“国大”代表选举。县人刘轶之妻程绣(新建人)为候选人之一。都昌选票未下发,由各乡抽人到县填写,程琇当选。
  同年,都昌根据“宣施宪政”的要求,结合“国大”代表及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第二次“民选”乡(镇)长。县选举事务所拟于7月1日起,以城区镇和已立、双湖2乡为示范乡镇一期进行,10月5日起,再在沙岭等6乡展开二期,尔后全面铺开。但于城区镇进行选举示范时,政治研究会与文社两派竞选激烈,几乎动武,最后竟以抓阄平息。一期结束后,二期即未敢举行。
  第二节普选建国后,废弃了民国时期的选举方法。新选举法未颁布期间,都昌先后召开的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代表的产生,系参照老解放区的办法,除个别聘请外,主要通过民主协商推荐或按民主集中制形式进行选举。此前,各乡镇也都以同样方式产生代表,先期召开了农民代表或城镇各界代表会。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全国实行普选。4月,都昌成立选举委员会,主席1人,委员8人。6月5日设办公室,分秘书、总务、监查、宣传、人口调查及选民登记5组。展开了都昌第一届选举。分三期进行:6月12日,都昌镇与十区襟带、北山2乡首期进行普选试点;7月6日,全县13区各抽部分乡进行第二期,9月底完成52乡4街的普选;1954年1月4日至2月22日,进行第三期普选并全面完成。第一届选举,全县共设基层选举单位164个,有选民资格者168984人,参选选民150800人,达应参选者的89%。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即召开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选举出县人民代表280人。
  1956年第二届选举,共设选区51个,选民173700人,占总人口57%;参选选民151354人,达应参选者的87%。直接选举出乡(镇)人民代表2027人,间接选举出县人民代表291人。
  1958年第三届选举,选民173347人,占总人口55%;参选选民161796人,达应参选者的93%。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211 4人,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291人。
  1960年第四届选举,选民164717人,占总人口51%;参选选民137791人,达应参选者的84%。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5430人,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293人。
  1963年第五届选举,选民178559人,占总人口53%;参选选民1 48816人,达应参选者的83. 3%。直接选举出乡(镇)人民代表5812人,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320人。
  1965年第六届选举,全县39个基层选举单位共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5821人,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341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选举制度遭到破坏,选举工作停止。
  1980年第七届选举。是年,都昌执行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县人民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并实行差额选举。本届选举设选区341个。选民268260人,占总人口52%,参选选民255529人,达应参选者96%。共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3543人,县人民代表447人。
  1984年第八届选举,选民292854人,参选选民266747人,达应参选者91%,共选举乡(镇)人民代表3994人,县人民代表447人。
  1987年第九届选举,设选区519个,选民317174人,参选选民285457人,达应参选者90%。共选举乡(镇)人民代表1280人,县人民代表214人。
  第二章优抚第一节烈士褒扬 1951年,为缅怀、褒扬建国前历次革命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县民政科配合中央南方革命根据地访问团,在县内茅垄、大港、新桥、徐埠数乡调查登记烈士。共登记烈士445人,主要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共地下工作者、苏维埃干部、红军、赤卫队战士(说明:此次登记,时间仓促,又主要凭据部分地区的部分烈士同事回忆,很不全面。1930年7月6日,赣东北红军独立团攻克景德镇,有2000余瓷工参加红军,使红军由独立团扩大为红10军;9月8日,红10军二进景德镇,创建苏维埃,撤退时,又有数千参加苏维埃政府工作的瓷工随军撤去弋横苏区。这数千瓷工中,绝大多数为都昌籍人,并大都牺牲于闽浙赣、中央革命根据地或长征途中。这批烈士因无生还同事及其他原因,当时漏登,后虽经调查补登一些,但绝大多数佚名)。
  1954年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建成开放,陈列了都昌知名烈士冯任、刘肩三、黄徽基事迹和《都昌县烈士英名录》。
  1961年7月,为纪念都昌无数知名及佚名的革命烈士,在南山风景游览区建立革命烈士纪念亭,原闽浙赣根据地、红10军的领导人邵式平亲笔为纪念亭石碑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1963年,将革命烈士纪念亭以下10余亩山地划为革命烈士陵园,并将刘肩三烈士忠骨从彭泽接回安葬。此后,又先后将向先鹏、刘聘三等著名烈士忠骨移入安葬。县每年清明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祭扫。1982年10月,对南山烈士陵园进行了大规模整修,新砌了瞻仰石阶,并安放了石狮石象,扩种了花草树木,使之更为庄严肃穆。现陵园内林木葱翠,瞻仰者络绎不绝。
  1962年8月,修建茅垅革命烈士纪念墓,1977年又新建一烈士纪念亭,以纪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该地区殉难先烈。
  1964年10月,为纪念1949年牺牲于中馆地区的10余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于中馆建立革命烈士纪念塔。
  1967年1月,为纪念新四军都昌留守处7烈士——田英、邵荣兴、苏远全、丁大倪、刘国均、陈光林、郑玉太以及大港地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中死难的烈士,重建大港烈士纪念墓。4月,为纪念1949年6月牺牲于狮山竹峦的解放军某排排长李松山等4名烈士,于烈士殉难处建立纪念碑。
  1981年,重编都昌《革命烈士英名录》,经调查核实,至是年,全县共登记革命烈士747名。
  1982年,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经重新整理开放,内陈列都昌知名烈士冯任、刘肩三、詹锦坤、向先鹏、黄徽基及牺牲于都昌的知名烈士田英、周庚年事迹,并陈列新编都昌《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3年11月,全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第三次学术讨论会(长沙会议),决定将都昌烈士刘肩三、冯任传收入《中共党史人物传》。
  1988年,《刘肩三》传收入《中共党史人物传》第36卷。
  第二节拥军优属支援前线民国15年(1926年)9月,中共都昌支部和各区、乡农民协会为策应北伐,组织“南浔铁路爆破队”,直赴涂家埠破坏南浔铁路,阻挠军阀孙传芳、邓如琢部撤退。
  民国28年2月,为阻止日寇进犯都昌,组织民工破坏都蔡公路路基。
  1 951年,为支援抗美援朝前线,全县认捐人民币27亿余元(旧版),购买“都昌号”飞机,赠送中国人民志愿军。
  年节慰劳民国30年中秋前夕,县府制订《中秋节慰劳征属计划》,规定各乡(镇)募集款物慰劳抗属。有沙岭乡募得慰劳款730元,51户抗属每户得14.3元;又有阳储乡募得74.8元,按规定于中秋前5日分发,得县府嘉奖。此后,每年县府都在春节或端阳、中秋前夕,募款购买少量物品如毛巾、食盐、棕扇、月饼之类,赠送县府机关驻地附近抗属,以示“慰劳”。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举办拥军优属座谈会、军民联欢晚会。县成立慰问团、乡成立慰问组,在党政负责人带领下,走访慰问驻军、烈、军属、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并与驻军互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公约,组织青年团员、少先队员、民兵及妇女为烈军属、荣誉军人做好事。春节前还赠冰糖、糕点、猪肉、年画、慰问信等物品。
  国家抚恤建国前仅对死难军人遗族进行抚恤,间或给予临时救济。建国后县内实行的国家抚恤分烈属抚恤、残废军人抚恤、病故国家工作人员遗属抚恤,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性补助。
  遗族抚恤:民国28年,军政部l都昌籍少校科员病故,发给遗族一次性抚恤金300元,年抚恤金160元。民国29年8月,阵亡士兵江忠总等43人中,有25人遗族领取年恤金,平均100元。民国34年9月,发给徐埠阵亡的26名都昌游击队官兵恤金32万元,其中中队长1名8万元,分队长2名各3万元,士兵23名各1万元(法币)。
  烈属抚恤:1949年至1950年,对部分被登记的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发给抚恤金1100元。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后,1951年对已登的445名烈士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3200元。此后,国家于1 952、1953、1955年3次提高抚恤标准,都昌均按规办理。自1949至1965年共发烈士抚恤金35601元。1979年国家再次提高抚恤标准,1980年又作出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的决定。据此,1980年9月给6户烈属发抚恤金各800元。1985年1月1日起,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全县143人,共增金额26700元。1989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141人,抚恤金60228元。 残废军人抚恤:革命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 949年至1 965年先后给1351人(次)残废军人发抚恤金65113元。1966年曾将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抚恤金改为年定量补助,至1978年始恢复抚恤。1989年,全县有在乡残废军人73人,在职残废军人99人,全县发抚恤金261 00元。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遗属抚恤:革命工作人员病故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直系亲属(子女在18岁以下),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月抚恤金。
  定期定量补助:为使定居农村,生活没有依靠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周围群众生活水平,从1960年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至196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256人次,补助金额103656元。1989年,补助886户,补助金额2421 80元。
  临时困难补助:民国时期,一度遇有赤贫征属丧葬、生育、患病者,给予临时救济。民国29年,发给963户抗属救济谷6386石、款11150元。民国30年11、12两月,发给抗属236户619人救济款7080元。次年1至3月,发给抗属250户674人救济款7500元。
  民国34年,发给抗属26户救济款18420元。民国36年,发给3144户征属月救济谷27470斤。建国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者,都及时补助。1949年至1 965年,共发放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384591元。1985年至1987年,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9450人次52300元。1989年,发放1410人次20135元。
  群众优待民国时,对壮丁家属给予一次性安家费。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筹募。建国后通过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方法,对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实行群众优待。 安家费:抗日战争时期,为鼓励壮丁出征,国民政府规定筹募款谷给出征者作安家费。民国26年到27年都昌出征壮丁3300余人,均由乡镇募集款谷发给其安家费,最高额谷1 0石,款20元,最低额谷6石,款1 0元。28年6月至29年3月,都昌出征军人1447人,共发安家费谷8682石,款1 4470元。
  代耕:农业合作化以前,沿袭老解放区做法,组织农民群众为烈、军属、残废军人中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代耕田地。1953年,全县享受代耕烈属121户,代耕田地378亩;军属274户,代耕田地3753亩;二等残废军人5户,代耕田地37亩,代耕面积占全部优抚对象耕地面积的23%。可以优待劳动日:1956年,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当年,有276户优抚对象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11040个,每户平均40个。1958至1965年,累计享受优待的有7114户,享受优待劳动日530138个。
  优待金:1982年,在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昌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1984年又推行对农村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实行普遍优待,是年,全县有烈属210户,优待金22380元;军属1394户,优待金281300元;复员军人48人,优待金2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5人,优待金7280元;残废军人46人,优待金4646元。1985年至1989年,累计优待931 4户,优待金1818568元。
  第三节复退安置都昌自1949年即开始零星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至1951年底共接收90人,其中安置到国家机关7人、工矿企业11人、回乡从事农业生产72人。1952年成立县转业建设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下设组织、宣传、招待、财会4股和秘书室,具体负责接收安置工作,区、乡亦分别成立相应机构。是年共接收复员军人618人,都给予了妥善安置,其中569名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中,有295被推选入农村基层政权。对那些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政府也给予了妥善解决,共调剂耕地1022亩、房屋519.5间、耕牛160头、稻谷1741 4公斤、大米6824.5公斤、水车、犁耙等大型农具1190件,其他农具1185件、日常生活用品4646件。此外,还补助人民币6722000元。
  1958年始,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与民政局合署办公。
  自建国至1989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0274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政策,都给予了妥善安置。其中三等以上残废军人、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退伍军人、志愿兵以及原属商品粮或下放知青入伍的退伍军人,按照历年的具体政策,安置到工矿企业或机关单位。农村入伍的战士,则除国家建设需要外,均回乡安置。对回乡复员军人中年迈体弱者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疾病治疗等方面的照顾。
  第四节老区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都昌属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老区面积(含游击区)占全县总面积80%以上。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尤其是主力红军北上之后的三年游击战争中,都昌老区历尽磨难,房屋焚毁,人民流离,田园荒芜。
  建国后,人民政府深切关怀老区。1 951年9月,中共中央、政务院派出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闽浙赣分团第4分队专程到都昌慰问,随后,数次下拨专款帮助老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81年以来,省人民政府根据都昌老区经济发展状况,将都昌列为重点建设地区,至1985年,共下拨都昌老区建设发展资金62万元,扶持汪墩、大港、张岭、盐田、鸣山、新妙、徐埠等老区乡建设项目91个。
  1986年,省人民政府集中资金投向,确定都昌汪墩、土塘2乡为老区特困乡,实行重点扶持。至1988年,共下拨2乡发展资金34万元、支穷资金20万元、支穷专项农贷174万元,包括其他援助,总额达295.61万元。此外,对2乡还实行了减免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3年减免税收共31. 56万元。经扶持,汪墩乡人平纯收入由1985年129元增至1988年296元,土塘乡由195元增至396元。1985年统计的2乡人平纯收入低于120元的2459户特困户,至1988年均达到或超过200元,基本解决温饱。在重点扶持2老区特困乡的同时,对其他13个较贫困的老区乡,县委、县政府也组织发动了县直机关单位与之挂钩扶持,并对特困户实行免国库券认购、免学费、免征教育事业费附加、免征第二、第三产业税;减征农业税、减少粮食合同定购、减少集体提留;补贴家财保险费、户平补贴100斤尿素平议差价款的“四免三减两补助”政策,帮助老区特困户休养生息,至】988年,全县老区特困户约有80%人平纯收入超出200元。
  1989年,省人民政府又将都昌列为老区贫困县,除继续下拨2特困乡发展资金1 4万元,帮助巩固脱贫效果外,并另行下拨都昌专项扶贫贴息贷款180万元,扶助都昌乡镇企业改造、水产、多种经营项目51个。当年,2老区特困乡人平纯收入分别达到320元(汪墩)和41 2元(土塘),全县老区特困户90%以上人平纯收入超出200元,基本解决温饱。
  第三章救济第一节灾害救济解放前,都昌无年不灾,无灾不荒,旧志不乏封建朝代中都昌因灾荒而“民多殍亡”、“僵仆籍道”、“鬻子卖妻,生离活割”记载,但赈灾者无几。
  民国20年(1931年)都昌大水,入室逾月,受灾农户22700余户,占农户总数75. 17%。省赈务会2次急赈,一与湖口等9县合赈5400元,一与南昌等19县合赈90000元。民国23年大旱,被旱面积九成以上384090亩,省府准办是年蠲免,县府却流抵民国26年方办。民国26年又大水,省拨急赈(数字无考),有230元县府留用,经移交10任县长仍未发放。民国37年大水,淹田298167亩,死伤86人。8月,省拨急赈10亿元(金元券),11月又追拨9. 55亿元,另减免正副税款4.7万元,发农赈39亿元。但物价飞长,10亿金元券不抵10万元用,杯水车薪,灾民依然受灾。次年4月,有土塘乡长呈文县府,请准该乡10保江桂村90余口领通行证外出乞讨,县府照准。
  建国初,因1948、1949两年连续大水,至1950年7月,灾民已逾51843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灾民生产自救和开展减租减息,清理合理负担同时,及时清查仓库积谷,并请求省府拨给农贷,从而组织救济粮132.5吨、农贷种子55吨、农贷口粮259吨,使断粮户得到接济。1951年至1952年,又先后下拨以工代赈兴修水利款人民币2. 66亿元(旧版、下同),救济粮734.3吨,救灾款4.55亿元。1953年夏初,都昌两次发洪,76乡受灾,县组织2个检查组慰问救援,分5批发放救灾款7.8亿余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54年,鄱阳湖水位最高时21. 71米,都昌大水为历史罕见。政府先后两次下拨救灾款人民币20.9亿余元(旧版),次年春夏荒,又追拨救济款41.8亿元。
  1978年,大旱,灾后无收21.9万亩。都昌组织10万劳力上阵抗旱和生产自救。同时,为解决灾民生活,2次下拨救灾款145万元,救灾粮7030吨(其中县内调剂2530吨),有重灾民89749户、460917人得到接济。化民公社殿下大队农民江传万特自编春联一副以颂:“恨昔日除夕夜催租逼债户户惨,喜今朝春节日党救灾民人人欢。” 1983年4月中下旬,都昌4次遭雷雨大风袭击,夏又发大水,省、市、县政府除先后拨救灾款101.5万元,并组织钢材55吨、木材1090立方米、毛竹1千根、玻璃350标箱、水泥480吨、油毡330卷赈济灾民。
  1988年,都昌在遭受“3. 14”风雹灾害后,又连续遭受洪、旱、涝、虫等数重灾害侵袭。为帮助群众战胜灾害,恢复生产,省、市、县政府先后下拨救灾款46. 33万元,并组织保险公司理赔105万元、发动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捐助3万余元。次年,省、市、县政府又先后追拨春夏荒救济款60余万元。从而使全县灾民得到安抚,再次实现有灾无荒。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部分年度灾害救济概况)=] 说明:当年救灾款多含上年度灾情救济。
  第二节社会救济冬令救济民国31年(1942年)10月,国民政府颁行《冬令救济实施办法》后,都昌每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按规成立冬令救济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委员,另聘数“名流”为委员,委员会下设查放、事务2组及筹募、监核2委员会,负责筹募款物,组织散放。至次年3月,救济活动完毕后委员会自行解散。年救济数10人至300余人不等,或散发寒衣、面粉,或散发现金,至民国38年,每人只实放救济金800元金元券。
  建国后,都昌继续进行冬令救济,每年由县统一加工制作一批棉衣棉被,12月份以前分发到乡(公社)。1958年前未作统计,自1958年至1989年,共发放棉被5871床,棉衣25969套,绒衣471 9件,救济37292人次。
  难民救济民国28年,县府奉命于城郊、徐港桥、大港街、张岭、马涧桥等地设5所难民收容所,收容各地躲避日本侵略军的流亡难民。3月,日机轰炸县城后,改设3所,分置黄土咀、张岭、马涧桥。至8月在所难民1592人,包括已遣送及自行逃亡者在内,共收容3328名,其中小口(6岁以下)753名。民国29年5月,日军将二、三两所焚毁,仅存第一所,有难民54人。难民给养省县各半负担,其生活状况有省视察员孙平报告称:“各所难民给养依照五区专署决定,大口发米八合,小口四合,柴菜费每月二角,其生活本无异苦海,但欠米数均在二十五天以上,沿门求乞者比比皆是……,当职巡视各难民宿舍时,大半病容满面、卧床呻吟,多数症候为伤寒与疟疾,以及各种特症,疮疥则十人九患,小儿以天花最多,死亡占百分之二十以上。”民国31年7月,收容所迁马涧杨家港,但难民逃亡殆尽。此外,自民国28年日军犯境至民国34年日军投降,浩劫7年,省府先后于民国30年、31年两次下拨都昌寇灾急赈85000元,县府用至民国33年,共发放3000余户。
  善后救济民国35年8月21日,都昌成立善后救济审议委员会,以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为救援法西斯战争受害者而筹集的面粉、罐头、旧衣等物,审议发放给受害人或变价维修被战争破坏的交通、水利、文教卫生等设施。据不完全统计,自是年9月至次年8月25日,省善后救济分署先后分配都昌救济物资有面粉3474袋、统袋粉500包、干汤粉1812箱零25包、黑豆422包、白豆2832包、乾豆312袋、白米44袋、炼乳588箱3瓶(1箱48瓶)、脂奶粉1 6箱、肉类罐头2712箱16瓶(1箱24瓶)、食盐l袋、旧衣116捆、旧鞋8包、手套2捆、棉花723包、现款400万元。并对发放对象作了规定,除面粉用作以工代赈修路筑坝外,其余均应直接发给受害人。为具体组织散发,民国36年1月又成立县救济协会。发放中,除少量炼乳、罐头、旧衣、旧鞋有受害人得到外,多为负责审议分发的吴秋阳等瓜分鲸吞,民众份份告状,揭发“副议长吴秋阳廉价购买赈粉六百余包,运往外埠高价出售,其余有力参议员、政府高级职员亦无不因此致富”,“恳饬已分者限期缴回,未分者妥为配发,以昭公允而锄强权”,甚至于是年5月7日晚,救济协会会牌被人取去捣毁,“抛弃蒋家塘内”。民国37年3月,随上年联合国宣告救济总署撤销,县善后救济审议委员会及救济协会裁撤,善后救济终结。剩余部分霉变物资转交新成立的社会救济事业协会,后由救济事业协会会同参议会、县府散发给囚犯与孤贫。年底,救济事业协会裁撤,善后救济不了了之。
  孤贫救济民国时期都昌对社会孤老散发孤贫口粮,一般由社会科以救济院或济贫所、安老所、养济所(均未正式成立)等名义散发,社会科未成立或裁撤时,由民政科直接散发。孤贫口粮救济对象总数年4 4人(其中4人初为额外),具体对象常更换。救济标准在民国26年以前,每人日发口粮费1角,全年按365天计,分月下拨。民国30年增为每日2角。民国31年增为3角。民国33年增为5角。民国34年7月,因通货膨胀,调整为每月300元。次年7月,调为每月1500元,8月,又调为3000元。虽如此,仍不足维持孤老基本生活所需。民国36年元月县政府报告称:“孤贫口粮因物价飞涨,虽以每人每月三百元直增至每人每月三千元,尚不能与物价齐等。名为救济,而孤贫年得实属杯水车薪。”至民国37年1月至6月,孤贫口粮款已达每月每人6万元.仍不足维持生活。建国后鳏寡孤独主要依靠乡、村集体实行五保供给,或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搞定额孤贫救济。
  弃婴救济民国时期,都昌以育婴所(未实际成立)名义向弃婴、孤儿散发育婴费。民国29年定额15名,每人月支救济费2元。后因通货膨胀,定额逐年减少,至民国36年,仅4名,救济费却远高于初期,并逐季增长,是年1季度133325元,2季度331125元,3季度420125元。建国后,弃婴一度杜绝,不再搞弃婴救济。近年来虽抛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但均为缺婴户收养。孤儿则由集体供给及国家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或收入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困难户救济建国初,都昌困难户救济主要解决那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幼及流离失所的难民。1950年,下拨困难户救济款人民币2.5亿元(旧版)、粮35吨,使城乡困难户2828户、4824人得以安置。此后每年救济款都安排一笔专款发放此类对象。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困难户救济对象为多子女寡妇、主劳病残、劳少人多户,是年发放困难户救济款708386元,受救济者2551 30人。1 960年,拨救济款258995元,着重用于解决困难户口粮款及治病、穿衣、修房等困难。同时,还发放棉被45床、棉衣253件、单衣300套、棉毯1750床,患浮肿病者还组织了免费治疗,增发粮食、黄豆,帮助恢复健康。1961年始,对部分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试点。1963年全县铺开。第一批评定定期定量救济的4817户、12199人,在集体公益金补助169524元的基础上,另拨救济款55000元。同时,对其他因天灾人祸产生特殊困难的对象,继续发放临时救济,是年即发放16957元,救济1802人。1977年,都昌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进行整顿,确定以全年社会救济款的80%用于定期定量救济,进一步确保了专款专用,重点发放。1977年至1989年,共发放社会定期定量救济款333893元,发放临时困难救济1159293元。
  第三节特殊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6年,都昌执行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130余名符合条件的退职老职工,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并对医疗费实行补助。70年代初,又陆续补办了一批。1983年,对不够领取40%救济费条件而又确实困难的退职职工,也办理了定期定量救济。到1989年,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对象88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168名。
  宽释人员救济1983年始,都昌执行中央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宽大释放和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人员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共救济12人,每人每月8-12元,全年救济款1248元。
  第四节社会福利左蠡同仁堂都昌老爷庙隘口,地势险要,舟行多险,樯倾楫摧、货毁人亡之事常有发生。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经该地绅董倡募捐助,创同仁堂,置救生船2艘,称红船,专司湖面拯溺。到民国,已广置田产,计田地68.5亩(民国25年,已有13.1亩被水冲毁,被沙填塞或原主子孙取回)。并在景德镇设分堂,管理在景德镇捐置的房产(自民国5年至13年,在景德镇接受捐献或购置,共有6幢店铺)。田、房产收入则用于红船维修和支付船工薪水。自同仁堂创立至民国23年(1934年),已在老爷庙抢救遇险船只40余年未间断。尤其船工搏风击浪,救难于危,善举远播,全国咸知。是年,因物贵价高,入不敷出,经该堂理事申报,5月,行政院长汪精卫、内政部长黄绍雄亲批,自当年1月起,每月从江西省库支拨20元予以扶持。同年,又因过往军队强征红船或借用驾具,影响红船正常救难事务,又得蒋介石签署布告予以制止。民国28年,日寇入侵,左蠡一带沦为陷区,同仁堂亦横遭浩劫,救生基本停止,红船调县府听候。是时,红船已增到5艘。抗战胜利后,5艘红船已成了县府官员往返省城的公船,只有极少时间和个别船只派往老爷庙一带承担救生责任。
  五保供给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都昌始实行对农村或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的五保供给制。当年,享受五保供给者3050人。1983年,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都昌组织对农村五保工作检查。全县共有五保户1278户、1 403人,其中孤老11 59人、残废169人、孤儿75人。检查后,分别与村、组签订了供养协议书。1 987年,根据农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实际情况,都昌县人民政府规定:五保金全年250元至300元;口粮稻谷600斤、油脂6斤;柴草村民小组承担、医疗费村委会实报实销,衣被及零花钱可在下拨救济经费中解决。
  敬老院 1958年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全县创办农村敬老院1 37所,收养五保老人2325人。即将所有五保户都收养入院。由于政策失误,至1960年,绝大多数敬老院散伙。仅存汪墩、万户长岭、都昌镇、张岭虎山、北炎西镇5所尚在坚持办(到1 975年,张岭虎山、北炎西镇2所因无法维持也解散)。1960年,政府拨款兴建县光荣敬老院。1961年10月竣工,共接收烈属、苏区老干部中孤老11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都昌又在政府号召下,掀起兴办农村敬老院热潮。1989年止,都昌有县光荣敬老院1所,农村社会敬老院1 5所,县社会福利院1所,共接收供养孤老及其他对象161名。
  福利厂 1971年3月,都昌镇公社反修居民委员会17名残疾人与常年困难户自愿组合创办福利厂,生产元钉、夹鼠板、熟铁锅等小手工产品,当年创产值3587.9元,引起省、地、县有关部门注视和援助,逐步由街道福利厂发展为镇办福利厂。1982年8月,又收归县民政局直接管理,改称都昌县社会福利厂。至1989年,全厂有职工43名,其中各种残疾人35名,占职工总数81%。在国家扶持下,全厂现有固定资产57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设轮胎修补、电瓶、缝纫3车间及旅社、南杂商店等,年创产值7万左右。
  1984年至1989年,为解决农村残疾人出路,都昌先后于土塘、化民、和合、杭桥、苏山、春桥、徐埠、张岭、北炎、大港、盐田、鸣山等乡办福利厂19个,共有职工254人,其中生产人员21 6人,创产值135.76万元、利润11. 88万元,缴纳税收3.07万元,职工人平月工资60元,奖金全年人平10.5元。
  积谷会 1982年汪墩乡戴家村民小组44户农民相约创办积谷会,秋储春放,扶助困难户摆脱春荒困境,恢复生产。在县政府提倡下,1984年后,汪墩、新妙、多宝等乡纷纷以自然村为单位创办。
  互助储金会1984年5月始,于新妙乡高垄村和三汊港乡铁炉村试办。至1989年底,全县共办村互助储金会298个,覆盖面占全县317个行政村的93.7%.入会农户90032户,占全县农户总数78.67%。储金总额873291. 25元。其中群众集资523000.31元,占总额59.9%,集体资助.126000元,占14.43%.国家扶助1.81500元,占20.79%,其他42000元,占4.8%。其间,储金会先后借出637700元,帮助会员发展生产。
  第四章婚姻事务第一节婚姻法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昌始依法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至1952年,2年余,处理婚姻案件3148件,离婚2355对,按新婚姻法自由恋爱、登记结婚7684对。
  1 952年3月掀起第一次贯彻婚姻法高潮。全县集训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6692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是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4700余对,离婚3700余对,解除婚约755对,解放童养媳1546人。
  1953年2月,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于是年掀起第二次贯彻婚姻法高潮。
  1957年6月,为扫除封建婚姻残余,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展开贯彻婚姻法运动,并举办了婚姻法展览会。
  1981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都昌进行了广泛宣传贯彻,着重宣传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第二节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6年前,都昌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区以下机关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由各区公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县城机关干部、职工由民政科办理。区无专职登记员,由区文书兼职办理。
  1956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一律由乡镇办理,每半年向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局)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由县汇总报省、地民政机关。
  1986年,都昌根据民政部颁发的新《婚姻登记办法》,举办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并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此后,婚姻登记必经专职婚姻登记员办理。但是,少数偏僻山区,不办理婚姻登记、早婚、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
  1980年至1984年,每年登记结婚2000余对;1985年至1987年,每年登记结婚3000余对;1988年至1989年,每年登记结婚4000余对。离婚每年均在1 00对左右。
  第五章地政第一节土地证发放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2月,都昌即在胜利完成减租退押的基础上,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详见农业卷) 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民已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 1月25日下达的《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内地字第126号),给土地所有者全部填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收费标准,根据都昌各地粮食收购牌价确定:第一类为一、二、三、七、十、城镇等区(镇),水田每亩人民币3750元(旧版,下同),旱地1875元;第二类为五、六、八、九区,水田3485元,旱地1743元;第三类为四、十一、十二区,水田3300元,旱地1650元。人民币未流通的山区,则按上述标准以稻谷抵交。除此外,不另收所需工本费。
  第二节土地征用土地征用的审批始于建国后,1980年前由县民政科(局)办理。凡上级来文及各单位建设申请用地,均由民政科提出意见,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征用。
  1949年至1957年,征用土地数字较小,也未严格履行征用手续。
  1958年至1959年,都昌大办工业及大搞水利、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激增。1958年共征用3413.1 5亩,1959年171 22亩,2年合计征用水田12139. 94亩、旱地8464. 206亩、荒山荒地31亩。用地性质分别为国防工程10.5亩、厂矿企业368. 646亩、公路交通1258亩、水利工程15143.4亩、文教卫生91.4亩。市政建设】53亩、其他建设3510.01亩。
  60年代初,国家经济调整,征用土地较少,随即“文化大革命”,土地政策的执行受到干扰。
  70年代,各项建设逐步恢复,全县共征用土地合计667. 567亩(其中荒山地119.3亩),征用性质分别为工业246. 341亩、交通161. 979亩、文教卫生58. 629亩、市政建设等200. 618亩。
  80年代初,土地征用转由县城建局办理,其间,大批私人占地建房,回避办理征用手续,以致滥占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管理站,专司土地征用等事。1987年止,共办理土地征用1061. 386亩,私人建房用地得到控制与监督,但仍达678. 688亩,占征地总数64%,余为国家单位征用314. 318亩,集体单位用地68. 38亩。1988年5月,县土地利用管理局成立,至1989年底,办理土地征用57. 56亩。
  第六章信访侨务第一节信访接待建国后,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制订信访接待制度,以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1953年4月,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问事处,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当年4至7月,接受人民来信195件、接待上访101次。并自6月起,规定每星期5为县长接待日。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后,继续设置县人委人民问事处。1964年7月,改称县人委办公室来信来访接待室。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设信访接待室。1981年3月,成立中共都昌县委办公室来信来访接待室。4月,又成立中共都昌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处理信访接待中所反映的有关政策落实事项。1984年11月,又成立中共都昌县委信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定原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工作移交信访办办理。1986年12月,县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县信访办公室属县局一级机构,归口县委办公室。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接受来信来访概况)=]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侨务外事自建国至1981年,侨务外事工作由县民政科(局)办理。1981年,县政府成立外事办公室,配备人员,专司其职。
  1989年止,全县有归国华侨6户、29人;侨眷5户;外籍华人眷属1 1户。华侨9户,外籍华人43户,其中:美国22户、日本2户、印度尼西亚9户、马来西亚6户、泰国1户、加拿大l户、英国1户、葡萄牙l户。
  港澳同胞眷属11户,港澳同胞35户,其中澳门3户、香港32户。
  外侨2户,均日本籍。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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