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6669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保甲 |
| 分类号: | D693 |
| 页数: | 2 |
| 摘要: | 民国23年11月,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编查保甲户口条例,都昌始正式按例于乡之下设保,时有保361个,为最基层政权组织,保有办公处,县财政拨给每月办公费1元。民国29年,实行新县制,保办公处除设保长1人,管理本保政事外,另设保队副1人,协管武装兵织事宜。同时设保民代表,例行保民月会。办公费亦由前1元增为7元。以后各年,随乡之并拆、户口之增减,都有所变动。至都昌解放时,全县有保办公处1 62个。合计全县每年保联经费10152元。区署(区公所) 民国18年颁行市县组织法,都昌始设区公所,据同年11月28日《江西民国日报》载,时全县有区公所6个。民国33年12月29口,濒湖区署裁撤。 |
| 关键词: | 地方政府 管理制度 |