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区乡人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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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667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区乡人民政权
分类号: D693
页数: 2
摘要: 民国38年5月都昌解放至同年10月召开首届全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前,乡村基层政权尚未建立,仍由原保甲长作政务推行人。10月后,逐步取缔保甲组织,代之以乡农民协会和街政府。是月,结合秋征,全县抽调干部100名,协助开展乡民主建政工作。至1950年2月,全县共建立88个乡农民协会和4个街政府。此后,各乡都能按规定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对本乡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由乡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1984年10月,根据1982年12月《宪法》规定,都昌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管理制度

内容

民国38年(1949年)5月都昌解放至同年10月召开首届全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前,乡村基层政权尚未建立,仍由原保甲长作政务推行人。10月后,逐步取缔保甲组织,代之以乡农民协会和街政府。是月,结合秋征,全县抽调干部100名,协助开展乡民主建政工作。通过召开乡农民代表大会和镇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结合组织审定,产生乡农会主席、乡(街)长、文书、民兵中队长、妇女主任等。至1950年2月,全县共建立88个乡农民协会和4个街政府。
  乡人民政府 1950年12月,都昌召开二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布置全县结合土改建立乡人民政府,至1951年7月,各地边进行土改,边召开乡人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代表会,正式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月底,即建乡人民政府148个。至1952年10月,全县乡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共165个。乡人民政府由委员13至19人组成,委员分工为乡长1人,副乡长1至2人,民政、生产、治安武装、文教、卫生、合作、财粮委员各1至2人。1953年6月13日始,都昌根据同年3月颁布的《选举法》,在165乡通过普遍、直接选举,产生了人民代表,尔后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1954年2月,165乡人民政府均改称乡人民委员会,下分设生产合作、财粮、文教卫生、治安武装、民政、调解等委员会。6个委员会中,除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长或乡调解委员担任外,其它各委主任,均由各人民委员担任。此后,各乡都能按规定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对本乡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由乡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及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中,都昌两次大规模并乡,至1958年10月,全县有乡(镇、场)人民委员会18个。1959年,都昌实现人民公社化,乡人民委员会撤销。1984年5月,遵照1982年新《宪法》规定,都昌恢复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全县将原30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29乡l镇人民政府,并于1984年4月5日至7月1日,在全县举行普选,选举乡人民代表3994名,尔后分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了本乡(镇)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管委会(革委会) 1959年3月,都昌实现人民公社化,将18乡(镇、场)人民委员会撤销,改设14个人民公社和5个垦殖场。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组织,行政机关称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后几经调整,1963年2月,全县有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37个、场2个。1965年4月,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改称社长、副社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1967年1月起,公社(场)管委会全部瘫痪,基层政权出现罕见的空白,至1968年3月后,各地才陆续组建“三结合”的人民公社(场)革命委员会(简称革委会),同年10月,共建立人民公社革委会21个、场革委会2个,革委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1983年3月,革委会撤销,恢复管委会形式,时已经数次调整,垒县有人民公社管委会29个、场2个。1983年4月,又调为人民公社管委会30个。1984年5月,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撤销,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建置。
  区人民政府(区公所) 民国38年5月,都昌解放后,随军南下至都昌的地方工作队即将全县划为5区,并于汪墩、徐家埠、土塘街、南峰街、三汊港分设5个区公所。乡政权建立前,区公所为都昌基层政权行政机关。区公所配有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员、财政助理员、公安助理员、武装委员会主任、农协主席、青年干事、妇女主任等干部和通讯员10至13人,并装备1武装中队。区公所几经扩并,至1956年5月,全县有区公所4个,并于同月改称区人民政府。1957年1月又增设2区人民政府,共6个。1958年10月,都昌奉命裁撤区人民政府建置,此后,不再有区级政权组织。
  附基层社会组织建国前,都昌基层社会组织为甲。 1949年10月,乡农民协会或街政府之下的基层社会组织为行政村及行政组。
  1952年江西省第三次民政会议制订了乡政权建设实施步骤,对基层社会组织的设置亦作了具体规定。都昌县政府于同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各乡执行,于是乡以下改设选区和居民组,每选区从当选代表中推选1名代表任主任,每居民组选举1名代表任组长,亦称代表。
  1956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各地逐步以农业合作社替代选区,以作业组替代居民组。
  1959年3月,实现公社化,一度按军事化要求将基层社会组织改为“营、连”。1962年方将营、连统改为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恢复了合作化时期以生产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组织。
  1984年10月,根据1982年12月《宪法》规定,都昌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时,全县共设村民委员会312个、村民小组4406个;居民委员会5个、居民小组29个。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均由村(居)民通过选举产生。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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