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670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区乡人民政权 |
| 分类号: | D693 |
| 页数: | 2 |
| 摘要: | 民国38年5月都昌解放至同年10月召开首届全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前,乡村基层政权尚未建立,仍由原保甲长作政务推行人。10月后,逐步取缔保甲组织,代之以乡农民协会和街政府。是月,结合秋征,全县抽调干部100名,协助开展乡民主建政工作。至1950年2月,全县共建立88个乡农民协会和4个街政府。此后,各乡都能按规定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对本乡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由乡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1984年10月,根据1982年12月《宪法》规定,都昌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
| 关键词: | 地方政府 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